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别比失衡的研究_性别比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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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研究
赵康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 社会工作
2009423006
[摘要]
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为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这严重违背了生理规律和自然平衡法则,给未来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深入研究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如完善法律、建立相关制度、社会倡导等综合治理性别比失衡问题是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关键词:性别比失衡;失衡原因;方案治理
一、人口是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平衡,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重要内容。关于性别比的研究,国际上较集中在出生性别比的决定因素及其变化模式,包括生物因素、环境因素和社会学因素等。我国形成性别偏好并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很复杂,除了出生统计上的瞒报、漏报与错报,性别选择性人工中终止妊娠,非法领养女婴、不报出生及溺弃女婴等直接原因外,更有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和政策等深层动因。(一)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包括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习俗、价值观念、文化素质等各方面。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人们生育观上的反映。应该说, 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的性别偏好是我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根本原因。婚姻家庭领域的姓氏延续、社会继替、亲属体系以及居住模式的单系偏重是促成性别偏好形成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素。中国是一个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度, 几千年传统生育文化的核心内容——崇尚男孩、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刻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 “男尊女卑”、“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传宗接代”、“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陈腐价值观至今仍顽固地存在着, 而我国当前的社会条件又为上述传统生育目的提供了发展和强化的现实基础。在此社会背景下, 人们生男偏好十分强烈, 这不仅表现在农村, 也反映在民营经济相当发达的沿海地区一些城市里。以广东为例, 虽经济较为发达, 城乡居民较早地受到现代化的价值观念和生育文化的影响, 然而, 它同时也是一个宗族观念较强的地方, 祠堂、祭祀仍然存在, 宗族、宗派颇有市场, 客观上强化了男性的家庭、经济、社会地位。在现代化影响和传宗接代观念的碰撞中, 人们生育行为的理性选择能力提高了,从抚养成本和子女收益角度考虑, 人们一般认为男孩价值和收益大于女孩。孩子作为家庭的“生育性财产”转化为生产性资本, 男孩给家庭带来的物质、精神收益大于女孩。所以在政策不允许多生的前提下, 从讲求数量转变为讲求性别, 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随之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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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也是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原因。以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匮乏为例, 完整、高效、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远未建立, 农民(包括部分城市居民)生老病死、天灾人祸尚无从保障。农民的养老方式主要以家庭为主, 以儿子为主, “养儿防老”仍是农民的一个现实性的理性选择。婚后女到男家居住、家庭父姓承传和继承、老人依赖儿子赡养等传统生活模式和隐性制度, 使儿子对于家庭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一是经济效用。家庭对男孩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 男孩创造的收益保留在家庭, 是“内部财产”;女孩出嫁意味着家庭财产外溢, 为 “分离财产”。二是保障效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滞后, 父母把老年保障寄托在儿子身上, 由男孩提供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由于农村传统生产方式, 农业经济不稳定性, 男女生理差别, 男孩更有利于抵御风险, 男孩多有利于家庭获得更多的财富。三是附加效用。男孩被父母视为生命、财产的延续, 通过生活、劳动、姓氏继承等给家庭带来多种价值, 男孩作为家庭支柱, 带来连带荣誉和成就感, 维持家庭社会经济地位。
(三)政策因素。
虽然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男女具有同等地位, 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各种不成文的社会实践中, 女性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无论是在个人发展方面如教育、就业、晋升, 还是在家庭方面如婚姻、家庭角色和责任、土地分配、财产继承等各方面, 妇女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 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当前的社会、经济和政策中存在的深层矛盾。
