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在诚信原则的作用_论述合同法的诚信原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论合同在诚信原则的作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论述合同法的诚信原则”。

论合同在诚信原则的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李岚清同志在2002年初到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也曾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三大支柱:一是法律制度,二是诚信体系,三是公平竞争的环境。诚信原则目前在我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各行各业都在谈论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就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参加各种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各项法律原则中,诚信原则可以说既是法律的要求,更多地则包含了道德的要求。人们呼唤诚信,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人们认识到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应普遍遵守的道德规则。而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过程中如何贯彻执行诚信原则,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合同诚信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

1)诚信信用原则的适用

合同诚信原则作为一种合同法基本原则这样一种制度性体制,其适用上具有普适性: 首先,在适用时间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1987年《技术合同法》确定的诚信原则一脉相承,再与《民法通则》诚信原则交相辉映,使这一原则具有了制度上的稳定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具有法定的稳定内涵,从而发挥其指导作用;

其次,在适用对象上,该原则适用于各种类型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这种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人,表现为从单个合同关系来看其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合同相对性与从合同关系集合的整体来看具有的确定性和普适性并行不悖;

最后,在合同适用范围上来看,该原则适用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一切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合同诚信原则为所有的合同交往提供了一个总的指导思想——诚实守信。

合同诚信原则的普适性是制度性创设的结果,这种适用的广泛性与市场经济交往的频繁多样化和不确定性是一致的,而那种单纯的人身关系联系极强的信用模式的狭窄性必然形成对合同交往的阻碍.基于合同诚信原则的普适性,该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即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准则,进而通过调整行为人的行为模式,从而指导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而并不是像身份性信用模式那样相反:通过约束当事人的心理,进而影响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合同诚信原则及一系列相关的合同法律规范能够更好的促成市场经济的发展。

2)合同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和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诚信原则就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秩序,诚信又是一个社会共同遵循的原则,不是个别人的事。诚信是立身、兴业、行政之本,诚信是社会文明的尺度、市场成熟的标志,诚信是我们建设文明城市的基石,诚信是我们民族素质的体现,诚

信是安宁祥和社会生态环境的要素,诚信是不可或缺的战略性资源,诚信是“与时俱进”向我们提出的历史必然要求。

在合同法中规定与强调诚信原则,能有效地减少和制止交易中的欺诈、猜忌,在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理的期待,从而使资源按照预期的设定安全转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可是,尽管诚信从长远上看能赢得更多的利益,但人们往往忽视诚信。某区法院对近三年来受理的6237起合同纠纷案进行跟踪调查。结果发现,81%的合同案皆因诚信缺失引起。可见不讲诚信 已经是一种社会现象。

诚信缺失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很多原因,除了市场经济等社会原因之外,个体原因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主要表现在个体的心态上:

1、“划算”心理。经济学讲究成本—收益理论,认为人的行为都是由成本与收益决定的,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人们就去做,反之,就不去做。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缺失现象之所以大量出现,最为根本的原因可能就在于:失信者认为失信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也就是说失信划算,失信行为的成本是自己诚信度的降低,这在当前社会机制下往往对自身并不产生利益方面的影响,而失信行为的收益却是直接的现实的利益,它的收益要远远大于成本,这样的心理很容易产生诚信缺失行为。

2、“无所顾忌”心理。所谓“无所顾忌”,指失信者在失信行为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时,对于社会道德、习俗、法律等社会规范处于一种不加顾忌甚至蔑视的心理状态。他们对因触及社会道德、习俗、法律而可能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麻木不仁,在思想上胆大妄为而实施失信行为。

3、“报复”心理。由于某些原因,生活中一些人可能曾成为诚信缺失的受害者。他们中的部分人在受害之后很可能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这种心理不平衡可能转变为加害他人的心理动因,从而成为又一个失信者。这种失信者实施的失信行为就是“报复”心理作用的结果。

4、“侥幸”心理。所谓“侥幸”心理,指某种事实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在其是否发生呈现模糊状态的情况下,因相信其很有可能不发生而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心态。在诚信缺失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也知道法律后果是严重的,但总存在着“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对方当事人因某些原因不一定追究,比如对方利益受损不大等;二是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即使对方追究,自己仍有机会可以逃脱,比如转移可执行财产等。

针对这几种心理,我们有必要对诚信缺失作出一定的约束:人们之所以会出现诚信缺失行为,这与诚信缺失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有很大关系。如果诚信缺失行为发生之后,失信者由于这种约束机制的存在而不得不承担一系列不利后果的话,那么诚信缺失行为必然能够受到较有效的扼制。有关资料显示,一些国家采取建立诚信网络机制的方法对诚信缺失行为进行约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可以结合本国国情对此予以借鉴。

3)合同诚信体系的建立:

