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中午因私饮酒下午上班,违反什么纪律?_工作日中午饮酒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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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中午因私饮酒下午上班,违反什么纪律?
问题一:禁酒令该由谁制定?禁酒令能否设定具体处分档次?问题二:市、县党委是否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具体党政纪处分档次?问题三: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党政纪处分究竟该如何适用条规?问题四:是否只要饮酒,就一定给予党政纪处分?问题五:在多名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场合,未饮酒的党员干部仅仅参与就餐,但未尽劝阻义务的,是否也要给予其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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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效率,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较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近年来多地已出台公务接待“禁酒”规定,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但个别党员干部仍然顶风违纪工作日午间饮酒。对工作日午间饮酒,一般将其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给予政纪处分,没有争议。但党纪处分条规适用,值得研究。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以来,同样是党员干部午间饮酒违纪问题,不同地方的纪检机关在给予党纪处分条规引用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有的纪检机关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规定,有的纪检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9条规定。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违纪现象,下列问题值得研究。
问:市、县党委、政府是否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具体党政纪处分档次?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由此可见,党纪处分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市、县党委发布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党内法规,不能单独作为处分依据。2013年5月27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第五款(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六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就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换言之,市、县党委也不能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具体党政纪处分档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也不享有行政处分的立法权,无权设定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处分档次。市、县党委、政府在发布禁酒令时,可以表明自己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的立场。
问: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党政纪处分究竟该如何适用条规?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党纪处分条规适用,需要区分工作日(公务)公款午间饮酒和工作日自费午间饮酒两种情形。2013年12月8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接待活动食、宿、行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各省份陆续出台本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少省份还针对公务接待提出“禁酒”要求。如有违反,将其评价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之规定,当无争议。对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工作日自费午间饮酒问题,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兜底条款,也有观点认为,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兜底条款,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反对者则认为,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工作纪律,并非上班迟到早退、网购、午间饮酒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要求本人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上班迟到早退、网购、午间饮酒与行使职责没有关系,因此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兜底条款,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9条兜底条款,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笔者认为,将党员干部自费午间饮酒行为界定为违反生活纪律,比较牵强,除非喝高档酒、生活奢靡,或者饮酒过程有因饮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行为;将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自费饮酒问题界定为违反工作纪律,也比较牵强,除非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可行的路径:一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将党员的午间饮酒行为界定为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二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一般来说,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通常会禁止党员干部午间饮酒。这样解释,无未尝不可。第三种路径,将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自费饮酒现象解释为党员干部自我要求不严,不能严于律己,可以考虑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兜底条款。通常,实践中给午间饮酒的党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来说,就没有必要再给政纪轻处分。如果给予午间饮酒的党员干部政纪轻处分,如何引用条规,值得研究。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将其界定为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给予其政纪处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是2016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明确提出了24个字的中国特色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即“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其中,“公正廉洁”要求公务员坚持秉公用权、公私分明,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坚守道德法纪防线;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尚俭戒奢、勤俭节约。午间饮酒,显然与“严于律己”背道而驰。从这个意义上讲,午间饮酒显然违反了公务员职业道德。还有一种比较可行的做法,引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问:是否只要饮酒,就一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其党政纪处分,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所饮酒精种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相对而言,白酒烈性最大,对党员干部的神经抑制最强,若是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则危害性相对较小;血液酒精含量大小;是否主动交代问题,配合组织审查的态度;在共同违纪中的地位、作用,是提议者还是被多次规劝后才饮酒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工作日午间饮酒,就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
问:在多名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场合,未饮酒的党员干部仅仅参与就餐,但未尽劝阻义务的,是否也要给予其党政纪处分?党章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党员有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2016年11月2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监督义务:“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据此,在聚众就餐的场合,若有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参与就餐的未饮酒党员干部要及时劝阻、制止,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尽监督义务。若未尽劝阻、监督义务的,一旦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就可能被给予党纪处分,这对唤醒全体党员的监督意识极为重要,而不是做好好先生。需要说明三点:……(此处省略500字,更多内容请见飞哥专著《纪法践悟》),专著订购热线:***,微信同号,李老师。问:飞哥酒量如何?答:飞哥老家-——江苏宿迁,盛产两大名酒:洋河和双沟。但飞哥滴酒不占,却一点酒都不能喝,皮肤过敏,一大遗憾。故酒驾、工作日午间饮酒等违纪行为通常在飞哥身上不会发生。
相关条规索引《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法》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