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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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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

王治亚 研可再生1532班 1152211066

内 容 提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成为十分现实的问题。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究竟应该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强化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对此一直存在争议。事实上,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在我国客观存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与《TRIPS协定》存在明显差距,亟需修改和完善。我们应认清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厘清知识产权滥用的不同法律层次,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调整方式,保持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

一、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成为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的问题争论已久对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长期存在着不同理解、不同认识和不同意见。

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还是保护过度?是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加强权利限制?重点应该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强化禁止知识产权滥用?这是国内知识产权学界一直在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看待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在我国入世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就产生过这样的争议。

在2004年我国对《外贸法》进行修改以前,涉及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案件中,即存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由于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对此行为的界定和惩罚,我们的企业在应诉中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修改《外贸法》的提案中,特为此新增加一章,即第5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对第6章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引入了《TRIPS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侧重点在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和优势地位的行为。这一提案引起较大的争议。

争议点之一在于,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还是保护过度?是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加强权利限制?重点应该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强化禁止知识产权滥用?

争议点之二在于,我国的《合同法》与相关知识产权法已有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是否有必要在《外贸法》中再设置类似的条款。例如,《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些人认为这些法律规范已经足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没有必要在《外贸法》中再增加类似的条款。

争议点之三在于,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在制定之中,提案涉及的相关内容可以在《反垄断法》中体现,没有必要列入《外贸法》。

经过各界人士的反复讨论,在进行一些删节之后,基本上保留了上述提案的内容。在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外贸法》中,增加了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和优势地位的条款 ①,弥补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这方面与《TRIPS协定》存在的差距,应该说是必要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新《外贸法》的出台,并未、亦不可能结束有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争论,只是使争论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对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将会进一步丰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具有明显的理论价值。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滥用”专题产生新的争议

我国于2004年开始酝酿、2005年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当时,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20个专题之一“保护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设置曾发生争议。

有人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伪”命题,从根本上否认“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存在;有人认为,“只有专利权才有存在滥用的可能”,“商标权、版权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滥用问题”,“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有人认为,当前我国虽然存在一些知识产权滥用现象,但是不严重,不必介意,重点仍然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人认为,当前我国存在知识产权滥用现象,且比较严重和突出,应该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应该重视限制知识产权滥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大量现实,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发生的大量涉及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纠纷表明,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现实,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是说你承认它的存在它才存在,你不承认它的存在它就不存在。知识产权滥用现象不容忽视,我们不能回避,也不必大惊小怪。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纲要》第3条)这是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总体发展形势的分析,这一分析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其再次证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我国客观存在。

《纲要》形成的基础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20个专题研究,《纲要》实质上是对这20个专题研究的提炼和升华。

针对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存在,《纲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显著减少,维权成本明显下降,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作为“近五年的目标”明确提出(《纲要》第7条)。

在《纲要》中,“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五大战略重点之一被明确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纲要》第14条)

《纲要》关于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分析和所得出的结论,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具有指导意义,实际上已经对于上述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争论做出结论。因此,认真研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对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价值。

(三)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

“第7条 目 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1.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

2.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

”《TRIPS协定》第7条从协定制定的目标,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的目的,提出“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实质上已经包含“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TRIPS协定》第8条则是直接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一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的原则提出,允许各个成员“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协定》的一个明显差距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应WTO其他成员提出的要求根据在双边和多边入世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即我国为入世所做的承诺,以及《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对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而形成的。

我国在入世前后根据入世的要求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是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由于时间紧迫,没有精力做全面的考虑。在我国参与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入世谈判中,“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不是WTO其他成员关注的问题,基本没有被提及,因而我国此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基本没有顾及这一问题。通过此次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从总体上达到《TRIPS协定》所要求的国际先进水平,突出的不足就是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与《TRIPS协定》的要求存在明显的差距。认真研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将会为我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协定》间的差距创造条件。

二、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什么是知识产权滥用?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

狭义的理解,知识产权保护(protection)通常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对被损害的权利提供救济,使其恢复完满状态,相当于知识产权执法(enforcement)。广义的理解,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以各种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维护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合法权益,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执法,还包括知识产权立法(legislation)。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标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类社会科学、技术、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而不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仅仅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到保持权利持有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这就需要在创设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对知识产权的合理限制。

2005年,我国在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同时,已经开始启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新一轮的修改和完善。这一轮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不同于上一轮。如果说上一轮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入世的要求,那么可以说这一轮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是出于我国自身发展的需要。

我国《专利法》的修改走在其它单行法前面,2006年7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27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2008年2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稿)》。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提高了授予专利权的标准;增加了促进专利技术推广运用的规定;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同时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以达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充分行使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赋予的权利。此次修改多处直接涉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包括:

1.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在200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针对第48条,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强制许可的理由作了修改 ②,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第6段的决议》和2005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的《修订TRIPS协定议定书》,增加了一条作为第50条 ③,将原来《专利法实施细则》已有的相关条款提升到《专利法》中,作为第52条和第53条 ④,针对2000年《专利法》第51条,按照《TRIPS协定》第31条的规定作了修改,作为第54条 ⑤。

2.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为了简化专利侵权审理和处理程序,缩短诉讼周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参考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专利司法实践经验,增加了关于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规定,作为第62条 ⑥。

3.确认专利领域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根据《TRIPS协定》第6条和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通过的《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各成员有权自行决定其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的立场,特别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更是如此。此次修改,充分利用《TRIPS协定》留给各成员的自由空间,在专利领域确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针对2000年《专利法》第63条所列举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作了以下修改:第69条“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4.增加“Bolar 例外”条款。“Bolar例外”是在美国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克服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审批制度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后对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带来的迟延。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都在其专利法中设置了Bolar例外条款,这一制度也被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裁决认定为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此次修改,将2000年《专利法》第63条,改为第69条,增设了“Bolar例外”条款:“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纲要》所提出的七项“专项任务”之一的“专利”部分。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 ⑦。2008年7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要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切实审理好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反垄断法》第53条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对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这些规定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认真研究、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对于反垄断法的正常实施非常重要。

这就是说,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对其进行合理的、适当的限制。权利的创设和保护是以相对人员履行义务为对价条件的。法律创设一种权利,对于权利人来说是增加了一种权利,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是增添了一种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非法垄断行为通常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产生的,但是并不是说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竞争行为一定就是非法垄断行为,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形成价格联盟或其他非法垄断协议也可能形成非法垄断。我们往往容易产生一个误解,就是以为反垄断法针对的一定是大的跨国公司,其实并非如此。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国际上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发展趋势、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等问题,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就不再展开讨论了。

参考文献光耀华,杨德生.2000版ISO9000族标准——知识产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导论.北京 :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2 杨传箭.知识产权初步.北京 :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1 3 罗 云.现代安全管理.北京 :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4 金 磊,徐德蜀,罗 云.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安全管理.北京 : 气象出版社,1995 5 崔国璋.安全管理.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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