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杯评选办法_芙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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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鼓励我市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设立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设“芙蓉杯”优质工程奖和“芙蓉杯”施工优质奖,是我市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的市级荣誉奖。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优质工程奖每年不超过十个,施工优质奖每年不超过三十个。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参与评审的建设工程应是列入国家、省、市、县(区)的建设计划,且工程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市政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1、单位工程面积不少于4000m2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住宅工程不少于3000m’);
2、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桥梁、机场、防洪工程和给排水、输气、输油干管工程,以及城市道路等工程;
3、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m2的新建小区及建筑群;
4、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五条凡申报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检评工程质量。一个建设项目,若为多个单位工程或建筑群时,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申报优质工程奖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申报施工优质奖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70%以上;若为一个单位工程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市政工程的分部优良率应达到85%以;
2、申报项目要经过一年(至少一个冬雨季)的考验后,未发现因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功能性的严重缺陷;
3、技术资料要完整、准确;
4、施工周期应达到国家工期定额或合同工期的要求;
5、申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要有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及成果;
6、申报项目在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等有突出成绩;
7、申报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优秀设计奖;
8、申报项目必须要有工程所在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意见。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工程由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检查、评审工作,具体日常工作委托成都市建筑业联合协会及成都市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
第七条 中央、省属驻蓉和市属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由企业主管部门初评推荐,各区(市)县属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由各区(市)县城建委(局)初评推荐;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市政工程由成都市市政工程局初评推荐,新建小区或由多个施工企业共同承建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
第八条成都市建设工程“杯”质量奖每年三月底截止申报,四月份评审。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质量奖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成都市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奖励
第九条获得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质员奖的工程由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建筑业联合协会、成都市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授予奖杯,对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授予奖状。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在创优活动中成绩突出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条获奖工程可镶嵌“成都市 ‘芙蓉杯’优质工程奖” 或“成都市 ‘芙蓉杯’施工优质奖”标志,并注明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完)
成都市芙蓉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来源: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 查看次数:967
成都市芙蓉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市政工程部分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在行业中树立先进,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优质工程(芙蓉杯)”奖(市政工程部分)由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协”)组织评选,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参与组织,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优质工程(芙蓉杯)”(市政工程部分)奖的评选范围:
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道路、市政广场、给排水、燃气、河堤、垃圾处置等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桥梁、隧道、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自来水厂等。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并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申报工程应有竣工验收后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并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出现安全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桥梁等结构物工程应为优质结构工程。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凡属市政工程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成都市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申报。
(二)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申报单位将全套资料,送交成都市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秘书处;再由市政工程协会汇总后转报市质协。
(三)提交申报资料时,按相关要求缴纳评审费用。
第六条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成都市优质工程(芙蓉杯)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鲜章);
(四)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主要部分)、施工结算书复印件一份(均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有关单位鲜章);
(六)监理评价报告一份;
(七)全部申报文字资料必须打印,图纸用标准3号图,全套申报材料统一按A4幅面大小装订成册;
第七条 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成都市质协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市政工程行业3至5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 工程复查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难点、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质量;
(二)查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技术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四)座谈及交换意见。
第九条 复查小组依照“市政工程芙蓉杯检查评分表”对工程外观、实测实量、质量控制资料、技术管理资料等进行评分,达到85分以上者予以推荐参评。
第十条 “芙蓉杯”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的市政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委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报告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评委通过,确定中选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凡荣获“优质工程(芙蓉杯)”奖的申报单位,由市质协组织颁发奖杯和获奖证书,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将在年会上予以表彰,并通过“成都市政”刊物及其它新闻媒体对获奖单位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三条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择优推荐参加“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工程”的评审。
第十五条工作纪律
(一)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二)评审委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撤销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获奖工程在三年内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业协会将收回其一切获奖证照,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优质工程(芙蓉杯)”奖评选的有关费用,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