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的特点与防治措施(文晓红)_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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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的特点与防治措施
专业:法学(本科)姓名:文晓红 学号:20071430080229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经不起考验,趁政府职能和新旧经济体制转变之机,大肆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深恶痛绝,反腐倡廉,惩治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胡锦涛同志指出:反腐败是对党内存亡的头等大事,决不能视而不见,讳疾忌医,而应坚决纠偏补弊,激浊扬清,认真加以解决,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论断,因此,认真地探讨、研究当今职务犯罪的概念、特点与防治措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与职务有关的犯罪总称。“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离开职务就谈不上职务犯罪。一般意义上的职务是指工作中新规定担任的事情;刑法意义上的职务则有其特定的含义,它不同于上述一般意义上的职务,也不完全等同于行政法上所称的职务,它是指行为人因依法或受委托从事公务而取得法律身份担任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性质的事情。它涉及到的领域包括政法、经济、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人员团体等各个方面,因此,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溢用职权,不履行职责,故意或过失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人身权利,并依照弄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作为。根据这一概念,职务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实施的犯罪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三是职务犯罪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四是职务犯罪在行为方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二、职务犯罪特点。
(一)权钱交易突出,权钱交易是当前职务犯罪最突出的特点,也是政治经济以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掌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人民赋予的权力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特质利益,即通过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贪欲。在我国,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和国家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有少数人大搞权钱交易,谋取私利,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尽管各个案件的犯罪形式、手段不尽相同,但他们都是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云谋取私利,如: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利用职权及其影响大搞权钱交易,采取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批条子、打招呼、下指令等手段,通过为他人解决贷款、建筑工程基础上营业执照、赴港定居、汽车过户等问题,多次受贿,共计索要收受人民币153万元、美金3.5万元及价值140多万元的高级手表、钻戒等贵重物品,成为人民的罪人。再如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理兼广为公司经理曾莉华在与境外公司合作经营一些工程项目时,以“入门费”、“感谢费”、“办理出国旅游”等费用为名,进行刁、卡、压先后向三个公司的董事长索贿并接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87万元,港币13万余元,美金2.8万元,并将绝大部分赃款换成港币或美金转移到香港存入外国银行,企图以后享受。在上述的案件中,几乎都是在“有权不用白不用”、“别人都吃了,你不吃白不吃”的思想下产生的。还有原深圳能源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劳德容,原深圳市九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某都是权钱闪易的突出代表,掉进了职务犯罪的深渊。
(二)职务犯罪案件数额越来越大、大案要案增多。职务犯罪中的接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其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如: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罗斌信贪污公款高达1.5亿元,创下全国个人贪污公款数额之最;有受贿案件中,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集团安,涉及金额达百亿元,数额之大,涉及干部之多,创建国以来之最;辽宁省锦州开发区公安局局长赵国利上任短短200余天,贪污公款总额达二千余万元,日平均贪污达10万多元;挪用公款案中,犯罪分子不仅挪用国家资金而且把手伸向水利建设资金、移民资金、救灾资金、养老福利资金、下岗职工补助资金,令人发指。如三峡库区特大挪用移民资金赌博案件,该案的犯罪分子,保管移民款的出纳员王素梅竟将百万元移民款挪用,扔进赌场……从上述犯罪案件看,当职务犯罪之多,数额之大,危害之严重,超过了建国以来的任何时期。
(三)犯罪手段狡猾隐蔽。职务犯罪绝大多数属于智能犯罪,行为人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职务,在犯罪前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隐瞒所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从当今的犯罪情况看,主要有如下几种手段:一是善于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作为犯罪工具,从而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二是权钱交易的犯罪活动往往混杂在合法执法任务中,经过预谋策划,作案隐蔽,侦查取证困难;三是职务犯罪的主体都是有职有权的人物,他们的活动能力强、社会关系广,作案前有准备,作案后有对策,不仅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而且常常利用职务干扰侦查活动;四是犯罪手段不仅从单向双向、多向发展,而且从个体向综合性发展,表现为内外勾结、里应外合。如少数人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意损害国家利益为外商谋取好处,然后将其中的一部分以回扣的方式占为已有;五是职务犯罪与其他经济违法、行政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起相互联系、互相包容,而犯罪分子又往往避重就轻,转移视线,具有较大的欺骗性。
(四)数罪交织,案中有案。在职务犯罪活动中,往往滋生多人犯罪、多种犯罪相互牵连,交叉传染。表现在个行业或一个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上的其他人员相互勾结,相互串通,共同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带有极为浓厚的群众犯罪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侦破一案,挖出一窝,带出一串,形成小案大案,案中有案的连环套,涉及的单位多,人员也多,甚至牵涉到单位或领导,从而形成一个犯罪网络,相互包庇,情况十分复杂,犯罪分子单个相牵,群体相连,各自为政,各显其能,相互保密,绝不转易暴露,以免殃及自身,同时犯罪方式各目繁多、花样翻新、很难发现。
(五)发案部位增多,涉及面广,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贪污贿赂行为充斥于社会各个角落,在党政领导机关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有的牵涉人多,甚至个别地方的领导班子基本烂掉,还有的领导部门集体共同私分公款,在建筑行业的一些包工头为了揽到某项工程,不惜花重金行贿,打通所有关系网,拉干部下水,所以有群众反映某些单位是“建起一幢房子,烂掉一个班子,倒了一批干部”、“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其中一些职务较高的干部也参加了犯罪。
(六)顶风作案和持续作案突出。近几年来,不少犯罪分子我行我素,毫不收敛,顶风作案和持续作案,通过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虽然在某些人中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遏制了他们的犯罪欲望,但是,也仍有人臵国家法、党纪政纪于不顾,以身试法,顶风作案、持续作案。以深圳市为例,前年全市检察系统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00余件,涉案人数327人;去年1—6月,已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202件,205人涉案,立案数高居不下。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措施
为了遏制职务犯罪的增长,最大限度也减少这类犯罪,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一)强化监督体系,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须导致腐败,这是由于权力本身的属性和特点,所决定的。为了防治职务犯罪的增长,在权力系统中必须强化监督和制约,建立和健全以下监督网络。据深圳市检察院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市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年内都要设立侦查指挥中心,并分别建立一级、二级、三级侦查人才库。各级侦查指挥中心和侦查部门今年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随时调用本级或下级侦查人才库人员参与案件查办。
