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作业环保规定_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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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九四○队/作业指导书
编号:QI-6402-2010批准日期:2009-12-18实施日期:2010-01-01 修订状态:A/0野外作业环保管理工作规定页码:1/1
野外作业环保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及本省的有关环保规定,结合我队野外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队野外作业的环保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1、各单位在野外作业期间应注意个人卫生,严禁野外作业期间给当地水源、公共环境造成任何形成的污染破坏。
2、野外作业所采取的岩矿标本,均应妥善保管,特别是一些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矿石标本更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进行防护,废弃的岩矿标本及其它废弃样品均应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给环境、水源造成污染。
3、禁止探矿工程的施工给环境造成污染破坏。
地表槽探、浅井工程应尽量避免施工在重要防护带及保护区内,确因地质目的需要应在工程完工并编录、采样、验收后予以回填,防止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坑探工程设计施工时,应尽量避开活动构造带,防止因坑探工程的施工给地体稳定性造成破坏,从而诱发地质灾害。此外,坑探工程带出的废石应妥善堆放,必要时修建废石库,避免给环境水源造成污染或诱发地质灾害。
钻探工程工程施工时要重点作好废水的达标排放及废弃岩矿芯的处理工作。钻探用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废水排放时必须先经过沉淀池沉淀,并经检验主要指标达到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准排放;废弃岩矿芯的处理严格按胡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4、野外作业涉及到的有害、有毒化学试剂的使用时,应设立专职保管人员,对试剂的领用、使用及回收进行全面的监管,防止人为因素给环境造成的破坏。
5、测试中心药品及化学试剂的使用,管理及废水排放,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执行。以上规定请各单位严格执行,若因违规作业给当地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分别处以2000元以内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