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60年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60年”学术座谈会在昆明成功举行
2009年8月18日上午,作为庆贺“京师高铭暄刑事法学发展基金”成立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建院四周年的重要学术活动,由北师大刑科院与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60年‟学术座谈会”在春城昆明如期举行。此次座谈会由北师大刑科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主持,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两位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和马克昌教授共同担纲主讲。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法院系统、云南省检察院系统和北京、浙江、广东、福建、河南等地司法机关的50多位实务工作者,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30余所高校、科研机构的70余名学者,共计120余位专家学者会聚一堂,共同就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热烈而深入的研讨。
赵秉志教授首先介绍了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争议的相关背景。他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的60年间,由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科学性及其与实践的紧密联系,得到了普遍的认同。最近,有少数学者主张将我国通行并有坚实实践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推倒重来,力图全盘照搬德日尤其是日本的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因为这一问题不仅事关刑法理论的核心与基础,亦直接决定中国刑法学发展的未来走向。为了强化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北师大刑科院以及武汉大学刑事法中心在以往多次内部座谈并组织专门研讨的基础上,特共同公开主办此次学术座谈会。
在主题发言阶段,高铭暄教授首先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给予了积极的回应。他指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的发展有一定的必然性,而“推倒重来论”人为地强行切断了新中国刑法理论的历史连续,并有意无意地漠视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其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指责带有很大的曲解成分。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在坚持中发展完善,必须力避那种以干脆抛弃为表现形式的折腾式的所谓发展,这是每一个负责任的有社会良知的刑法学者都应当恪守的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准则。那种全然不顾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历史延续性、现实合理性而粗暴地加以抛弃,并贸然移植一个本身就存在很多、很大矛盾的某个外国体系的做法,必然会把中国刑法学引向歧途,这绝非有社会责任感的学者所当为的。高铭暄教授坚决主张维护和发展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马克昌教授在其主题发言中则集中就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从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到现代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演变分别进行了评析。他指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自诞生以来,已经过多次变化,不可能有绝对唯一的犯罪论体系,而且,无论是哪种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都有其缺陷甚至重大缺陷。我国现阶段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有其内在合理性,虽然有所欠缺,但可以通过不断发展完善来解决,而不应完全照搬外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在主题报告之后的自由发言阶段,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储槐植先生首先指出,犯罪构成理论是识别犯罪的分析框架。无论是哪种理论,只要在大的时空长期存在,就有其合理性。我们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在我们这样的国家存在、发展了40多年,一定有其基本合理之处。他认为,主张全盘否定我国现有的四要件理论、推倒重来的观点,缺乏哲学头脑。这一观点,漠视现有的国情观念,过分放大了四要件的缺点和三阶层理论的优点。任何理论都有缺点,有缺点才有发展,发现缺点是好事情,有利于理论的改进与完善。但是,如果过分地人为夸大一个理论的缺点,则是有害的。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宇教授在发言中强调,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有历史的传承问题,又有现实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以自身也存在种种问题的三阶层理论取代我国通行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完全没有市场。不可否认,我国四要件理论也存在缺陷,展开对三阶层理论的研究有利于我国四要件理论的完善。但是,学术研究还是要遵循认识规律,在理论上没有达到通说的观点,不应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认为,现在的犯罪构成理论,无论是中国的、德日的,还是英美的,都包含了很多合理的成分,但是也都有缺点。对于中国的四要件理论和德日三阶层理论,如果要做出取舍,当然应选择中国的四要件理论。因为四要件理论更科学、更被大众接受。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教授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传承于苏俄,但是经过几代刑法学人的发展,与原来苏俄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在内容上有了许多变化。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培养了一代又一代刑法人。对于这一理论,近些年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观点,甚至出现了不同的流派。从学术角度上说,不同观点的自由争鸣,有助于刑法学的发展和完善。从刑法学理论研究而言,我们不反对任何学术批评,也允许学术上的反批评,鼓励学术上的自我批评。但是,我国究竟应当适用何种构成理论,应当在实践中检验。我国四要件理论尽管某些要素也有待进一步发展,但该理论在定罪量刑中的适用并没有出现很大的问题,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因而应当坚持和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黎宏教授认为,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认定犯罪的一个标准。日本犯罪构成体系一般注重形式与实质分开,而我国犯罪构成强调形式与实质相结合。近些年,在日本刑法理论界中,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将实质与形式的结合,代表人物有前田雅英和平野龙一。而我国现在有人却提出将实质与形式强行分开,有走别人的老路之嫌。我国犯罪犯罪构成理论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如递进层次的强调不够、犯罪概念界定不清等,因此,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完善,但完全没有必要重构,没有必要照搬大陆法系相关理论,拾人牙慧。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张旭教授指出,尽管外国理论可以开阔视野、丰富思维,但直接移植国外的理论为我所用,应当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以及本国理论的发展脉络;否则,这样的理论移植非但无益,反则有害。同时,理论研究是多元的,应当倡导学术创新,推进学术争鸣。但是,理论能否站得住脚,能否对实践产生影响,需要认真对待。如果不关注我国现实基础,盲目将外国理论加以推广、运用,则值得商榷。事实上,理论研究应当关注中国国情。四要件理论在我国实行了40多年,且被广泛接受。虽然这个理论可能有缺陷,但决不应推倒重建,完善改进即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助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齐文远教授认为,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理论也是立体的,而并非是平面的。无论是三阶层、还是四要件,都有其价值。不过,三阶层理论对犯罪的认定相互牵扯、纠结不清,晦涩难懂,路径复杂,不如我国四要件理论,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一种理论体系,要成为主流意识不是偶然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四要件成为我国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有各种历史的、现实的因素。我国的四要件理论满足了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得到了广大司法实务者的认同,因而理应坚决维护并发展完善。
北师大刑科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黄风教授提出,对于刑法理论中出现的不同学说、不同见解,我们理当以宽容态度待之。每位学者都希望把自己的观点广泛地传播,这也可以理解,但应当采取妥当的方式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勇博士认为,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适用和认同,有个别学者说司法部门也并非经常运用四要件理论定罪量刑,可能是他们根本不了解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而且,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四要件构成理论在实践运用中非常好用,广大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都是得心应手,耳熟能详。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会有必要用外国的晦涩并充满矛盾的理论来代替我国通行并有旺盛生命力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呢?相信全国刑事司法实务界都会维护四要件构成理论,而不会同意这种莫名其妙的“折腾”式所谓“改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成有副院长指出,关于犯罪构成理论,广大司法实务人员一直以来熟知和了解的都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对于三阶层理论则根本不了解。当然,对于理论界的新问题、新观点我们应抱有积极的心态去了解、去研究,并充分考虑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和要求。
最后,赵秉志教授总结指出,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各种不同学说当然可以并存共荣,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就此问题进行研讨,决不是要争高论低,而是为了树立法学研究的正常风气。学术理论研究,应当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任何一种学说的传播都应当有其正当的途径。只有在这样的理论传播与争鸣中,才能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使真理越辩越明,并得到不断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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