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冲突中农民工的现状分析_农民工阶层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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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冲突中农民工的现状分析
——以珠三角地区为研究对象
近年来,劳资冲突事件不断发生,也有一种愈演愈烈的趋势,不少企业出现了工人停工、罢工的现象。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珠三角地区农民工为主的劳资纠纷现状进行分析,了解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劳资纠纷的决策和建议,以促使劳资关系和谐发展。
1.当前珠三角劳资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珠三角地区法院受理的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据广东省高院最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第一季度珠三角地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其中深圳、东莞、广州等市分别达到4347宗、3559宗、2280宗,同比去年剧增逾126%、132%、92%。广东省作为每年出现各种劳动争议最多的省份,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占全国总数的20%以上。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2008年到2010年底,广东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的总量一直保持每年30万宗以上的高位状态。
劳资纠纷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而且案件多数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流动人口较多的深圳、广州、东莞等地区。在劳资纠纷处理上资强劳弱,缺少有效的、对等的谈判机制;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工权益上发挥作用有限;地方政府只是事后诸葛,没有建立起劳资纠纷的预防机制。
2.珠三角农民工的维权抗争及其原因分析
1.珠三角农民工的维权抗战的形式
(1)制度化维权
农民工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是制度化维权。
(2)非制度化维权与抗争
这也就是一种自救式犯罪维权和以死抗争的方式。可以将其概括为四种类型:一是和平请愿式,民工群体以罢工、游行、上访等方式维权的;二是当众自残式讨薪,如当众跳楼的、爬塔吊的、割腕自杀等;三是私下以暴易暴式,即讨薪者在追讨无望的情况下,杀伤或杀死欠薪者及其家属;四是威胁报复社会以讨要薪水的。后三种维权方式多数是为了追讨薪资而采取的。这四种维权的方式都会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影响,特别是后两种还会引发严重的刑事案件。
2.珠三角农民工的维权抗争原因分析(1)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近几年来劳动仲裁案件激增,主要原因在于长期存在的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甚至存在违法用工。某些用人单位还存在用工随意性大、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下岗职工不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故意压低、恶意克扣和拖欠工资等问题。
作为广东省最发达的珠三角地区,这里农民工的工资却十几年来一直在低位徘徊,而在此期间,大米和猪肉的价钱增长了3倍,此外,目前珠三角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就业主力是农民工,由于这些外来工的流动性大,有些民营企业为了减轻招工压力,实行工资留存制,层出不穷的欠薪现象成为引发劳资纠纷、群众上访的热点。
部分企业为了片面追求自身的利益,力图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为此,不少企业做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了获取丰厚的利润,它们刻意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恶意拖欠、克扣员工工资,有的企业还任意地延长员工的劳动时间,但却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据广东省总工会在广州企业的一项调查显示:企业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现象普遍。该调查表明,超过半数企业存在超时加班现象。企业中员工经常加班的比重为42%,几乎达到一半;加班“1-2小时”和“3-4”小时的情况比较普遍,各占43%和42%,每天加班5小时以上的占15%。近半企业没有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按“平时工资”标准和“给多少算多少”支付方式的共占45%;66%的企业职工并不排斥加班,其中,“愿意”加班的占22%,“还可以”的占30%,“无所谓”的占14%;只有四分之一的企业职工关注超时加班的危害。虽然社会上已经发生了数起加班过劳猝死事件,但仍有36%的职工“没听说过”,认为加班过劳猝死是“很偶然”和“不可能”的共占42%。(2)劳动者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权益得不到维护
由于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和在企业中的地位悬殊,劳动者始终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对于广大农民工来说,他们的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也不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而对社会政策的制定也不具备太大的影响力。更何况在企业中,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并不是他们,对于一些中小非公有制企业,企业中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有的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等组织,但这些组织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影响甚小。因此劳动者与企业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在企业中还是会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
另一方面,珠三角企业的农民工和外来工大部分来自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他们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经济基础较弱,他们一般不会为了微博的工资、人身伤害赔偿等,而去选择一个复杂的法律制度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个别守法意识较差的员工,他们还会采用过激的行为,有时甚至还会引发治安刑事案件。
(3)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劳资双方的影响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在2008年实施,大量隐性违法用工现象逐渐突现,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在2011年的实施,也对劳资双方的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在珠三角如此劳动密集型的地区劳资冲突更呈现激增的态势。
不少企业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薪酬、休假、劳资纠纷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调整,虽然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化,但是同时也使企业人力成本明显上升,加大了企业的负担。而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中某些条款的误读或是有意规避,导致了劳资纠纷案件的激增,如部分企业为减少经济补偿金等支出而改变工资结构、变相降低员工工资等。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得他们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维护,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则使得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缩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扩大,加上劳动争议仲裁的免费,使得企业、员工维权实现了“零成本”,因此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也倾向于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法律有所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如企业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问题和员工超时加班问题。《劳动法》和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对这两方面都有规定,但由于对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员工超时加班的行为并没有采取强硬的处罚措施,导致企业有意无视法律,任意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4)企业和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一,和谐劳动关系难以保障 许多劳动密集企业在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时都有所规避,部分仅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而不办理工伤、失业等保险。据由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劳工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刘林平的一项关于金融危机对珠三角农民工的影响的调查显示,同2008年相比,外来工社保福利待遇指标均有提升。其中,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增加了4.5%、5.7%和4.0%,病假工资和带薪休假工资分别提高了3.3%和4.3%。不过,农民工的社保待遇总体仍然是较低的,工伤保险参保率最高,但也只有52.1%。而一旦发生工伤、职业病伤害事故后,一些企业没有为员工买保险的就极力逃避,由此产生冲突的事件。
另一方面,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和社保账户资金难以随人流动的客观制约,很多这些外来农民工普遍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更注重眼前拿得到的利益。(5)劳动部门的监查力度不足
