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_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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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山路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签约地点:金山路项目部 签约时间:2016年 月 日
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信守合同各项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昭山示范区金山路
(二)工程地点:昭山示范区晴岚路侧
(三)工程内容:土石方的废土及淤泥的外运、路基土方回填等相关项目。
(四)工程数量:废土外运 M3;淤泥外运 M3;回填土方 M3。本数量是合同数量,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并以乙方实际完成经甲方依据技术计量规范测量确认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第二条 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2016年 月 日。
(二)竣工日期:2016年 月 日。
(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第三条 合同价款
(一)合同总价值暂定(大写):(人民币)
¥: 元
(二)承包方式:包运输(含运输途中的一切协调、手续、费用)、包卸土区及取土区费用(含机械台班、进出场费用)、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的大包干合同。
(三)分项单价如下:
路基挖土方: 元/m3;路基挖淤泥: 元/m3;路基填土方: 元/m3;本合同单价不含税金。本合同单价是该支付细目全部作业的综合单价,包括工、料、机及现场管理等完成工程本体及保修期内缺陷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包括地质类别、运距、道路,施工条件的变化等)。此单价是工程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所需的全部价格,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乙方申请付款时需提供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甲方另行补助乙方开具的价税总额 %的税金。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施工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施工中甲方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因乙方提供的土质引起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业主质量罚款等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二)路基施工前,乙方与甲方一道对线路控制桩、水准点、高程进行全面的测量并适当加密,绘制横断面图并将横断面图和土石方调配表。
(三)路堤填筑时,填料材质、分层厚度、有效宽度、配合比、密实度要符合规范要求,确保路堤稳定和坡比符合设计要求。
具体质量要求如下:
第五条 材料供应及机械租赁
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满足本工程项目部提出的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要求。第六条 安全文明、环保施工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臵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保护器材,制作安全警告标示牌,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三)乙方要设专职的安全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四)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进行人身保险,保险费用乙方承担。在施工期间甲方对乙方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伤残、疾病或财产的损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对以上事件负责,费用自理。
(五)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六)自行承担地方部门按规定对土方工程所征收的一切费用(含渣土费和渣土办协调关系)。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外运过程中必须执行湘潭市各级政府城管,环卫,渣土管理要求,包括洒水降尘,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清洁,若违反相关规定,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
1.提供施工的水源、电源和场内施工便道修建。
2、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3.对乙方施工测量、施工放线进行复测。
4.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5.负责工程的施工监管,对施工安全、质量、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6.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7.向工地派驻施工技术监督人员,负责现场技术、安全、质量、环保监督,并提出整改指令,若乙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引起不良后果的,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工程总价1-5%的处罚。但施工中出现的技术、安全、质量、管理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8、当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工程进度时,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分割工程量,乙方需无条件服从并承担未完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乙方:
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确保工程进度、质量、环保、安全及文明施工满足合同要求,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2.非甲方过失引起的(包括自然气候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和责任,均视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并对甲方该工程项目负责到底。
3.乙方一经签署合同就必须履行义务,同时承担风险,如因业主、地方问题而不能开工,一切损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和补偿。
4.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乙方应对本协议及协议实施中甲方下发的一切通知、文件、指令、命令、等资料进行保密。如有泄密事件,一切损失由乙方负担。5.无条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业主、甲方和监理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达到标准。
6.施工期间设专人维护好甲方的水、电管线等,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赔偿。7.不得将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包其他单位和个人。
8.乙方应按工程及甲方要求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并纳入甲方项目部统一管理,工程承包人(或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
9.乙方必须配备一名专职人员,协调地方关系。施工中因乙方单方面引起的法律诉讼、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
10.负责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直至合格。
11.向保险公司投保和办理属于乙方范围内的承保理赔工作,为所雇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12.在本项工程中,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业主的承诺,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
13.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在结算时代其支付。
14、在场外(施工围挡以外)运输过程中,由乙方解决、协调、处理好施工运输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并承担其费用。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
(二)工程量按甲乙双方现场实际测量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按每完成50000M3进出土方付一次进度款,进度款按完成实际工程量40%付款;路基完工验收合格30天内,付至完成工程量总造价的50%;主车道沥青面层施工完毕并通车后付到结算总价款的70%;道路整体竣工移交后30天内付至80%,六个月后付至90%,留10%作质保金,两年后若无质量问题30天内付清。工程价款在收到业主付款后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
(三)甲方在每次结算时扣除文明工地宣传费2‰、安全风险金2%。文明工地宣传费由项目经理部统一使用,不再返还。安全风险金待工程竣工后视其安全情况予以返还,不计利息。
(四)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若出现因乙方不及时支付本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等其他费用,而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时,甲方有权在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办理委托付款手续并提供应付款名单,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应付款名单代乙方支付,乙方必须配合并服从。
(五)工程质保金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时视其工程质量情况支付乙方(不计取利息)。
(六)本工程保修期为24月,保修时间从甲方全部工程正式交工验收日期算起。甲方对乙方的收方结算随时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将对结算进行修正,乙方必须接受修正或处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 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不可抗力情况外。)
(二)乙方:
1.未按本合同工期完成,每拖延一天将处以合同金额万分之一的罚款。
2.不能满足施工规范和监理(或甲方)的节点要求,出现一次罚1000元/项/点。3.施工管理混乱,不听从甲方及监理检查监督,发现一次扣1000元。
4.进入施工场地的主要人员、材料、机械设备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场,发现一次罚款4000元。
5.若乙方在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不及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质保金中扣除。
6.乙方中途退场,视为违约;乙方承担已完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7.由于乙方违约,业主对甲方要求违约赔偿时,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赔偿与责任。上述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工程款中扣除。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
1、弃土工程中,甲方负责挖土、场内施工便道修建、施工测量、指挥、场内协调;乙方负责场内的车辆调配、车输进出场的卫生、场外的一切手续和责任及费用。
2、回填土工程中,甲方负责回填施工测量、土方摊铺及压实、指挥、场内协调、实验及其实验费用;乙方负责车辆调配、车输进出场的卫生、场外的一切手续和责任及费用。乙方确保其外进的回填土方符合路基填筑质量要求,路基精加工土方需先实验后填筑。若甲方对乙方所进土质有疑问时,所进该批次土方暂不予计量,待实验单位确定是否符合路基回填要求,当土质不合格时,由乙方无条件将该批次土方外运出工地自行处理,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若乙方不配合处理不合格土方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赔偿甲方费用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的2倍计算。
3、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乙方承担施工期间及工程完工后,对外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债务(包括民工工资),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附则
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业主、监理、甲方所编制的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工艺、安全、环境、进度等方面的书面通知和文件、要求及双方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均作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2.合同签订前乙方须缴纳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视其履约情况予以返还。3.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从乙方履约保证金缴纳到位开始生效,保修期满且工程结算完后终止。5.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