现行政策上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对女性的歧视;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方面, 我国一些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缺乏性别平等与公共政策视角, 如对男女公务员不同龄退休的规定、农村出嫁女、离婚妇女的户口、责任田及土地补偿费、集体股息分红等得不到公正对待等, 都给女性的生存与发展带来许多障碍。这种法律政策上的性别不平等, 社会性别歧视造成两性社会地位失衡, 使本已存在的生男偏好更加根深蒂固。另一方面, 自20 世纪70 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到本世纪初, 国家没有出台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法律法规。直到近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三部委规章颁布后, 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才有了较全面具体的法律规范。但鉴于此项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国家相关法律并未对当事人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者, 难以追究法律责任, 起不到应有的治理效果, 这使得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具有易获性和隐蔽性。市场开放, 医学技术进步, 特别是B 超和人流技术的普及, 市场失效现象难以控制, 使得女婴流产数量远远高于男婴, 男性偏好意愿变为现实。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是人口发展的一种生态失衡。出生性别比偏高有其一系列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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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页 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成因, 同时它又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性别比失调将导致婚姻市场的挤压, 农村和贫困地区成为重灾区, 处于社会底层的低收入人群成为最终受害者。性别比偏高将使现代社会婚姻关系和婚姻制度趋于弱化和无序, 引发性犯罪、拐卖妇女和色情泛滥、性交易等社会危机, 直接影响到人民生活质量、妇女社会地位、家庭幸福、公众安全、社会和谐稳定。
(一)造成婚姻挤压。在未来某个时期, 出生性别比失衡时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行列, 但由于严重的女性婚龄人口短缺, 在代际之间, 可能会因为争夺配偶发生矛盾。
(二)响响家庭稳定。未来单身男性剧增, 不可避免地会
出现越来越多的单身男性家庭, 从而对其父母和个人的养老保障与精神生活提出巨大挑战。同时,第三者插足可能增多, 影响婚姻的质量和家庭结构的稳定。
(三)增加社会压力。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期失衡, 与老龄化日益严重并存, 会加剧人口结构的不合理性, 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四)是损害妇女健康。妇女因为想生育男孩而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当胎儿测定是女性后, 部分妇女又要冒更大的生理压力和健康风险进行人工终止妊娠, 而不完全的人工终止妊娠对妇女健康影响更大。
(五)妇女地位下降。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 某种程度上强化了重男轻女的思想, 使那些没有生育男孩的妇女更加自责, 在家庭中的地位可能因此降低。再者, 即使通过性别鉴定与性别选择性人口终止妊娠或通过超生的方式得到男孩的妇女, 也并未因此从重男轻女的传统下彻底解放出来。
(六)是有损少儿身心。离婚和拐卖妇女和儿童的增多, 单亲家庭与双核心家庭的增加, 男女孩在家庭中的地位悬殊, 不仅会对成人心灵带来伤害, 更使相当一部分少年儿童去父爱、母爱或屈居于一个不合睦家庭, 因身心受损而产生冷漠、忧郁、偏执甚至变态等心理问题。此外, 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还会诱发就业挤压、婚姻迁移与通婚圈变化、劳动力供给性别结构失衡、产业结构被迫调整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警示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当前的局面,采取措施不仅要针对本国的特殊情况,还要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在处理此问题是的做法。
(一)经验借鉴
与中国大陆具有相同的重男轻女儒家文化的我国台湾省和韩国,以及具有类似重男轻女文化的印度,最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他们原来失衡的出生性别比已经得到扭转而趋向正常或有所改善,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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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1991 年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为110.41。他们通过大众媒体、计划生育及多种形式的活动,进行健康教育,缓解人们偏好儿子的观念,所用口号是“男孩女孩一样好”;通过出生报告记录检查每个医院和诊所接生时的出生性别比,以此来查找各个医院和诊所是否有可能滥用现代生殖技术进行出生性别选择;为了避免滥用现代生殖技术进行出生性别选择,卫生署发出官方警告文件给所有接生时有或没有异常性别比的医院和诊所,如果有医院和诊所滥用现代生殖性技术进行出生性别选择,将会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处以罚金;修改民法和家庭登记条例允许夫妇自由决定孩子的姓;修订法律允许女儿在未出嫁前可以继承家庭的财产;通过公共部门加强老年人的福利并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由于贯彻了上述措施,2001 年出生性别比已趋于正常。
(2)韩国自20 世纪80 年代后半期和90 年代初期出生性别比一直攀升,1990 年达到112 ,1995 年为113.4。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干预,政府下令禁止检测胎儿性别,从1992 年起对违反者课以非常严厉的处罚和管制,进行非法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的一些医生被吊销医疗执照和受起诉;通过大众媒体运动,使夫妻改变他们对性别选择性流产的态度;长期政策导向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引导人们改变性别角色规范、价值和态度,并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就业计划提高妇女地位。到2000 年出生性别比已经降至110.2。
(3)印度的经验是政府采取坚决措施,遏制产前对女胎进行堕胎,1996 年1 月1 日起“产前诊断技术法令”生效,2003年作根本的修正使之更全面更严格。为实施这个法令在中央和各邦政府两级建立了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由中央政府的卫生部部长或邦的卫生部部长任主席,并成立专属管理机构,其职能是,批准和吊销机构执照,独立调查有关违反该法令的投诉并将投诉递交法院,采取特定的法律行动反对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使用任何性别选择技术。除了严格实施该法令外,他们还强调对医生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和遵纪守法来说服医生改变他们的行为,为此目的寻求专业团体例如印度医学会的帮助。他们认为,长期的解决办法是创造一种境况,在其中社会赋予男女同样价值和地位,那里儿子和女儿具有平等价值。
(二)我国的所应采取的措施。(1)加强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建设。
改变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使养老不再是一家一户的事,而是纳入整个社会运行的机制上来。减轻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改变人多好养老的观念。
(2)制订全国性专门法规。
