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_教育教学奖励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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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现将《荆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在9月15日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发至邮箱:jzedu@e21.edu.cn。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82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我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领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第三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奖励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成果奖的申报和资格审查、受理获奖成果异议、管理评审档案等工作。

第四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活动开始前30日,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奖事项。

第六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每届获奖的项目不超过1项,每届评奖获奖项目总数不得超过50项。

根据当届申报成果的质量,以上奖项的评奖等级、数量可以从缺。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其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可以申报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一)在理论或实践上有所突破,在本市属先进水平;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良好效果;

(三)在本市或全省产生了一定影响;

(四)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八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在国内公开出版或在省级以上正式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专著、研究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教育经验总结等;

(二)经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独立立项,并通过立项单位组织鉴定验收的课题(项目)研究报告;

(三)尚未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其他研究成果;

(四)经相关课程、教材管理部门审定或鉴定的中小学地方课程

和学校课程;

(五)应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教具、学具、课件和软件等。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育教学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其中县(市、区)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个人申报成果奖,经该单位审核后,向县(市、区)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申报,由县(市、区)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筛选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推荐;市属以上单位及该单位所属的个人申报成果奖,由该单位筛选后向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若有下列情况,不予推荐上报:

(一)权属有争议的成果;

(二)未经相关部门审定或鉴定的成果;

(三)个人文集、工具书、图册、教辅材料、计算机软件及音像制品;

(四)成果或成果的主要部分已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同类奖励的。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填写《荆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提交教育教学成果报告、教育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初评结果、确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级、组织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负责成果奖的初评,提出拟奖成果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组对参评成果进行初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果方可提名获奖。

第十五条 评审组将拟奖的成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级。投票人数须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方为有效;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员同意,特等奖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投票成员同意。特等奖还须进行会议答辩。

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应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30日。

第十七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获奖证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教育局颁发获奖证书。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八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个人获得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奖励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评选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反映。

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成果申报人不得担任当届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成员。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成员在评审、审议本单位或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成果时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由批准授予单位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撤销的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成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奖项以及各等级评审标准、数量、奖金数额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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