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定位、导向与支点_导向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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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定位、导向与支点
在改革开放走过了20余年历程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直接提出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任务,可以说为推进改革开放提供了新的动力。系统而有效地建设政治文明,需要首先合理地确定政治文明建设的定位问题。从下述三个方面可以较为准确地确认政治文明建设的定位问题:
其一,政治文明建设是在传统政治文明与现代政治文明的对应关系中确立其基本价值,而不是在文明政治与野蛮政治的对应关系中确立其基本价值的,这关系到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价值定位问题。人们习惯在文明与野蛮的对应结构中理解什么是文明,也就习惯在野蛮政治文明的对立面理解文明政治。在中国改革开放从贫困走向小康的过程中提出的政治文明建设任务,是已经在告别野蛮政治的前提条件下才可能的。假如将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起点安顿在与野蛮相对的位置上,势必降低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层次。其实,传统政治文明已经从底线上告别了野蛮政治,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政治文明不仅应当是彻底地告别了野蛮政治的文明,更应当是建设民主、平等的现代“高级”政治文明。对于人民主权原则的强调、对于自由平等博爱基本价值的伸张、对于权力分割制衡的主张、对于有限并且有效政府的设计,都是政治文明建设确立其价值定位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二,政治文明建设是在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对应关系上确立其制度建构方案的,而不是在现代文明与后现代文明的对应关系上确立其制度建构方案的。提到文明建设,我们很容易在前现代文明、现代文明、后现代文明的宏大框架中去为其寻找文明位置。必须强调,我们今天的文明建设所要应对的,绝对不是后现代处境中的文明问题,而是从前现代文明如何迈向现代文明的问题。在现代文明与后现代文明之间确立政治文明建设的建构方案,就会迷失我们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坐标。因为从总体上看,中国还没有遭遇后现代政治问题。但是,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又确实是高级的现代政治文明,而不是初级的现代政治文明。后者大致是建立在较为单纯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基础的文明,前者则是既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又维护公民政治权利的文明。后者关注公民免于政治专断的控制问题,前者不仅关注这样的问题,还应当关注公民平等参与政治共同体的政治生活的问题。后者基本上与财富的初步积聚相适应,前者则与财富初步积聚完成后的财富合理分配相适应。于是,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从宪政与法治两端下手,为其奠定扎实的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制度基础。
其三,政治文明建设是在文明的建制形态上、即文化的三层次结构上确立其文明结构的,而不是在文明的物化与精神结构形态上确立其文明结构的。换言之,我们今天提倡建设的政治文明,不是从原来所提倡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演变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手抓三手都要硬”。两个文明建设与三个文明建设的针对性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从文明的建制形态上来讲的。文明的建制形态就只有物化形态和精神形态两种,相应的也就只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种文明形态。而后者是从文化的结构形式上讲的。文化的结构形式一般是三层次的,即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递进的三个层次。政治文明正是制度文明的核心,它既影响物质文明建设的持续性,也影响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性。因为制度文明既是物质文明发展的社会政治保证,又是精神文明发展的他律机制的社会建制基础。
政治文明建设的导向
确立了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是要建设“现代”的政治文明,那么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导向性问题就提出来了。这里的导向性问题,一方面,不是指的一般意义上的主义导向,而是指问题导向。太强调政治文明建设的主义导向,容易将政治文明建设引向意识形态的极端,从而妨碍我们解决政治文明的核心———政治制度建设问题。我们以前之所以很难面对政治文明建设问题,就是因为遭遇到主义难题。一谈政治文明建设,就要先行解决意识形态问题。其实,政治文明建设不一定需要固定在意识形态问题上,它可以从具体的政治制度建设着手。假如我们还是怀抱那种意识形态的强烈情结对待政治文明建设,就无法解决在任何意识形态下面本来都可以解决的实际政治制度运行的问题。现代政治学告诉我们,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安排问题,可以处理为两个不相干涉的层面,一个层面是首级制度问题。这个层面的政治制度确实涉及到意识形态的选择问题。它着意于处理权力的归属问题、阶级阶层集团分享权力的问题。它容易引起社会阶级阶层集团间关系的紧张。但是另一个层次即次级政治制度问题,是不涉及到权力归属问题、以及权力的分享问题的,而仅仅关系到权力的运作的限度(如有限政府的设计)、与效度(如有效政府的设计)问题。从现代政治角度看,只要是追求秩序的社会,它就必须处理好次级政治制度的安排问题。这个层面上要求人们处理好权力的分割制衡问题。既正视
们还处于转型社会的初始阶段,政治文明建设还不可能在目前就处理好首级制度的问题,强行其道,那样就可能重蹈以往希望现代文明建设一蹴即就的覆辙。但是在现阶段政治次级制度的问题不仅能够处理,而且可以处理好。建立一个精干的政府、促使政府成为一个有限但是绝对有效的政府,是我们政治文明建设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
