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深圳燃气行业协会_深圳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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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信和评定活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征集、运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定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以下简称瓶装气企业)是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瓶装气企业信用信息征信、评定工作。

第二章 信息征集

第五条 信用评定是指由深圳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评定机构,根据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标准对本市从事瓶装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的评定。

第六条 参加信用评定的瓶装气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的;

(二)获得的信用评定等级满一年的。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瓶装气企业的信用信息评定标准包括安全 生产、规范经营、行业管理、荣誉信息四个方面。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信用评定以采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报送信息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息采集包括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瓶装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状况、遵守瓶装气行业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等数据和资料;可根据评定工作实际需要,由主管部门发函致有关部门核取相关资料等。

社会中介机构信息采集包括由燃气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和资料。企业报送信息包括科学创新、表彰情况、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第九条 建立瓶装气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所采集信息及时录入、更新、充实。

第十条 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工作评定于当年的1月至3月开展,3月底前发布评定结果。

第十一条 信用采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上年度1月至12月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行为信息。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信用评定工作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市燃气行业协会承办,负责瓶装气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等工作。

第十三条 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采用信用100分分值和荣誉信息20分分值设置。

在安全生产、规范经营、行业管理等方面存在失信行为的,采用扣分制;在科学创新、获奖情况等方面获荣誉表彰的,采用加分制。各项 累计相加的分值视为本次信用评定得分。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深圳市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标准》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信息应在评定工作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评定工作机构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集、汇总企业信用信息;

(二)信用评定机构负责将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反馈相关企业,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进行核实;

(三)企业对采集的信用信息存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信用评定机构对申请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更正;

(五)信用评定机构依据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定,出具评定结果;

(六)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向企业送达通知书,公示期间企业对信息的缺、漏提出复核申请,社会公众可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进行举报;

(七)信用评定工作机构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进行复核;

(八)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等级、发布公告。

(九)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获评等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第十六条

评定期间,信用评定机构有权要求参加评定的瓶装气企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定的瓶装气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定的瓶装气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 以书面形式向信用评定工作机构提交复核申请,若存在信息有误,应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瓶装气企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评定工作机构举报。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和评定工作机构受理举报后,经过核实,做出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瓶装气企业。

第十九条 瓶装气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评定结果降为D级,并给予通报,同时该信息记录保留三年。

第四章 评定等级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标准计分结果,将参评的瓶装气企业进行信用评定等级划分。评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一)A级,得分在95以上(含95分);

(二)B级,得分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含85分);

(三)C级,得分在75以上85分以下(含75分);

(四)D级,得分在75以下。

第二十一条 瓶装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定等级直接降为D级:

(一)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照行政处罚的;

(二)参评时已启动破产程序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该信息记录保留三年);

(四)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的;

(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信用评定等级的瓶装气企业在评定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出降低评定等级的处理: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收到警告通知书而拒不整改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获得C级以下(含C级)信用等级的瓶装气企业列入动态管理名录,加强监管。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降低评定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瓶装气企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瓶装液化气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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