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办法(材料)_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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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避免重复测绘,根据《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下简称测绘项目)的单位,包括承担民用测绘项目的军事测绘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或者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下达后20日内,由承担单位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
(二)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四等以上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
(三)1∶500比例尺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1∶1000比例尺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1∶2000比例尺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1∶5000比例尺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1∶10000比例尺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量、地籍测绘、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
(四)规划用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规划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产测绘;
(五)长度10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六)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八)编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形图、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
(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的测绘项目,可以在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完成后60日内,由承担单位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级基础测绘项目;
(二)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三)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四)本省范围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五)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项目;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
第七条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
(一)市级基础测绘项目;
(二)市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三)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第八条 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之外的其他测绘项目的备案。
第九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地区承担由同一出资人发包的同一类型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一个测绘项目进行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测绘项目,应当由总揽或者主要承揽测绘项目的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条 测绘项目备案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江西省)》,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实行在线办理。
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二)测绘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技术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
(三)测绘项目合同或者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属于自主开发或者研发的测绘项目,需提交立项文件);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出具《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1);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2),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备案单位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或者测绘项目超越《测绘资质证书》证载业务范围的;
(二)属于使用财政资金重复测绘的;
(三)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四条 不予备案的测绘项目,不得组织施测。
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复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建议出资人撤销该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测绘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行,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07年4月13日印发的《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