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联〔〕57号《关于上海市沿街面商品住房阳台建设要求的意见》_上海建交委82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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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联〔2012〕57号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沿街面商品住房阳台建设要求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沿街面商品住房阳台建设,现将《关于上海市沿街面商品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

市规划国土资源理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上海市沿街面商品住宅阳台建设要求的意见

为统一规范本市沿街面商品住宅阳台建设,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精神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等规定,就本市沿街面商品住宅阳台建设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沿城市主要道路、景观区域、高架道路、公路两侧新建的商品住宅(五层以下住宅除外)面向城市主要道路、景观区域、高架道路、公路一侧的阳台(北向工作阳台除外)应设计为封闭性。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内的项目除外,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保护规划执行。

二、本意见中所指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指自意见发布之日起未取得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的项目。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已取得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但尚未结构封顶的项目,原设计为敞开式阳台的,可参照本意见,补充设计,在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条件下,将阳台改为封闭阳台,并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确保与住宅单体同时施工,竣工时同时办理规划测量、验收及备案等手续。

三、封闭阳台的设计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和住户实际使用的需求,做到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统一竣工验收。

四、封闭阳台的设计应考虑建筑外立面的美观和居住区建筑空间的协调,并按组团或小区统一设计,注意色彩搭配和虚实对比,避免单调呆板。阳台的结构材料应耐久实用。

五、本意见未涉及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国家和本市出台新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从其规定。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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