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名词解释_最完整的宪法名词解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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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名词解释

1.、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2.、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4、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5、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6、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7、派生宪法:从国外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德宪法。

8、纲领性宪法: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9、宪法的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

10、宪法制定程序: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设立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

11、主权:国家的最高权力。

12、人民主权: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13、人权: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4、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5、宪法的渊源形式: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和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

16、成文宪法典: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17、宪法性法律: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18、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过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19、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0、宪法解释:指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

21、宪法体系: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22、宪法形式: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3、宪法结构:指构筑宪法的各个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24、禁止性规范: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为强行性规定。

25、程序性规范: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26、宪法规范的效力:是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

27、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在宪法上的表现。

28、宪法关系的主体: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29、宪法的作用: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31、宪法文化的评价: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

32、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

33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或者说哪个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

34、统一战线: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35、经济制度: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36、全民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37、集体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38、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39、政权组织形式: 实现国家权利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结构形式

40、联邦制: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41、单一制:指国家由若干个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42、特别行政区:指在中华民主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43、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44、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45、选举权: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46、被选举权: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47、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48、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49、检举权: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50、名誉权:指公民享有自己的名声并享有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51、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52、地域代表制: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

53、职业代表制: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

54、比例代表制:指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

55、宪法实施条件:是指影响和制约宪法能否实施以及宪法实施程度的各种内外在因素,主要是指外在的社会因素。

56、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57、宪法适用:是法的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法的一般理论而言,宪法适用是与遵守宪法的禁止性规定(禁令等)和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相并列的一种宪法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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