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材料)_海南大学李建保辞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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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海大办„2017‟30号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各单位、各部门:

《海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校长办公会2017年第5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对二级单位、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查其落实整改。

(五)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应急消防队伍,指导各二级学院义务消防队的建设。

(七)组织各单位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代表学校组织对二级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预防措施建设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考核。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上报。

第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责任区域内灭火器(干粉、气体等)和其它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消防规范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排查、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并将审核、验收结果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消防安全程序与措施,及时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统一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须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开展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巡查,督促整改。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协助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助组织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的月查或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明确整改时间,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同

(一)学校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保卫处直接负责,其他办公区的楼宇消防安全管理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二)图书馆、档案馆、思源学堂、校级会议报告厅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管理或使用的二级单位负责。

(三)教学楼、学生公寓(宿舍)楼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师生事务保障中心负责。

(四)校医院、附属幼儿园、食堂、联谊馆、游泳池、学术中心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管理或使用二级单位负责。

(六)校内店铺、商业网点等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业主单位和经营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指导监督各学院开展学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处理学生各种住宿消防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监督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二)学院是本学院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住宿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负责将本学院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留学生住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留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处理留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的违规行为。明确留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管师生事务保障中心、城西校区后勤办公室对学生公寓(宿舍)楼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消防措施的落实,确保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四)师生事务保障中心、城西校区后勤办公室是所管辖的学生公寓(宿舍)楼宇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将学生公寓(宿舍)楼宇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各楼管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五)学生公寓(宿舍)楼宇管理员负责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学生宿舍日常消防管理检查,每天巡查学生宿舍不少于两次,并做好巡查记录。负责收缴各种违规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发现学生乱拉电线、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和使用明火等消防违规行为时,要及时进行教育、制止,避免火灾事故发生。遇突发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时要做到先期处置,有效控制,同时报告学院、主管部门和保卫处,确保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活动、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相关规定需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的,应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10第四章 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购置、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类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管理,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发挥各级二级单位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二级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维护的积极性,齐抓共管。

第三十条

学校所有地面室外消防栓、室内墙面上消火栓和消防管等消防设施设备的零星维修由保卫处负责。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由保卫处代表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消防专业技术公司负责维保。公共消防管网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大型维修改造由基建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档案馆、思源学堂、学生公寓(宿舍)楼等公共区域的灭火器由保卫处统一配置,经费由学校安排。

各学院楼和实验楼的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的灭火器由保卫处统一配置,经费由学校安排。二级单位管理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课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资料室、仓库等房屋室内区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配置,由各个管理或使用的二级单位按消防规范要求自行购买,经费由该单位承担。

校医院、附属幼儿园和有经营收入的食堂、学术中心,“以馆养馆”收费性质的联谊馆和游泳池等楼宇场所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由管理使用经营的二级单位自行配置,费用由该单位从日常运行经费或单位营业收入中承担。

各类商业性店铺、营业网点等场所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由经营单位、个人负责配置,经费自行承担,业主单位负责监督。

第五章 消防检查及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定期对二级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内部每月5日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

314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及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消防教育演练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学生宿舍管理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18附件

共同使用的楼宇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牵头单位

一、研发中心楼由机电工程学院负责牵头。

二、社科群楼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牵头。

三、农科群楼由热带农林学院负责牵头。

四、基础实验楼与测试中心楼由材料与化工学院负责牵头。

五、李运强理工实验楼由材料与化工学院负责牵头。

六、综合教学实验大楼由南海资源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牵头。

七、旧生物楼、老理工楼、泰坚楼等共同使用的楼宇,待学校分配确定使用单位后,再确定牵头单位。

抄送:校领导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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