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政策学重点_刑事政策学重点整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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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法制原则;协调原则;科学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打击违法犯罪、加强防范、加强教育、加强行政管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改造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经验:落实责任制是综合治理的“龙头”;群众的参与是综合治理的力量源泉;提高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效率;基层基础工作是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关键;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时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有效载体;加强教育是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的落脚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的问题:在综合治理的方式上,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重;在综合治理的推动上,过于依赖以权威政治保证;在综合治理任务的落实上,仍然是以身份制为运转前提。

刑事政策:国家专为同犯罪斗争而制定和运用的策略和手段。

刑事政策特征:形势政策对象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国家主导性;公共性;目的在抗制犯罪;管理调控性。

刑事政策要素:主体、对象、目的、结构、手段。

刑事政策研究路径:刑事政策研究离不开犯罪学的研究;现代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推行离不开刑罚,刑事政策的研究也与刑罚的研究息息相关;刑事政策的基本矛盾是国家或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依据: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犯罪惩治基本规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容: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以宽为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原则: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法体现:1.宽:取消较少使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明确缓刑适用条件;完善管制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2.严:修改“死缓”2年期满减刑规定;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兴起;扩大累犯范围;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为加强对民生的保护,修改刑法相关规定。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犯罪防控价值:基本逻辑上应当成为刑事政策的类别价值或者个性价值。

启蒙运动影响下的刑事古典学派:理性至上。三大主张: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

西方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向:两极化的刑事政策、社会化的刑事政策、人道化的刑事政策、国际化的刑事政策。

贝卡利亚刑事政策思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刑罚适用原则。

龙勃罗梭刑事政策思想:社会防卫论、刑罚主观主义、特殊预防论、处遇个别化、刑罚救治论。

菲利刑事思想:社会责任论、社会防卫论、个别预防论、刑罚个别化、犯罪预防、改革监狱管理。

社会防卫:惩罚打击犯罪这种反社会或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防卫特征:极强的批判性、明显的跨学科性和多学科性、很强的实用性。

刑事政策模式理论:国家模式(专制国家模式、极权国家模式、自由社会国家模式)、社会模式(毗邻国家的社会模式、未来社会模式)。

国家模式最基本特征: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反应(但不仅仅)借助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来体现。判断一国刑事司法是否宽缓的标准:死刑废除有无;非监禁化程度高低。

刑事政策基本原则:法治原则、谦抑原则、人道原则、科学原则、教育改善原则。

刑事政策制定:指针对一定时期内的犯罪问题提出并选择解决方案的过程,是刑事政策过程的首要环节,对刑事政策价值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特征:针对性、特定性、可行性、预测性。

影响刑事政策制定因素: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态势;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理论学说、民众态度、领导人的意志、国际组织、刑事政策的制定体制、刑事政策的制定者。

刑事政策制定一般程序:发现问题、议程设立、分析问题、确立目标、方案设计、方案论证、方案选择、方案合法化。

刑事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众参与不够(确保刑事政策合法化根本途径);没有建立在必要的指标数据之上;与相关学科、政策协调不够。

刑事政策执行:刑事政策执行主体通过运用各种手段,将刑事政策的内容变为现实,从而实现刑事政策目标的一种行为。

刑事政策执行特点:执行性、目标性、创造性、强制性。

刑事政策执行意义:政策的执行是实现刑事政策目标的关键;通过刑事政策的执行可以检验、修正政策;刑事政策的执行决定着政策的效果;刑事政策的执行及其效果是刑事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刑事政策执行的理论:行动理论、组织理论、因果理论、管理理论、交易理论、系统理论、演化理论。

刑事政策执行过程:政策宣传、制定计划、物质准备、组织准备、政策试点、协调与监控。影响刑事政策执行的因素:刑事政策问题、刑事政策本身、刑事政策的执行资源、刑事政策执行主体、刑事政策执行机制、刑事政策对象、刑事政策执行环境。

刑事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所导致的刑事政策执行的偏差;由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司法资源的限制所导致的刑事政策执行的偏差。

刑事立法政策:进行刑事立法时所遵循的刑事政策,包括定罪政策与制刑政策。定罪政策:刑法设置定罪规范的政策。(犯罪圈的划定、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制刑政策:创制刑罚应遵循的刑事政策。(刑罚圈的划定、刑罚体系的确定、刑罚量的设定)。刑罚圈: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方法进行制裁的范围。解决的是在犯罪圈内哪些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的问题。

刑事司法政策:司法定罪政策(罪刑法定前提下,定罪政策余地小)和刑罚裁量政策(擅断主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

行刑政策:行刑理念的选择、行刑过程与模式的选择

行刑原则:行刑个别化、行刑人道主义。

行刑社会化: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组织和鼓励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参与对罪犯改造和矫正,以促进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价值诉求:刑罚人道、刑罚效益。

