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业道德_公务员职业道德的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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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立了一套体系较为完整的公务员行为准则

1.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等保证公务员廉洁。英国有比较严格的文官考试制度,一律采取公开平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对应考者的能力、品德和性格等作出评估,对应考者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录选者。英国的考核制度也非常严格,文官考核每年一次,内容是考勤和考绩,以考绩为主,对文官考日常工作都随时进行督察和考核。例如,签到都有明确记录,偶尔迟到者受到口头警告,频繁迟到者将受到书面警告,本人必须作出书面解释。尚未触犯法律的不良行为要记录在案,严重的或在调薪提职时受到影响,或可能受到减

薪降职处分。这种严格的考核制制度对促进文官遵纪守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英国还针对公务员廉政问题建立了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行为法规和道德准则。如《公务员行为准则》、《议员行为准则》、《部长行为准则》,用以规范各个层面公务员的行为,从而形成约束机制。公务员守则总纲规定,公务员必须效忠国家,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职

责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必须诚实正直。此外,2003年,新的《反腐败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也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二)公德文化与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

英国悠久的历史积淀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培育了英国人的绅士风度及整个国民的文明素质,同时也为英国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尤其是思想文化基础。

1.诚信教育。英国人把一个人的诚实守信看得非常重要,因此更加重视对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进行诚信教育,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培养公务员廉洁奉公的道德风尚,使之养成自警、自律的良好习惯。冒领养老金、救济金,是英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大问题。据统计,每年有20亿英镑被冒领,平摊到每个家庭是80英镑。为此,英国劳动和保障部发起了“打击欺诈运动”,政府、救济金发放机构、警察和法院对冒领者都会采取相应的严厉措施。英国公众和有关机构普遍认为:“不诚实”问题是必须进行严惩的。英国政府加强公务员职业诚信教育,营造了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2.廉政教育。其一,廉政教育从小事抓起。英国非常注重对政府官员的廉政教育,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使官员对教育内容入耳、入脑、入心,进而做到自觉、自省、自责。廉政教育注重大众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强调教育的普及性、通俗性和针对性,一事一议,非常具体,就事论事。比如,医务人员收病人的“红包”,这种行为在英国被认为是“极其严重”的错误。其二,注意廉政预防性教育。英国善于用灵活有效的教育方式,适时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超前性和预防性。英国特别重视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高级职员进行廉洁从政教育,讲求廉政教育和反腐败宣传的实际效果。特别注重从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出发,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力图营造一种良好文化氛围,在全社会推崇廉洁奉公的道德风尚,培养公职人员廉洁奉献的精神品德,使公职人员养成自警、自律的良好习惯。

(三)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1.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英国奉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归属议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由于英国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为此我们特别提及其议会和司法机构对政府(行政机构)的制约和监督。作为“议会内阁制”国家,英国的政府要对议会负责。议会是英国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它不仅有权监督政府的方针和政策,还监督政府成员的行为,拥有包括质询、调查、倒戈和弹劾权等。英国的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有独立的监督权,不受行政机构的干涉。如,为了更加有效监督行政机构,全国设立了2000多个行政裁判所,负责对税收、社会保障和退休金等相关的上百个部门的案例进行审理。

2.反腐败机构和监督机制

虽然英国没有专门和单一的反腐败机构,但由议会、司法部门、审计部门和政府内部的相关机构构成了广泛的反腐败网络,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机制。(1)审计监督。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审计机构的国家,其审计机构主要有国家审计署、公共账目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地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署负责对所有政府机构的财务开支进行审计;公共账目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审议国家财政事务和审查审计长的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除了负责一般性审计问题的监督,也负责对审计行为提出建议,监测全国的欺诈与腐败行为的情况,2002年以后还专设地方审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进行审计。

