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上对外争取考核办法_争取资金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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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水县对上对外争取
资金(项目)认定考核奖惩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自然人)对上对外争取政府性投资、无偿援助资金(项目)积极性,实现借助外力增强内力,促进明水经济社会赶超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对上对外争取资金(项目)的范围
1、国家、省级投放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奖补资金和基本建设项目。
2、国内外金融组织、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以及国外政府无偿援助的资金、物资、设施设备和无偿援助(建)的项目等。
3、对上对外争取资金(项目),用于培育明水优势主导产业、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群体的。
二、对上对外争取资金(项目)的备案
4、在开展对上对外争取资金(项目)前,各乡镇、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自然人)应向明水县大项目办公室呈报以下备案材料:
(1)国家、省级政府和部门投资计划文件;
(2)国内外金融组织、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以及国外政府无偿援助资金、无偿援助(建)项目、物资和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
(3)跨行业、跨部门对上争取的单位应出具相关投资计划或证明文件;
(4)社会团体应提供法人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
跨行业、跨部门对上争取资金(项目)的,社会团体(自然人)对外争取无偿援助资金(项目)的,经大项目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对上对外争取工作,并获得大项目办公室的协助支持。
三、对上对外争取资金(项目)的认定
5、以省级财政部门当年拨款文件为依据,政府性投资资金拨入县财政专户或无偿援助资金、物资和设施设备交付受益对象后,方可认定为对上对外争取奖励对象。
6、对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对上争取的资金(项目),以承担主要工作和前期费用的单位,为主要奖励对象。奖励资金由主要奖励对象、配合部门自行分配。
7、对上争取非全国全省普遍下达资金(项目)的,跨行业、跨部门对上争取资金(项目)的,对外争取无偿援助资金(项目)的,争取前未经大项目办公室备案的,不予认定为对上对外争取奖励对象。
四、对上对外争取资金(项目)的考核奖惩
8、对完成本年度对上争取资金(项目)任务的,采取“一个资金(项目)一考核,一个部门(乡镇)一核算”的办法,进行考核奖励。
(1)对通过到上级对口部门争取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根据具体到位资金数额,由县政府按照以下情况奖励:
属于全国全省每年普遍下达、有对上争取空间的资金,经单位努力比上年度超额争取的(非政策性因素),按照超额争取资金额的10%奖励。
属于新增加的全国全省普遍下达的资金,经单位努力(非其它客观因素),争取资金额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或周边可比县市的,按照超额争取资金额的10%奖励。
不属于全国全省普遍下达的资金,经单位努力另外争取的(非其它客观因素),根据争取资金总额度,由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2—8%的基本标准,本着“大额度资金小比例奖励、小额度资金大比例奖励”的原则,一事一议奖励。
(2)对通过到上级对口部门争取需要实施建设的基本项目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受益单位,根据以下情况奖励:
属于全国全省或特定地区普遍下达的项目,或新增加的全国全省或特定地区普遍下达的项目,经单位努力(非其它客观因素),争取项目资金额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或周边可比县市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受益单位按照超额争取项目资金额的10%奖励。
不属于全国全省普遍下达的项目,经单位努力另外争取的(非其它客观因素),根据争取项目资金额度,由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2—8%的基本标准,本着“大额度资金小比例奖励、小额度资金大比例奖励”的原则一事一议确定奖励标准,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受益单位奖励。
项目实施单位和争取单位是同一个单位的,不予奖励。对上争取的资金(项目),用于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种养殖企业建设等方面的,由受益单位奖励。
10、对通过跨行业跨部门争取或对外争取,并且完成本年度对上争取资金(项目)任务的单位, 参照以上奖励办法,由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奖励。
11、有上级对口争取资金(项目)的单位,超额100%完成本年度对上争取任务的;或无上级对口争取资金(项目)的单位,超额20%完成本年度对上争取任务的,视为完成本年度招商引资任务。
12、对争取超出上年度对上争取到位资金总额2.5倍的单位,给予特殊奖励。
13、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民政低保资金等纳入《全县不列为考核奖励的专项资金明细表》的无争取空间资金,不列入考核奖励范围。
14、对争取资金(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优先提拔重用。
15、对未完成年度对上争取资金(项目)任务的单位,全县通报批评。对有上级对口争取部门的单位(含乡镇),未完成年度对上争取资金(项目)任务的,取消主要领导当年评选先进个人资格;错失争取资金(项目)机遇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16、对争取到国内外金融组织、社会团体、企业、自然人以及国外政府的无偿援助资金、无偿援助(建)项目、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由受益单位按照争取无偿援助资金额的10%奖励。
针对贫困学生等特殊群体的捐助,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村组织适当表彰奖励。
17、争取援建基本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成本折算资金额;争取物资、设施设备等实物的,按照实物市场价格折算资金额,作以奖励依据。
五、附则
18、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实施,试行期1年。
19、本办法由明水县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出台补充意见。
附:
1、《全县重点部门对上争取重点监控资金(项目)任务分配表》;
2、《全县乡镇(办事处)和其它单位对上争取资金(项目)任务分配表》;
3、《全县不列为考核奖励的专项资金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