近年来随着政府的逐渐重视,劳动部门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监察不力的现象还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主要表现在许多企业还存在着违反法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劳动监察人员数量的不足,也造成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致使农民工拖欠工资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同时,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劳动行政部门在面对农民工的投诉,经常地采取推诿、拖延战术,导致行政执法弱化、淡化。
据了解,目前全省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与在职职工比例约为1:20000,远低于劳动部规定的1:8000的要求,珠三角的比例还更低。在珠三角一些发达乡镇,劳动监察机构人力资源极其匮乏,成为妥善调处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瓶颈。据2008年对东莞市常平劳动分局的一份调查显示,常平镇2000多家企业,50万外来工,而常平劳动分局专职监察员仅10人。而2008年东莞市塘厦镇在劳动局登记年审的企业有1200多家,外来工近50万人,但劳动监察员却仅有9人。
(6)工会无法真正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珠三角相当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中至今没有建立起工会,即使有建立起来的,其职能也存在虚化现象,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政府或企业,并在相当程度上被企业主控制,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时,工会并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无法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许多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当职工与企业的纠纷发生后,工会并没有进行较好的协调,在职工与企业的冲突得不到缓解的情况下,员工只能靠自己寻求其他方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3.解决劳资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1)提高员工工资待遇,尽力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劳资纠纷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员工工资的过低。广东省从2011年3月1日起实行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个档次,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300元/月;第二类标准为110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第三类标准为9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第四类标准8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这一标准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促使企业改善员工的工资待遇。
但单靠这样还是不够的,政府部门还应该着力于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和政策,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员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尽力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2)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
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通过长期的普法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自觉性。通过劳资双方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自觉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劳动者所得工资报酬的数额,从而避免纠纷的产生。
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一些新出台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不但使得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提高,还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如同给他们带了无形的“紧箍咒”。但是由于劳动者缺乏强烈的法律意识,普遍存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不重视、学习层面比较肤浅的现象。所以,针对这种现象,劳动者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储备更多的就业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就业法规认知水平;在合法权利被用人单位侵犯后才能拿起法律武器,在就业维权的道路上少走弯路。另外,对劳动者来说,法律意识的增强可以促使他们认识到采取砸毁企业财物等极端手段来维护自己利益的做法是违法的,员工们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工会、劳动执法监察部门也要经常利用多种途径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关系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从而强化全体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使其能够在思想上掌握必要反制侵权武器,形成一种对强势资本的制约力量。(3)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法律对调整劳动关系的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国家机构应该要加快完善劳动立法,如制定《社会保险法》、《最低工资法》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劳资双方清楚各自的权益与责任。在制定法规时,也应侧重于维护职工的权益,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收入和正当权益,改善他们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政府部门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通过健全社会保障法,来调节社会保障实施中的各项社会关系,从而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与贯彻,也可以合理地调整社会保险的费用,使企业与劳动者都能承受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企业也要以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标准,逐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4)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
在这一方面,政府应该增加劳动监察员的数量,改善劳动监察员办案条件并扩大劳动监察员在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时的执法权限,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用人单位的相关财产,强制用人单位先行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严格规定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建立劳动保障日常监督制度,定期公开监察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体系和工作机制,使劳动监察体系一直延伸到街道、乡镇和社区。(5)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当劳资双方利益不一致时,工会就应该站在劳动者这一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针对珠三角企业工会的不足,劳动管理部门要不断地推进企业工会制度建设,完善工会组织的建设,使得企业工会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从而促使员工参与到企业有关职工利益的决策中。企业工会要参加企业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并在调解得过程中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还要与劳动部门、企业建立起三方协调的集体谈判机制,针对工资、就业保障、加班费标准、带薪休假、医疗补助、失业津贴、退休金等与劳动部门、企业展开集体谈判,在集体谈判中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为职工谋求更多的权益。
4.总结
农民工,一个依靠辛勤劳动创造巨大社会财富的群体,一个将自己青春岁月留在城市的群体,一个举世公认的弱势群体,却因为种种原因长期在城市里连“劳有所得”这样最基本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通过上述对珠三角地区劳资纠纷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珠三角地区的劳资纠纷日益突显,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预防和有效的处理,很容易就会导致群体性暴力事件、游行示威、阻碍公共交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也会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稳定的劳资关系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社会各界应该重视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政府部门既要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开拓劳动者诉求渠道,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重视一些比较弱势的企业,在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实现劳资双方的互利共赢,从根本意义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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