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诚信缺乏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企业及个人三类主体的诚信缺失行为。所以我们在建立和健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就应该逐步建立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信用网络体系,其中建设廉洁高效、创新务实、诚信文明的政府是根本。做到信息的诚信——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保证人民的知情权;政令的诚信——政令公开、公正、公平,开诚布公;行政的诚信——言必信、行必果,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监察的诚信——有错必纠、有偏必正,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只有一个诚信的政府才能更好的引导企业和个人讲诚信。

创建遵纪守法、信守合同的诚信企业品牌。诚信是企业法人的根本“人格”与“品格”,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基本义务和应负的基本责任,是企业对法律的庄严承诺,也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企业诚信的最基本要求是做到诚信经营——在经营上对法律诚信;诚信纳税——在纳税上对税法诚信;诚信做帐——“不做假帐”,对帐目申报诚信;诚信质量——对产品用户诚信;诚信服务——对服务和售后服务对象诚信。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只有企业讲诚信,社会才会拥有诚信的氛围。

但我们最终还是应该重视个人诚信的建立,我们应该用行动把诚信写入个人品格的档案中,让他焕发出“诚信个人”的光彩,使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真正建立起来、运行起来。一旦个人诚信风气形成,社会就会因诚信而更加和谐。

在当今社会仍在普遍呼唤诚信的今天,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仅仅只表现在合同上了,而应贯彻到一切社会活动中。如今中国已经“入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签订合同已成为了日常生活中的平常事,然而在法律、法规已日趋完善的今天,利用种种不法行为以签订不公正合同牟取好处的做法已越来越难以得逞,退一步说,就算这样的合同已经生效,仍可通过司法部门对其进行调整或废止。那些拿了昧心钱便企图大慷国家之慨或以为送了钱就可以随心所欲的人,最终都会栽倒在法律的面前。

可诚信也有它的局限性,毕竟诚信主要是一种道德。在法律条文中也有应用,可它毕竟是大原则。毋庸质疑诚信是优良传统,诚信是美好的象征,诚信是做人、做事的原则,只有遵守一切“游戏”的规则,“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里走好自己脚下的每一步„„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协调需要诚信原则

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国家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劳动法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地方性规定,以调整劳动关系。但由于经济体制的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劳动法律的不健全,劳动执法的问题,以及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的现象的存在,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不可避免的侵蚀劳动者利益,加入WTO后对我国就业的影响,在新型劳动关系建立、运行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可以说,在劳动领域中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比比皆是,就用人单位一方而言,用人单位压低劳动力成本,使劳动者所获劳动报酬与其实际付出不符;拖欠工资严重;拒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任意降低或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繁;今年以来我国大小煤矿事故不断,人身伤亡事故严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侵蚀劳动者利益;甚至出现打骂、侮辱劳动者,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现象。就劳动者一方而言,也出现不辞而别,“跳槽”频繁,盗窃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甚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象。就整个劳动领域而言,失业现象加剧,我国劳动争议每年都呈上升趋势,一些地区出现罢工、上访、静坐等。可以说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不稳定是前所未有的。

三、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关系也需以诚信原则为基础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也需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又体现国家意志允许范围内的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但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即主体合法,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表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共性。一方面,在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独立性决定了双方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通过劳动合同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确立、变更劳动关系,这是在遵守劳动法律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自我协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虽是以契约形式建立的,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但并不能掩盖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平等的本质。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诚信原则,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就很难做到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平等。因此,在自我协调的过程中须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任何一方的欺诈、不如实提供信息或罔顾他方利益等都将破坏平等,破坏公平。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有些行为不一定违反劳动法,但却是违反道德的,如:用人单位利用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特点,在招用职工时,搞性别、年龄、学历、户籍、容貌的歧视;肆意压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只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对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使用完其“黄金年龄”后,拒不与之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形同虚设;强制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劳动规则等。而劳动者为实现就业条件上利益的最大化,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的虚假情况,或掌握技能之后任意“跳槽”等。以上行为依靠劳动法是无法调整的,须依靠道德的力量予以约束,否则劳动关系就不可能和谐稳定。诚信原则要求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尊重,诚实不欺,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平等待人;劳动者要有自我意识,克服心理失衡,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和荣誉,双方真正建立一种和谐、互惠的关系,一种平等、信任的关系。

诚实与信用也是一种主观的评价。社会行合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合作,就能顺利达到目标,不仅能提高工作质量,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尽快地获得较好的使用价值,尽早地发挥投资效益;同时可以因此获得良好的信誉、合理的利润和更多的收益。在当代,人们越来越强调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和双方的合作,强调双方的共同点,也就是说越来越重视合作,而诚实信用是达到这种境界的桥梁,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更好地履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论合同在诚信原则的作用.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论合同在诚信原则的作用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论述合同法的诚信原则 原则 作用 诚信 论述合同法的诚信原则 原则 作用 诚信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