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_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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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地位在司法考试中基本相同,都处于末流位置。从年均分值看,都在2分左右。从题型看,基本上只限于选择题,但都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灵活运用能力,而绝少直接照搬照抄法条出题的。

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从1994年至今7年来共约考了14道题,其中有12道题集中于法典的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条)都被考过1次或1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4次以上。除本章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曾被考过2次。对于以上法条,我们在下面要予以详细分析。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第二、三款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意思分解」

1了解第2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注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注意本条第3款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经营性、营利性。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相关法条」 《刑法》第213~215条;《商标法》第38条;《民通》第99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欺骗性交易行为,为司法考试常考法条,应予重视。

1关于假冒商标的具体情形及认定,可参考以上所引相关法条同时复习。

2第(二)项的保护范围包括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条件是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3第(三)项保护对象是企业名称或姓名。

4第(四)项保护对象是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在商品上”、“虚假表示”。

总之,要特别注意识记各项条文的保护对象问题。

「重点法条」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相关法条」 本法第23、3条。

「意思分解」

1以上两个条文实质上是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也称为限制竞争行为。

2第6条指向公用企业、独占经营者的限定购买行为,公用企业指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企业。

3第7条指向政府的三个行为:限定购买行为(第1款)、限制外地商品流入、限制本地商品流出行为(第2款)。如1994年律考中有一道题让考生判断下述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市政府发文规定,由于最近本市连续发生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此系考查考生对本法第7条第1款的灵活运用能力。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市政府发文限制消费者购买某一家或几家的产品,即属第7条第1款规制的对象。

4注意本法第23条关于对第6条行为有权监督检查部门的规定(1997年律考曾考过):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3条)。

「重点法条」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5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注意这里区分了以下行为:

1禁止贿赂行为;

2禁止暗中回扣行为;

3允许明账折扣行为;

4允许佣金行为。

其中,明账折扣和佣金都是正当的促销行为,但必须如实入账。

「重点法条」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相关法条」 《刑法》第22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

「意思分解」

1本条指向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应与第5条第1款第(四)项的虚假表示行为区别开来。后者行为是“在商品上”。

2广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是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3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引起的对消费者的责任,应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

「重点法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相关法条」 《刑法》第219条。

「意思分解」

1掌握商业秘密的4个构成要件: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第3款)。

2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3款)。

3第1款是本条之重点,它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以下两大类:

(1)不正当获取(第(一)项);

(2)不正当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中第(二)项指向侵权行为,第(三)项指向违约行为)。

4第1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包括获取人和第三人。

本条十分重要,应参考《刑法》第219条详细识记并力求能够灵活运用。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意思分解」

本条的考试频率较高,应予重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原则上禁止,但应重点识记四个例外,此例外常被设置为迷惑项。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意思分解」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而非国家机关。

2行为方式是禁止强搭售;禁止附加不合理条件。

3该行为违背了购买者意愿,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重点法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意思分解」

本条的考试频率也较高,应予重视。有奖销售应予鼓励,但禁止本条所列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要混淆」

本条的难点在于第(三)项,若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开两次奖,如何计算并判断“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的禁令?如1997年律考曾出现这么一道单选题:

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件的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项。分开两次抽奖是允许的,但二者之和的最高奖总值仍不得超过5000元(所以A、C项错误)。第13条第1款第(三)项所讲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是指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看现实抽奖结果。实际上,D项所述的结果一旦出现,虽可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在法律上已经无可挽回了,因为抽奖是一项十分公众性的活动,涉及的利益面太广了。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相关法条」 《刑法》第221条。

「意思分解」

1注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2)行为对象是竞争对手,而非针对竞争对手,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主观上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意)。

(4)客观上有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且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可推知。

「不要混淆」

1本条虽内容极简单,但考试频率颇高。其难点在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构成的认定,考生应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2行为不针对竞争对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仍可能构成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相关法条」 《刑法》第223条;《合同法》第52条。

「意思分解」

本条也是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两类行为:

1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本法提示:

注意一下本法第29条,其行政复议期间应改为60日(《行政复议法》第9条)。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研究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有七种,这七种行为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具有可考性。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他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试题解析:

1.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梁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梁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1997年单选题]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答案为:C

题中乙厂的行为虽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但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2.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1997年单选题]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答案为:B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条规定,A不正确,因为该啤酒经营者未对其产品作虚假宣传,只是在啤酒上伪造了名优标志,不能认定为宣传,因而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正确,因为经营者伪造了名优标志(199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徽章),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因此,属于欺诈性交易方法中的虚假表示。民事欺诈须具备四个条件: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受害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害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故C错误。

3.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1997年单选题]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 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答案为:B

《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抽奖的次数,但却规定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场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分两次抽奖而且第一次中奖者还参加第二次抽奖,因此最高奖应为4500加2300元,共计6800元,已超过5000元的限额,所以该商场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中的巨奖销售行为,故选B.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995年多选题]

A.第三人通过违反约定人公开披露而获悉加以使用的B.第三人通过违反约定人公开披露后再次披露的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允许他人使用的D.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的答案为:C D

本题C和D与法条相符,自然正确,而对于A和B项,只有当“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时方为违法。如果第三人善意不知时则第三人不构成违法。

5.经营者()()()()时,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995年多选题]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积压商品

C.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D.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答案为:A B C D

本题考何种情形构成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6.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94年多选题]

A.某市政府发文规定,由于最近本市连续发生多起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

B.某商场为促销,张贴海报,宣传在年底举办有奖销售,最高奖品为价值4000元的彩电1台

C.某市果品公司购进一批水果,由于不便保存,决定降价销售,致使本市水果价格大幅度下降

D.甲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向顾客宣传乙公司的商品不如甲公司

答案为:A D

A项属于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B项最高奖金是4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有奖销售。C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倾销的四种除外条款之一,因而是正当行为。D项属于诋毁商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7.1999年冬季,前卫商场大量销售皮衣,谎称自己销售价是“跳楼价”,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多选题]

A.前卫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低价倾销的规定

B.前卫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禁止欺诈经营的规定

C.前卫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D.前卫商场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为:B C D

低价倾销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本题题干中并未交待前卫商场的销售价低于成本,故而不选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前卫商场已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故选C项。

8.以下行为,哪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997年多选题]

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商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的虚假事实

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乙厂的几家客户

答案为:C D

A项行为是乙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甲厂与乙厂不是竞争对手,故选项B错误,C项甲、乙属竞争对手,甲厂的行为是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D项甲厂虽只捏造虚假事实告诉乙厂的几个客户,也属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9.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1997年多选题]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为:B 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占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故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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