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_灌区渠系工程的测量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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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

水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湖北省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水价(以下简称末级渠系水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行政区域实施末级渠系水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是指农业灌溉系统中,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农业供水经营主体水费结算计量点之后,进入田间灌溉的最末级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水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末级渠系水价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末级渠系农业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末级渠系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水价的定价成本,是指经营者在末级渠系农业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末级渠系水价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末级渠系水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及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末级渠系水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七条 审核确定的末级渠系水价的定价成本,应当以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尚未正式经营的,成本监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施工合同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末级渠系农业供水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九条 末级渠系水价的定价成本由购水成本、运行维护成本构成。

第十条 末级渠系水价的购水成本,是指经营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购买的用于农业灌溉的水费支出。

第十一条 末级渠系水价的运行维护成本,是指经营者在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正常运行维护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运维成本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运维成本,是指维持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职工薪酬,以及其他直接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末级渠系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末级渠系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油、电等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指与末级渠系运行维护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水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计量设施、传导设备、工具仪器等。

4.修理费,指维持末级渠系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费用和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5.职工薪酬,指为获得末级渠系直接运维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6.其他直接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正常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末级渠系农业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指经营者在末级渠系农业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水费计收部门的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补助、交通补助、折旧费、物料消耗及其他销售费用。

2.管理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末级渠系农业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补助、交通补助、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配水人员劳务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经营者为末级渠系农业供水而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向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其他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支出。

第十三条 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与其他农业基础设施共用建筑设备设施的,应根据供水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四条 购水成本的核定。按实际发生的购水费用计入经营者的定价成本。

第十五条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的核定。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按照有关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可比经营者平均水平确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的核定。按照《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鄂价成〔2014〕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范中未涉及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行业规定和预计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修理费的核定。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水利行业维修养护标准。

第十八条 人员数量的核定。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人员数量没有定员标准的,可以参照一定范围内或者其他地区同类可比经营者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 职工薪酬的核定。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其中,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据实核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最高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2.5%据实核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和贷款利率据实核定。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二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末级渠系农业供水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四条 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损耗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等行业规范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末级渠系农业供水量应考虑供水损耗,按末级渠系终端计量的用于农业灌溉实际用水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总灌溉面积的定额水量。

第二十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的定价总成本及单位定价成本核算方法:

定价总成本=购水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应冲减成本的收入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不进行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进行末级渠系水价定价成本监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者弄虚作假导致成本监审结论失真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附表:末级渠系水价成本监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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