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海关监管货物转关申报程序_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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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关监管货物转关申报程序

一、转关概述

1.转关含义

转关是指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1)进口转关

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个设关地点进口报关;

2)出口转关

货物在起运地出口报关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境; 3)境内转关

已经办理入境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报关。

2.转关条件

(1)申请转关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转关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必须设有海关;

②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③转关承运人应当在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2)不得申请转关的货物

下列货物不得申请转关:

①进口固体废物(废纸除外);

②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

③进口汽车整车,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底盘;

④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规定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的商品。

3.转关方式

转关有提前报关转关、直转转关和中转转关3种方式。

(1)提前报关转关

进口货物提前报关转关:是指在指运地提前以电子数据录入的方式申报进口,待计算机自动生成--转关货物申请单,并在信息传输至进境地海关后,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出口货物提前报关转关:在未运抵起运地监管场所前先以电子数据向起运地海关申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起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报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天内,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转关。在出境口岸海关以起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办理出境手续。

(2)直转转关

进口直转转关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直接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转关。

出口直转转关是指出口货物在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申报后,先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再在海关监管下运送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报关手续的转关。

(3)中转转关

进口中转转关是指持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口中转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批量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转关。

出口中转转关是指持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工具分列舱单向起运地海关批量办理转关手续,并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的转关。

4)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按具体规定办,涉及转入地(参照指运地办理)与转出地(参照进境地办理),不涉及起运地与出境地。

4.转关管理

(1)转关运输的期限

①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在进境地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的,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征收滞报金的起始日;在指运地申报逾期的,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为征收滞报金的起始日。

②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期限

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起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2)转关运输申报单证的法律效力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实因为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的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适当的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则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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