清查清退“人情保”“关系保”_规矩和人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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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清退“人情保”“关系保” 30种情形不得申请或享受低保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群众切身利益,根据省市城乡低保复核认定精准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日前,我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
此次复核,重点是清查清退“人情保”“关系保”等与低保政策相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此次复核明确了30种情形村(居)民不得申请或享受低保,这30种情形包括村(居)民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消费等各个方面。
据悉,此次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自今年1月份启动,至5月底结束,将采取入户调查、法定赡抚养人信息核查、评议、公示等方式,对全区19972户低保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停发、减发、或增加低保金,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低保氛围,实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真正是我区困难群众得到救助。
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95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低于此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每人每月施保水平分别为A类145元、B类125元、C类105元。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不低于255元。30种情形不得申请或享受低保 ◇自外地迁入我区未满1年以上的;
◇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变更未满1年以上的(村改居居民除外); ◇外地在我区就读的学生;
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在就业年龄内(18-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不积极参加劳动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家庭人口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家庭有多个子女,且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未尽到赡养、抚养、扶养义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放弃承包土地耕种的;
◇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核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或对举报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对家庭情况无法查实的; ◇公职人员、公务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村干部及其近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或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及营运性车辆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城市居民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或者住房面积冲过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标准2倍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
◇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法人、股东); ◇有经营性纳税记录的;
◇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拆迁赔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理使用的;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私立学校就读或高价自主择校的;
◇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交易仍不改正的;
◇购置、佩戴贵族首饰,或拥有空调、液晶电脑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的;
◇家中饲养名犬等宠物的;
◇家庭电费年支出超过年低保标准25%的; ◇家庭月通信费总额超过月低保标准20%的; ◇与低保政策相悖的为解决矛盾享受低保的; ◇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