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几点认识_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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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几点认识
姓名:刘杰 班级:土木工程10-2 学号:2010442213
摘 要: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在1988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之间的互相合作、互相制约和互相促进的工程建设管理运营机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作为建设工程一个新的工作内容已成为建设工程监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认识
一、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还是不容乐观,甚至是令人担忧的。近几年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如:福建莆田江口新光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四层住宅楼于1997年3月25日傍晚发生粉碎性倒塌,32人死亡,78人受伤;1996年广东韶关公路大桥在即将建成时坍塌,死亡数十人;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县彩虹桥发生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1999年3月投资4.2亿多元的宁波跨海大桥,尚未合拢,桥梁出现断裂„„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在各产业系统中仅次于矿山,居第二位,给予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基础非常脆弱,特别是非公有制小企业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占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总数的70%左右。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在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工程建设涉及的主体较多,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如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等,对这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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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有的企业在工程分包和转包过程中,同时转移安全风险,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财产于不顾,影响极其恶劣。
(2)建设工程安全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经费,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比如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思想严重,冒险蛮干。另一方面,在机制转换的经济作用下,许多建设者(或业主)都是想少投入多产出,在投标中往往是低价中标,而中标者在低标的施工中又往往想多赢利,所以安全工作有时就会成为施工承包单位披在身上美丽的外套,管理制度一套套,说什么有什么,真正做起来则又是另一套。这样一来不发生事故是侥幸,发生事故是正常的。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往往是墙上挂挂、口上讲讲,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特别是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企业存在家庭作坊式管理,主观随意性大;还有的企业缺乏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障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得不到保障;一些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没有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处理,致使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失。
2、实行安全监理工作是遏制事故多发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过去几年里,由于工程界对安全监理的看法不一,致使安全监理工作薄弱甚至没有进行安全监理,使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上监控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导致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看法:
(1)安全监理顺便论。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相当一些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本身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只是把安全监理作为质量控制中的一小项,而且监理单位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
(2)监理企业免除安全责任论。很多人认为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不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其理由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另一方面,从法理上讲,《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 2
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2003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法律已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就要要加强安全监理工作,使安全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一项单独监控项目,配备这方面的人才,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有效地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3、实行安全监理工作可填补现场安全管理与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管理之间空白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可以将建设单位、地方安全监督部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有效的结合起来。事实上在工程建设中,往往是建设单位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上不懂,主要依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和施工承包单位自己管理,而地方安全监督部门面对庞大的地方基本建设,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不可能面面俱到,这样一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际上就是施工承包单位自己在管理自己。施工承包单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安全的投入上、队伍的选择上等各尽不同,加上每每建设单位和投资者在工期上又追得紧,安全工作往往就形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工作。出了事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瞒就瞒、瞒不了只好报,这种安全管理确实弊端不少。实际上也可以说在安全管理中这是一块不可忽视的空白。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后,安全监理可在施工现场上按照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安全监理合同,认真履行国家、政府、行业颁发的安全生产规范标准,扎扎实实的监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动态,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这无不是一个现场安全管理与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管理之间最好的补白。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概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7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2-3。[3] 《建设法规》编委会,《建设法规》,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11-36。[4] 张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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