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实现机制探析_农地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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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实现机制探析
众所周知,大概我们父母一代,经过了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启动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全国推行。在82年到86年,中央连续出台了5个推动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在2014年12月,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春潮就已涌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让这个春潮更加激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被广泛解读为农村土地改革“三箭齐发”,农地“三权分置”的实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为中国农民增收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新一轮土改大幕正在开启。
农地“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根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农村土地三权的内涵和权能是: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力,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
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力。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并获得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按照法律法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三权分置”顺应了广大农民特别是大量进城务工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和继续务农的家庭以及下乡的工商资本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有益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如今,国家提出“三权分置”,意味着原来的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了,承包权还是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给农户或非农户。
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受到两个现实因素的推动,一个是城镇化,一个是农业现代化。从历史进程看,城镇化的推力更大一些,许多地方尚未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就已经空心化了。然而,人的流动需要各个方面的社会体系作支撑,当前户籍、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路障正在打开,但基础不够稳固,因此农村土地权益的调整,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还需要为农民留下退路。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允许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是正确而理性的选择。
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农业现代化将是推动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力量。“三权分置”土地流转不是最终目的,农业现代化才是。这个过程很难很快完成。引导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于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很重要,因为现实中有不少通过流转农民土地发展现代农业的经营者抱怨,签订的流转合同期限很短,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回报期较长,不敢做长期投入;需要的资金量大,而经营的土地又不能用于抵押融资。仍有必要把当前土地交易制度成本的问题,放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来考虑。方向对了,慢一点问题不至于太大;太过于追求发展的话,恐怕就会有走弯路的风险。
那么农地“三权分置”有什么好处呢?
1.扩大种植规模,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将会加快,土地的生产规模将会扩大,想种地发展农业的农民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进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发展多元的新型农业经营。2.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而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农民能获得一定的流转收益,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3.土地不再成为农民的束缚,农民可以选择进城打工增加收入。三权分置后,农民可以选择不种地,把土地流转给其他人,自己外出打工赚钱。
4.减少土地纠纷。完善土地法律制度。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将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度产生连带作用,并经过相应的制度修改、制度调整、制度设计、制度完善等来满足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需求。
但是随着农地流转实践的全面进行,各流转阶段潜藏不同的风险,归结起来主要是“确权不确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同违约、农地过度集中等危害土地安全、生态安全、产业安全与社会安全的风险。
跟据三权分置的思路,“确权”即确定农户的农地承包权,“不确地”则使与之对应的经营权只能在集体收归后予以统一流转落到实处,也就是“确权不确地”将导致个体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中承包权与经营权不能自然分离,意味着“确权不确地”的农地将不能由农户自由决定是否流转,其收益取决于集体流转的收益。农地“确权不确地”实质上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虚化不特定,易导致农用地的用途改变,使得非农化风险加大进而危及生态安全和土地安全。又因为“不确地”的“确权”,继而导致面积减少后的耕地仍承载着原面积大小的权利,短期看似没有损害农民权益的风险,但是耕地作为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主要载体,其总量减少的非农化、非粮化风险不容忽视。
在农地实际流转过程中,由于单纯的农业投资收入较低,导致部分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农地用途“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如果不重视分散的普通农户的需求,而将主要资源、政策、话语都服务于所谓的新型经营主体,就可能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进一步削弱当前为普通农户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生产服务,从而导致普通农户的破产。
许多工商资本开始进入农业领域,直接介入种植养殖环节。应该承认,工商资本带来了技术、资金、管理等先进的生产要素。但在缺乏必要约束和引导的条件下,工商企业直接进入土地、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环节,容易造成土地“非农化”、“非粮化”,影响农民就业和增收。因此,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在三权分置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农地农用,就是要坚守农地农用的底线。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必要的,也是鼓励和欢迎的。但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应主要在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和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绝不能触碰耕地的底线。要加强对工商企业下乡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监管,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