另一方面,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不是面对文本而言的理论清理工作,而是面对改革开放如何可以得到有效推进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使得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是前无古人的宏大事业。无论是多么英明睿智的志士哲人,都不可能为我们提供现存的一套足敷应用的政治方案。在他们提供的任何文本中,我们都不可能找到今天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现成的理论根据与实践方法。假如我们硬生生地要从经典文本中寻找根据,那就只能陷入僵化教条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因此,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需要理论创新。与此同时,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之与实践的紧密关联就此建立起来。政治文明建设的强烈的实践品格,在此要比它的理论品格来得鲜明。这种实践品格体现为,政治文明建设既要建设者面对当下的社会政治问题,又要他们能够解决这类问题。实践优先于理论,问题优先于主义。坚持和完善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改革执政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维护社会稳定,都是具体而又必须解决的社会政治问题。无视这些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而专注于文本的理解与诠释,在维护教条与实践创新之间犹豫徘徊,那就等于任由社会政治问题朝向日益严峻的方向发展。因此,具有强烈实践品格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在解决具体的社会政治问题的基础上,为中国成为一个优良秩序社会奠定可靠的基础。否则,政治文明的建设就会流于无意义的清谈。
政治文明建设的支点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政治情景中,提出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任务,本身必然要求它与中国当代的政治局势相互适应。这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问题、人民主权的落实问题、依法治国的问题就关联地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首先,在今天政治文明建设的话题中讨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问题,我们没有必要在一党制与多党制的对应框架中来进行。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不容质疑的,而且中国没有多党制的发生机制,现存民主党派还没有历史根据和现实理由足以与中国共产党进行政治轮替。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设中讨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问题,就只能在中国共产党如何确立自己的政党存在形态、与中国共产党如何认知自己的执政方式两个问题上来展开讨论。无疑,在现代化进入制度文明建设层次的时候,任何处在执政地位的党派,都必须调整自己以武力夺取政权时候的政党存在形态,使得这一政党足以适应和平建设国家与和平执掌政权的社会政治局势需要。中国共产党今天提出政治文明的建设问题,就是它意识到以武力争夺政权与以和平手段维护政权的根本差异。就此而言,我们只能在中国共产党之作为战争状态下的革命党与和平时期的执政党之间,来确立它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从政党定位的角度讲,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是中国共产党必须进行的政党存在形态调整。不进行这样的调整,意味着它还没有意识到社会的结构性调整对于政党的执政所具有的崭新含义,也意味着它还没有意识到争取政权以便引导国家发展方向,与执政时候恰当用权以显示现代化建设成就之间所具有的重大差别。从以武力夺取政权到以文明方式执掌政权的转变,正是一个中国历史上屡次凸显过的“马上得之,安能马上治之”政治哲学道理。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共产党,因为一段时间迷信夺取政权时期形成的军事经验,以至于不能掌握执政的政治分寸,既使得自己执政的权威性受到严重的影响,也给国家的现代化变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今天中国共产党之作为执政党强调其作为政治组织的文明建设,就是要在抛弃其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形成的军事经验,转而建立它作为执政党的政党制度与领导国家政治生活的现代方式。不在这样的框架里看待政治文明建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就难以清楚理解两者之间的互动态势。
其次,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如何处理好“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无疑,在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宗旨里,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人民主权原则”是被庄严地承诺了的。因此对于中国当代政治文明的建设来讲,不是要不要人民主权原则的问题,而是如何解决以往没有解决的人民怎么可以真正实现自己的主权的问题。就此而言,从作为政治集合概念的人民转换为作为政治权利主体的公民,再转化为实际地进行政治抉择的选民,就是解决人民当家作主问题所必须面对的角色转换定位。仅仅将人民作为单纯的政治集合概念,人民就有被虚化掉的危险。当人民的集合概念转换为选民的个体行动者的时候,他们依据地缘业缘诸关系组织起来的公民团体,将会有效地表达他们的政治意志、维护他们的社会权益、介入实际的政治生活、获得公平的政治待遇。
再次,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倚重的依法治国,也应当在现代法治的框架中得到理解,而不应当在传统意义上的法制建设的角度加以解释。单纯以法制的文献厘定为导向的传统法制国家,是现代性极其匮乏的法制形态,它一定会依赖一个法律以外的权威来维持法律的权威,从而陷入“有治人而无治法”的传统法制泥潭之中。中国政治文明的建设当然依托的是现代法治精神。现代法治精神的精髓就是在良法面前人人(组织)
无例外的原则。它主张法的意志是对于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真实反映。它主张任何权威人士与权威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并且它主张以严格的程序安顿来达到制度的正义目标。因为对于现代社会来讲,常识告诉我们,法律约束的对象具有相对于政治共同体成员的普适性,只要有一个例外,法律的权威性就丧失殆尽了。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提出这样的基本原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将以往的那种政党自己定位在法律之上下降到自我定位在法律之下。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意识到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表现,也是它意识到一个现代政党要想长期执政必须选择法治渠道的体现。
在目前中国的社会政治局势中,上述三者具有“有机统一”的性质。这种统一,从关系格局上讲,可以说是“根本保证”、“本质要求”、与“基本方略”之间的统一。但是从它们的关系源流上来讲,则具有一种人民主权的先导性、宪政法治的决定性、与政党实施的具体性的关系结构。不从这两个方面完整理解与把握三者的关系,就难以处理好三者的互动机制,尤其难以处理好转型时期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必然会出现的组织间差异、个体间差异导致的利益冲突问题。后者可以说从根本上制约着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实际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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