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_网络安全威胁处置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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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制止攻击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降低安全风险,维护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是指公共互联网上存在或传播的、可能或已经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网络资源、恶意程序、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包括:

(一)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IP地址、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信息,包括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钓鱼网站,钓鱼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即时通信等;

(二)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程序,包括木马、病毒、僵尸程序、移动恶意程序等;

(三)网络服务和产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硬件漏洞、代码漏洞、业务逻辑漏洞、弱口令、后门等;

(四)网络服务和产品已被非法入侵、非法控制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主机受控、数据泄露、网页篡改等;

(五)其他威胁网络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护工作。

第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委托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专业机构对相关单位提交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认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电信主管部门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加强管理与培训。

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专业机构的认定和处置意见进行审查后,可以对网络安全威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一)通知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由其对恶意IP地址(或宽带接入账号)、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邮件账号或恶意手机号码等,采取停止服务或屏蔽等措施。

(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由其清除本单位网络、系统或网站中存在的可能传播扩散的恶意程序。

(三)通知存在漏洞、后门或已经被非法入侵、控制、篡改的网络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由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及党政机关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和网信部门。

(四)其他可以消除、制止或控制网络安全威胁的技术措施。

电信主管部门的处置通知应当通过书面或可验证来源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4月13日印发的《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和2011年12月9日印发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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