(2)政府内部监督。英国在政府许多部门设有内部监督机构,其中最为重要的有财政部、国家保健署、国内税收局、工作与养老署和国防部。财政部每年会对政府机构内部欺诈行为的性质、类型、原因、金额和追缴方式等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还发布一些指导政府各部防止欺诈行为的原则;国家保健署设有“反欺诈与安全管理处”,主要针对国民保健系统发生的行政管理人员与供药商相互勾结欺诈国家钱财等严重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国内税收署特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对税收方面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而且署本身还是一个具有起诉权力的机构,有权自主提出起诉;工作与养老署除设有专门的反福利欺诈机构(包括地区性机构),还设有联合工作组,方便与其他政府部门相互合作;国防部设有反欺诈小组、防务欺诈分析小组等,主要负责反军备采购过程中的欺诈和腐败行为。

(3)监察员。英国的监察员拥有对行政机构监督的职权,分为议会监察员、地方政府监察员和国家卫生署监察员三种。议会监察员负责对政府官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其职权限于公民由于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政而使利益受到侵害时的投诉。国家卫生署监察员负责监督国家卫生署系统的不良行政行为。地方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包括地方议会和议员、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及官员等不良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公民利益的事件。(4)舆论和媒体监督在英国,舆论媒体素有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评之权,其来源于公众应该享有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是对政府运用职权的有效制约,使权钱交易实际上对当事人来说变成了一种困难的行为。在英国,很多腐败案件都是首先由新闻媒体披露的,大到政府对外政策,小到购买衣物之类的生活细节都会被媒体曝光。因此,腐败行为要承受的舆论风险可想而知。

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节选)

第一章

总则

道德行为的原则 下述道德行为原则适用于所有行政部门官员和雇员,有许多构成本法规则具体准则的基础。

政府机关部门是公众信任的部门,因此要求其雇员必须将忠于宪法、法律及道德准则置于个人利益至上;

雇员不应拥有、获取与认证履行职责相抵触的经济利益; 雇员不应用为公开的政府情报来从事金钱交易,不允许不正当地适用这类情报谋取私利;

除按照第二章所列例外外,雇员不应从要寻求其机关官方行动措施,或者要与其机关打交道,或者他们的活动受到雇员机关的控制,或者雇员在履行或者不履行公务时均会对他们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或单位索取、接受礼品,或其他有价物品; 雇员执行公务时应诚实尽责;

未经授权批准,雇员不应以政府名义做出任何许诺或允诺; 雇员应办事公正,不给任何私人组织或个人以优惠待遇; 雇员应保护和保存好联邦的财产,不应用未经授权的活动; 雇员不应从事包括寻找与洽谈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任务相抵触的外部的职业活动;

雇员应向有关当局揭露浪费、欺诈、滥用职权和腐败等行为; 雇员应遵守为所有美国人提供平等机会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不论去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国籍、年龄或残疾与否; 雇员应尽力避免出现任何违背法律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行为。

……

第二章 外来的礼品

基本禁止接受外来的礼品

政府雇员不应利用其职位或从禁止送礼处所要或接受赠与的礼品。

……

第三章 雇员之间的礼品

基本禁止雇员之间接受礼品

雇员不应向上司送礼或索礼,或者不应收受低级雇员的礼品,除非送礼人和受礼人双方是不具有上下级关系的私人好友。

……

第四章 公私经济利益的冲突

回避经济利益

根据《美国法典》第18部第208条关于利益冲突罪的规定,禁止雇员以官方身份参与他知道对自己或其他人有经济利益的任何待定事项,如果此待定事项对他本人或其他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可能产生影响。

……

第五章 公正履行职责

关于处理某些个人和业务关系

即使不属于第四章规定的回避规定,雇员如果认识到,人们通过对相关事情的了解,将会对其处理某事的公正性产生疑问,事先未经批准便不能以官方身份参与该事。

……

第六章 求职

求职回避

禁止雇员以官方身份参与其所应知道将会给正在为其找工作的人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可能影响的任何事。

……

第七章

滥用职权

假公济私 雇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其亲朋好友谋取私利,也不允许在与非政府工作人员的交往中或在特许某种产品、服务或企业的过程中捞取好处。尤其是雇员不应利用其政府职位、官衔或权力等从事以下活动:

以某种方式诱使别人为自己或朋友、亲属以及属下的人谋取私利; 以某种方式暗示其个人行为或他人行为得到政府或其所在机关的批准、许可;

特许某产品、服务或企业,但根据机关工作程序肯定其成就,或出具符合机关标准或规定的证明文件等法定职权的活动除外。

……

第八章 公务员以外的活动

总则

除本章所规定的准则外,雇员兼任外界工作以及从事其他外界活动还必须符合第一章至第七章所列的道德规范,包括禁止利用办公场所谋其私利等现象出现。例如根据关于禁止使用政府财产于非指定目的的规定,雇员不得利用公家的复印机为其兼职的外界组织复印材料。遵守其他法律规定 雇员兼任外界工作以及从事其他外界活动,还必须遵守道德行为准则以外的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其中一些列于第八章和第九章。对雇员的外界活动经常引起的问题有以下法律规定: 《美国法典》第18章第203条和第208条关于限制雇员在合众国以外从事代表性的活动;宪法规定,严禁雇员接受外国政府的任何职务、官衔或赔偿;《哈奇法案》禁止大部分雇员参与某些党派政治活动。

……

节选自《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92年。

公务员德性的构成要素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理论,德性的形成来自于习惯,来自于品质相同的实现活动;“按照德性生成的东西…‥第一,他必须有所知;其次,他必须有所选择,并因其自身而选择;第三,在行动,他必须勉力地坚持到底。”可见,公务员的德性是由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习惯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一)道德认知

道德认知是公务员德性的主导方面,是德性形成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公务员只有对行政道德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清醒的认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从而才能在行政过程中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因此,对公务员行政道德的认知是公务员德性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它可以促使公务员深刻地理解和把握“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行政道德要求,并形成服务人民、服务国家的行政道德观念,从而在具体的行政实践过程中正确区分善恶是非,自觉抵制和克服不道德的行为,选择正确的行政方向,做到勤政廉洁。

(二)道德情感

道德情感是道德主体对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在情绪上的认同,是道德主体的道德需要是否得到实现所引起的一种内心体验。道德情感体现的是道德主体对道德理想、道德构建的向往之情。公务员在具体的行政实践过程中把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行为就会产生爱憎、好恶等情感和激情。因此,正是由于公务员德性中的道德情感要素,才使得公务员具有了善恶自分、爱憎分明的道德情感。这种道德情感使公务员培养出与权力相关的高度正义感,形成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心以及廉洁行政、勤政为民的“政治良心”,形成廉洁奉公的内在动力。

(三)道德意志

道德意志是指道德主体在履行道德义务时克服内心障碍和外部困难的毅力和能力。意志独立、自主、自由是德性形成的必要条件和真正标志,正如孔子所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公务员德性中的道德意志使公务员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坚定“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意愿和道德意志,赋予公务员一种坚忍不拔的精神,使其在行政实践过程中能有效地克服自我内心和外在环境两方面的阻力,更好地履行廉洁奉公的行政道德义务。

(四)道德信念

道德信念是指道德主体对某种道德理想炽热而真诚的信仰。具体而言,公务员的道德信念是指公务员希望通过其行政实践活动所实现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道德信念是公务员对自身所承担的道德义务的强烈责任感,是公务员内在精神力量的统帅。因此,道德信念是使公务员在行政实践过程中坚持道德自律的内在动力,是公务员坚持廉洁奉公的精神支柱。

(五)道德习惯

道德习惯是指道德主体在某种道德心理的支配下所形成的定型化、自主化的行为。良好的从政道德习惯是公务员德性的客观内容所在,而最为理想的从政道德习惯就是孔子所谓的“从心所欲不逾矩”。但这种道德习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因此,公务员的道德习惯是公务员在一定的道德模式支配之下坚持从日常行政的点滴入手,才能使其行政行为逐渐定型化、自觉化,从而成为公务员自觉自愿的行为方式。

资料来源:秦尚伟,《先秦儒家道德修养理论视角下的公务员德性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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