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_民航空管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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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等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空管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空管系统是指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以及各直属单位的统称。
第四条 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应用共享的原则。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空管系统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空管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空管安全信息系统。
各地区空管局和空管分局(站)应当制定空管安全信息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应当定期利用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存储、分析、发布和上报本辖区内的空管安全信息。
第二章 空管安全信息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空管安全信息包括强制报告信息、自愿报告信息和日常报告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报告信息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
(一)本办法所称事故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事故征候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事故器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三)本办法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中的“严重差错标准”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中的“空管保障”样例执行。
(四)以上标准若被修改、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报告信息包括空管系统各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缺陷,以及没有造成明显后果的事件或违章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报告信息包括:
(一)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二)安全信息月报;
(三)安全评估、安全检查、风险管理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会议的有关记录;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及其考核档案;
(六)安全奖励和处罚情况;
(七)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章 空管安全信息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发相关空管单位是指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空管系统单位;本办法所称事发空管单位是指主要由于空管原因导致事件发生的空管系统单位。
第十条 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空管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和所属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报告;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报告;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局领导、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二)在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空管单位应当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且抄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相关单位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三)在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空管单位应将初始报告内容通过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上报至所属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报告内容上报至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将内容审核后尽快报告局领导。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征候、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般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空管单位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和所属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或设备监控部门)报告;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或设备监控部门)接到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或设备监控部门)报告;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或设备监控部门)接到事件信息后,应尽快向局领导、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二)在一般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事发空管单位应当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将报告内容通过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上报至所属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报告内容上报至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将内容审核后尽快报告局领导。
(三)需要空管系统负责调查的事件,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发后7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事件经过、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理建议或决定报民航局空管局。同时将事件经过、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通过空管安全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向空管系统举报与空管安全有关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举报事件由受理举报信息单位负责调查。
(二)如果举报事件经调查为强制报告信息范畴,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接受到举报3日内,向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上报事件相关信息。
(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谎报空管安全信息;不得因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在上报后若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当空管安全信息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上报;空管安全信息系统恢复后,应当使用该系统补报。第十四条 自愿报告信息应遵照民航局、民航局空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日常报告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年度安全工作总结。各地区空管局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年度安全工作管理目标、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上报民航局空管局。
(二)安全信息月报。各地区空管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运行保障情况、不正常事件、安全形势分析等信息上报民航局空管局。
(三)各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空管安全工作,将安全管理会议、安全教育培训、风险管理、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安全形势分析、安全奖惩等安全管理活动情况上报民航局空管局。
(四)相关安全管理信息应根据分类通过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上报。
第四章 空管安全信息分析和处理
第十六条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空管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空管安全信息,识别安全风险,把握安全形势,并为安全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适时启动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对与空管安全工作关系重大的空管安全信息,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现需要进行事件调查的安全信息,应及时启动不安全事件调查程序。
第五章 空管安全信息发布和归档
第二十条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空管系统内部发布空管安全信息;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部发布空管安全信息。
第二十一条
空管安全信息发布分为定期信息发布和不定期信息发布。
(一)定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日常报告信息中年度空管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季度空管安全信息和安全工作月报。
(二)不定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强制报告信息、自愿报告信息,以及日常报告信息中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会议、安全奖惩、风险管理、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空管系统各单位应妥善保存空管安全信息的有关文本、影音、数据及其他资料,不得擅自修改相关数据和文档记录。
第六章 空管安全信息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 第二十三条 空管系统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配臵安全信息管理设备,保证安全信息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掌握民航局、民航局空管局关于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掌握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了解信息分析的原理、步骤和方法,具有较强的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
(四)熟悉空管相关业务或有两年以上空管从业经验;
(五)通过局方组织的行业基础与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空管系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根据事件的性质、级别、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由民航局空管局或所在地区空管局对直属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安全问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空管系统单位或个人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航局空管局或所在地区空管局责令其改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空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民航总局空管局2001年10月23日公布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不安全事件报告制度》(MD-TM-2001-114)自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