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王政律师谈修订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_南京王政律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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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堂上二老是*,何须灵山朝世尊。自古以来,尊老便是中华文明的优良传统,所谓“百善孝为先”,主要是通过道德层面上的社会舆论进行调节。此次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众多道德层面的内容法律化,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从而更大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着重关注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该法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着重关注老年人精神生活的慰藉。

这主要体现在媒体中所称的“常回家看看”法律化。该法第17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即法律规定,作为赡养人必须考虑到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如果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在现今社会中,出现了众多的“空巢”老人,法律也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将上述内容法律化。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在该法实施后,受理了诉求子女回家看望的首个案例,判决结果支持原告的诉请,规定其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其中,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判决还规定,若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另外,该法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二、首次创立老年人监护制度

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问题,创设监护制度,更大的保障了老年人生活和财产,由老年人选择信任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其监护人及监护监督人,履行监护责任,并代为保管财产。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由监护监督人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保障老年人的医疗、住房、财产权利

要真正做到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妥善解决好医疗、住房等切身问题。除了对老年人尽到必要的赡养义务外,该法明确了赡养人应当使得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并且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必须解决好照料问题。

在住房方面,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的房屋,或者搬入生活条件较差的房屋中居住。国家在实施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保障了老年人精神层面、生活照料、财产权利的各个方面的权利。相信随着该法实施的深入,老年人权益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障,老年人真正可以安享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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