制度保障:监狱行刑制度(开放式与半开放式监狱制度、累进处遇制度、与外界正常联系制度、罪犯教育制度、罪犯劳动制度、社会教育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出狱人保护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致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西方国家死刑现状: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减少,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不断萎缩;适用死刑的罪名不断萎缩,有些国家虽保留死刑,但保留死刑的罪名在不断减少;死刑适用的标准不断提高,这是一个世界性趋势;死刑的保留、限制和废除的地区的不平衡性非常明显;死刑适用的程序日益复杂;死刑的判决和执行越来越不成比例;死刑犯受到的双重惩罚越来越严重;西方国家通过司法来限制死刑是普遍规律。我国保留死刑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犯罪态势;治乱世用重典”的重刑观念;“杀一儆百”的奢望;对“平民愤”、“得民心”的倚重。没有进一步扩张死刑适用原因:香港、澳门的启示(社会治安并未因死刑废除而恶化);国际废除死刑趋势的影响。我国现行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案件的管辖、死刑核准程序);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内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与惩罚相辅相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蕴含着 “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彰显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个别化思想;契合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理念。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在定罪量刑上坚持从宽处罚原则,实现非犯罪化和轻刑化;在量刑上扩大非监禁刑和缓刑的适用范围,实现非监禁化;在诉讼程序上实行特殊保护原则,实现教育和感化;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公职人员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指导方针:长期以来,我国对公职人员犯罪一直采取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指导方针,以此体现“制吏从严”的精神。对公职人员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完善:不断推进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尽快清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遗留的不合理的市场经济机制,清除易导致腐败发生的“双轨制”;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力的监督;提升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程度,降低公职人员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便利性;加强国际合作,完善追赃制度,力求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打击中实现釜底抽薪的效果;完善公职人员犯罪的引渡机制;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职业道德精神。暴力犯罪具体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枪支、弹药和爆炸品的管制;严格管理可能用于暴力犯罪的管制刀具;增强针对暴力犯罪的刑罚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暴力犯罪刑罚政策的适度调整;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以国家和大众之力补偿被害人。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刑事政策:建立公职人员不能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防范机制(高度重视并健全完善廉政法制、构建科学理性的人事制度;改革财务管理机制,贯彻落实审计制度);构筑公职人员不敢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机制(完善刑事法律规范,重视刑事规制作用;加大惩治力度,增强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公职人员不必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体系(高薪养廉;完善退休保障制度);建立公职人员不愿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犯罪预防基本理念:在预防主体上,应确定国家和社会的“二元主体”观念;在预防目的的实现路径上,应确立情境预防观;在预防对象上,应确立广义的犯罪观念;在预防对策的结构上,应确立“观念—对策”一体化的认识;在预防对策的根据上,应确立科学观念。犯罪预防政策分类: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与一般犯罪预防政策;一般预防政策与特殊预防政策;社会预防政策、情境预防政策与刑罚预防政策。社会预防: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旨在消除、削弱引发犯罪的社会性因素的各种对策和措施体系。宏观社会预防是最基础的社会预防。宏观社会预防特征:预防过程实质是社会自我调整和完善的过程;预防主体广泛性;预防手段多样性;预防作用间接性;功效长期性。宏观预防对策:通过完善社会制度预防犯罪(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经济制度、优化经济体制;建立健全公正的利益分配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通过充分发挥社会政策的调控功能预防犯罪;通过加强社会道德建设预防犯罪。微观预防特点:针对性强,所采取的的手段、措施比较具体;以教化家庭子女、在校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或消除特点区域内的治安隐患为其中心任务;其直接目的就是防范犯罪发生。微观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情境预防:通过恰当地改变与人们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的自然或人文环境,防止其诱发犯罪动机或有利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措施和活动的综合。情境预防作用:丰富和发展犯罪预防的对策思路;开辟更为简捷、更为经济的犯罪预防新途径;有助于完善我国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情境预防措施:增加实施犯罪难度的措施;增加犯罪被发现风险的措施;降低犯罪者预期收益的措施;避免激发犯罪动机的措施。刑罚预防:国家通过制定刑罚以及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借助于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教育改造功能,实现遏制犯罪目的的专门性活动。刑罚预防特点:预防的事后性、预防主体的专门性、预防对象的特定性、预防手段的强制性和严格性。刑罚再犯预防价值:刑罚的再预防是必须的最后保障和补充手段;再犯预防价值通过人格矫正和再犯能力限制得以实现(矫正犯罪人的不良人格,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刑罚的威慑预防价值:刑罚威慑的假定条件与真实的人类生活相差甚远;实现威慑预防的客观条件严重缺乏。刑罚预防的局限性:犯罪现象产生的必然性及犯罪原因的复杂性,觉得了刑罚预防的有限性;刑罚自身能力也决定了刑罚预防的局限性;刑罚适用具有难以避免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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