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_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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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跨流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八步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申请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附件2);

(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2份;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含图纸);

(四)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者签订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2份,原件交验);

(五)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八步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282328 投诉电话:0774-5291663

附件: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流程图

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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