在《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础上参考各地经验,制订关于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全国性专门法规,建立强化监督和管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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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定举报制度,规定具体罚则该项法规包括限额生产和管制销售B 超及其他可作性别鉴定的仪器或器具。建议设立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给予专门拨款。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各省市计生委的领导、卫生部和各省市卫生局的领导要亲自抓这一工作。
(3)对严重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违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者追究刑事责任。
可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罪的主体重新界定,把原来的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重新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证或者超出执业范围行医的人”,这样对擅用仪器鉴别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人工流产的执业医师或领有执照的医疗机构,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刑法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增加针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作具体界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如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限额生产和管制销售B 超及其他可作性别鉴定的仪器或器具。
根据医学需要限制每年生产B 超及其他可作性别鉴定的仪器或器具,并对销售B 超及其他可作性别鉴定的仪器或器具进行管制,即这些仪器或器具只能销售给卫生行政颁发许可证的医疗单位,禁止销售给未得到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违者吊销其工商业执照,处以重度罚款或/ 和有期徒刑,对购者也要进行重度罚款。
(5)严肃审理歧视或虐待女婴和女童案件。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禁止溺、弃、残害女婴”)以及《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建立或强化举报制度,严肃审理歧视或虐待女婴和女童案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加强对这些案件的立案、侦查和惩罚力度。
(6)检查和修改男女性别不平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
成立专家小组检查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和措施,并对具有促进男女不平等负面作用的加以修改,例如,男60 女55 的退休政策,农村自留地重男轻女的分配规定等。又如数据表明,一孩政策地区的性别比为115.7 ,一孩半政策地区为124.7 ,二孩及以上政策地区基本正常,这表明一孩半政策(生女孩可以再生一个)本身具有性别不平等含义,应考虑加以调整。要努力做到所有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对性别具有敏感性,为男女在社会一切领域提供平等机会,对男女平等对待,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地位,促进男女平等。
(7)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关爱女孩行动”。
“关爱女孩行动”已收到良好效果,希望能够推广到全国各个地方,尤其在农村。建议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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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领导人和受广大公众欢迎的文化、体育、音乐界人士出面支持“关爱女孩行动”。建议所有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大学都要加强促进性别平等的教育,批判重男轻女、性别歧视的偏见。建议媒体加强对女童、女孩和妇女在各方面所做贡献的报道,坚持不懈地批判重男轻女、偏好儿子的性别歧视和偏见,树立“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新型生育观,同时防止在新闻报道及广告中出现性别歧视和偏见的形象,为实现性别平等做出贡献。
(8)大力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加强国际合作。
扭转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不但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加强民间组织的教育、监督和维权作用。在实施有关出生婴儿性别比的法律和规定中,民间组织对医疗和计划生育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监督、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在基层或社区对可能发生虐待女婴的监督作用十分重要。同时,出生性别比又是一个国际性现象,加强国际合作,取得国际上的支持,与具有相同问题的国家交流经验,也十分重要。
(9)在法律上同性恋合法化。
人口性别比的失衡导致大量男性人口富余,同性恋合法化有助于改变婚姻挤压状况,同时还可以减少人口的出生。但要注意的一点是,国家社会要大力倡导廉洁自爱的风气,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定,控制滥交及不合法的性交易,以减少不良疾病的传播。
总之,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从社会、经济、政策等多方面考虑,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在法律等相关制度上进行完善,社会大力倡导,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等,从而改善当前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全民参与形成合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邱仁宗:《扭转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行动建议》,《医学与哲学》,2005年4月。[2]苏梅花:《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及应对方略》,《岭南学刊》,2008年4月。[3]郝晓敏:《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及对策》,《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6月 [4]彭佩云:《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单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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