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收货管理规定_收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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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样、化验、卸车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卸车并汇报班组车间现场处理。
5.合格煤炭卸车后,卸车人员填写一份《煤炭收到条》交于司机转送磅房。6.监督司机将不合格煤炭装车后出厂。第六条 试烧管理。
1.煤车卸货后,由司炉岗位人员针对同一供货商第一批次的煤炭单独上煤进炉试烧,观察煤炭实际的燃烧现状。通过调节并观察不同负荷工况下的燃烧情况,判断该批煤炭是否符合锅炉的使用。
2.经过试烧,符合锅炉工况、烟气数据无负面影响及产汽量大的,视为试烧合格,由司炉岗位人员口头向班长说明,并记录在交接班内容。
3.试烧发现难以引燃、火焰短小、烟气数据明显波动甚至超标、出渣过多、带不起负荷(烧不透)的,视为不合格。
4.对于试烧不合格的记录车号,经当班班长核实后半小时内通知车间主任,由车间主任及时通知供应公司并汇报分管总助说明情况。
第七条 报数管理。
1.司炉岗位人员根据煤车分析原始记录,核对车号后填写水分数据,于半小时内送至磅房。
2.司炉岗位人员每天16:00前汇总填写一份《原煤购入化验报告单》,填写完毕后及时送主任办公室。
第八条 拒收条件管理。
1.司机(供应商)现场出现下述问题的,停止该车的采样、分析与收货: ① 影响或阻挠正常采样作业的。② 采样完毕后强行接触采样桶的。
③ 强行进入化验室或干扰、阻挠正常的化验程序的。2.灰分或挥发份平均值超过合同值的,该车拒收。
3.试烧不合格的,热值或硫含量单样分析超过合同值的,该车拒收。第九条 对于煤质不合格的车辆,自出厂48小时内不得再次入厂收货。第十条 责任考核管理。
1.在采样、分析、卸车、试烧过程中发现营私舞弊,出现样品不实、数据不实、试烧问题不反馈的,追究岗位责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报公司处理。
2.化验人员不按规程分析、不按规定记录未造成损失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百分制2分。
3.设备故障影响采样、分析未及时修复或未汇报处理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百分制1分。
4.分析数据不按规定及时报出,或合格煤车未及时安排卸车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百分制1分。
5.因采样、化验或卸车管理不及时造成客户投诉的,经核实属实的一次扣班长百分制1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一版)。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