深圳市检察院说,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的建成将全面提升深圳打击职务犯罪的水平和能力,深圳市检察院新设立的侦查指挥中心今后将可协调全市反腐败案件的查办。该中心有权指挥机动反腐队参加深圳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机动反腐队的加盟将极大提升区级检察机关办案的抗干扰能力。
1、强化党的监督。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党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党对党员的监督既要严格、又要铁面无私、不徇私情。只要他是党员,就不管他是一般干部还是高层领导,都要一视同仁,必须克服党不管党,对党员监督软弱无力和不一视同仁的状态。
2、强化党的监督机构的监督。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有两个,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政府监督部门是专门负责对政府门市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审计部门主要对事业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对违法问题予以处理,对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是目前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还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主要表现在这些监督机构的权力比较弱。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力,使其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可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的做法。
3、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和开展行政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包括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是否正确贯彻实施完法和法律,是否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渎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这种监督职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行为是一种强有力的制约和抑制,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是不够的,以致造成权力失控,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现象的滋生,本人认为需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充分运用审议权,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二是落实检查权,定期不定期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检查,但不能流于形式,要找出根本问题;三是拓宽信访渠道,通过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强化司法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人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力等,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接受贿赂、循私枉法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是我国司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对预防审判机关内部的贪污、受贿、循私枉法等犯罪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
5、强化社会监督职能。社会监督职能包括人民群众以各种方式和平途径对国家政治、经济工作进行监督。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正确,充分行使监督权,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如此同时,舆论监督也非常重要,新闻部门拥有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多种传播媒体,抓住一些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真实、客观、及时予以报道,公开揭露职务犯罪行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这对于遏制职务犯罪无疑会起到十分重要的警示教育,警钟长鸣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二)加强行政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职务犯罪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行为人利用职权犯罪。因此,加强管理,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来约束,规范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是防治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方面。
1、权力适当分散,强化分级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在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过分集中带来种种弊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客观经济调控体系,保证企业的依法自主经营,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强调责任制,加强监督,这不仅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也是很重要的。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干部要身体力行,根据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抓好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遏制职务犯罪的增长,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要制订出一套有效可行的监督办法,防止监督流于形式或造成真空状态。
3、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要钱帐分管,领取现金、物资手续要完备;加强对现金、发票、印章、凭证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实物验收,入库存、保管、领用等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依,堵塞漏洞,从管理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温床。
(三)对分配制度进行改革,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脑力劳动都与体力劳动者的收入没有拉开差距,甚至出现“倒挂”,“研究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平均水平过低,在工业、建筑、商业等几大行业中,机关干部的工资几年来一直排在第九位以后,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一个较有力的措施,就是适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水平,并且还要略高一点,这样才能使国家工作人员有一个保持廉洁最起码的物质条件。
(四)加强政治思想和法制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职务犯罪的产生,固然有其经济方面的因素,但在同等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下,有的干部犯罪,有的干部为政清廉,有的干部违法乱纪,有的干部奉公守法,关键是干部个人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有差别。因此,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等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是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应配合“三个代表”的教育特别是共产党员,特别要讲党性、讲修养、用党的章程严格要求自己,把法制教育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康向上的主流文化,消除极端个人主义、反对自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文化的影响,推广,扶持正义和正气,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抵抗力和免疫力。
(五)加强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反对腐败、惩治职务犯罪,为政清廉,克己奉公,是一项长期的重大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和“打、防、教、改”并举的方针,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能力合作,动用政治、经济、行政、纪律、教育、法律的各种手段,进行全社会、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防治职务犯罪体系,从根本上预防,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参考书目:
①《党风廉政教育学习资料汇编》中共广东省纪委宣教室第4页; ②《现代汉语词典》1979年版第1468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院组织法》一书;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30条第2款;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
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⑦《中国共产党章程》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