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西南医科大学卫生法学期末复习大纲_西南医科大学考试大纲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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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 卫生法学期末复习大纲(最新版)

一、执业医师法

1.有关执业医师申请重新注册必须要接受哪个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培训的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3~6个月

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如申请个体开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P33城市设诊所的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个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3.执业医师准入制度

P22 法定的医师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3方面):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2年的;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5年的。

4.有关研究生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有关本科生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6.执业医师执业时不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情形 P24 不予注册:

1、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在执业活动中,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相关工作的;

5、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注册:

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职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5、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7.《刑法》

(4).主观要件: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2).非法行医罪应具备“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

《刑法》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的设立程序

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几年的?视为歇业。

1年

3.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有哪些?

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站)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4.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有哪些?

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5.医疗机构的命名原则

(1)、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上述通用名称所列的名称为限;(2)、上述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3)、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4)、名称与医疗机构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6)、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6.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

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1)、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3)、受让方或者承借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4)、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5)、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据情节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3000元罚款,并~~:(1)、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00~5000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2)、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同时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7.医院住院和门诊病历的保存期限

门15 住30 8.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设立床位在10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由谁审批

100以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00以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注册资金等十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除登记这十项外还应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10.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人员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各级人民政府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条例》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的方针与管理办法

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办法:分类管理

传染病防治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群众,依靠科学

3.法定甲、乙类传染病有哪些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毒性肝炎、脊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乙脑、登革热、炭疽、细菌性阿米巴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脑、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其中,传染性非典、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管理。

丙类:包虫病

4.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哪个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传染病菌(毒)种的管理措施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实行分类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申请被批准后方可进行。按照传染病菌毒种不同的危险程度进行划分,区别对待。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标本,应当严格管理。确需采集、保存、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6.甲类、乙类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管理措施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型肺炎、非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

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非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人,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处理措施和预防措施。

7.法律规定哪一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置相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以满足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反应的需要。市级

8.传染病的主要传播和流行的三个环节

(隔离治疗)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哪几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0.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订购管理

卫生部1993.07.26颁布的《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5.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预防:传染病监测制度、传染病预警制度、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制度、菌种、毒种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

控制:一般控制措施、临时紧急措施、疫区封锁、行政征调与协同配合、尸体处理

四、药品管理法

1.对处方药、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措施

2.生产哪些药品的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度

4.医院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需要符合的条件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要求

6.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可以调剂麻醉药品和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8.“劣药”的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劣药”处理的七种情形

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下列情形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未标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9.特殊药品有哪些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10.药品标签的规定

五、《母婴保健法》 1.《母婴保健法》的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2.婚前保健的内容(大题)(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3.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哪些情况时,应当建议暂缓结婚

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4.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资质的审批管理

(1).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5.孕妇有哪些情形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有可能畸形的(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6.经产前诊断,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六、侵权责任法

1.医疗损害责任规则原则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损害民事权益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2.可以行使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人有哪些

患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患者近亲属、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委托代理人;医疗机构。

3.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之无过错原则的构成要件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4.医疗损害责任中推定过错的情形及其适用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的“四查十对”是指什么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的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进修医师处方权如何获得

据《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航行公海上的船舶及中国驻各国大使馆,不含港澳。

九、《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有关首次病程记录和日常病程记录的要求

首程:8H

入院:24H

日常:病危:至少一天一次

病重:至少两天一次

稳定:至少三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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