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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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红线
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安全红线”意识,凡触及下列红线之一的,对二级单位管理责任人给予免职处分。集团公司组织部、纪委、劳资处、“五人小组”、生产业务处室等为综合监督主体,其他部门均有监督责任。集团公司组织检查一周内,若在同一区域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触犯“红线”的或经举报查实有触犯“红线”行为的,要对监督部门连带追责。
1.领导干部值班、跟班、带班、上岗存在弄虚作假的。(管理责任:矿(厂)长、党委书记;监督责任:组织部)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使用电氧焊作业的。(管理责任:矿长;监督责任:机电处)
3.外委队伍进驻通知单末经矿(厂)长签字的。(管理责任:矿(厂)长;监督责任:基建处)
4.非常规作业无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管理责任:生产矿(厂)长;监督责任:调度室、生产处)
5.突出矿井未进行消突检验或无防突措施的。(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6.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超限)作业,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7.月推进小于6 Om的综采工作面无防灭火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8.探放水“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及现场管理“三项”制度不执行的。(管理责任:矿长;监督责任:地测处)
9.人为拆除、挪移、遮挡瓦斯传感器等导致不能上传真实监控数据的。(管理责任:机电矿长或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信息中心)
10.存在重大隐患或突发性灾害事件不汇报的。(管理责任:矿(厂)长;监督责任: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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