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的意见_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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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98]3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0]4号)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政法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对政法部门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断加大政法经费保障力度,全省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少数地方仍存在将政法部门经费安排与其收入变相挂钩的现象。为切实保障政法部门公正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积极支持政法部门着力解决趋利执法问题,不断优化“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法制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关键时期。做好“十一五”时期的政法工作,进一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对于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性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实行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是切实保障政法 1
部门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趋利执法问题,对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收支脱钩管理,确保政法部门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二、进一步做好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确保政法部门履行职能必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法部门履行职责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政法部门经费安排与其执收执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实行任何挂钩政策。同时,要根据政法部门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标准和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实现政法部门经费预算的标准化、规范化安排。
(二)健全政法部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健全政法部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确保政法部门在执收执罚中做到应罚必罚、应收尽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避免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三、进一步做好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保障政法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1、对已制定保障标准的县级公安机关,财政部门要按
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财行[2005]2号)要求安排经费。其中:对人员经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以及据此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和公安民警伤亡保险及健康体检制度所需的经费,必须据实足额安排。对公用经费,原则上2006年要达到省规定的标准,个别确有困难的,2007年必须达到;已超过标准的,不能降低现有保障水平并应适当增长。对查办大案要案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对服装经费按标准列入预算予以安排,对装备经费依据装备标准和财力可能逐年安排。
2、尽快制定其他政法部门保障标准。在保障标准尚未出台前,财政部门原则上应以政法部门年初综合预算为基数实行收支脱钩,即以预算内、外安排的经费合计数作为全年经费数予以保障。没有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上按上年财政部门经费拨款数和全年政府非税收入拨付合计数(扣除一次性项目支出)为基数,同时,要考虑人员增减、政策性调资、公用经费增长等因素予以安排。对服装经费要按标准列入预算予以安排。对大要案专项经费和大型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房屋维修等经费需要,实行专项报批安排。
3、对原有保障水平确实过低,难以满足政法部门开展工作正常经费需要的,实行收支脱钩时,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其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要加大倾斜支持力度,适当提高经费安排基数。
(二)建立激励措施。省财政将继续加大政法转移支付力度。对落实收支脱钩管理工作好的市、县,省财政将在分配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补助专款时给予一定的倾斜和鼓励。各设区市也要根据本市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奖励经费,用于推动县(市、区)收支脱钩管理工作。
(三)严格约束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配套措施,使政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收执罚,确保政法部门组织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对应收未收、应罚未罚的应实行责任查究;对隐瞒截留收入、未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专户的,一经发现,须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强化财务管理。实行收支脱钩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财务管理,促进政法部门贯彻落实“两个务必”,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艰苦奋斗思想,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节俭经费支出,降低执法成本。政法部门要加强对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与控制。装备建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标准和计划,并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配备。要严格禁止无资金来源和超出财力搞建设。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做好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涉及收支脱钩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及时
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同时,对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后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以不断提高对政法部门经费管理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