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_银行反洗钱工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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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世纪80 年代以来,洗钱犯罪日益猖獗并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据估计,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万亿至3 万亿美元,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我国每年也有2000 亿元人民币左右。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钱方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是即可利用现金存取等传统业务,也可通过资金借贷、票据融通等新兴业务实施犯罪。二是存在于货币市场,也存在于资本市场。三是有绕过金融机关相关规定的洗钱行为,也有金融机构内外勾结。
一、洗钱犯罪的定义与危害
“洗钱”(MoneyLaundering)是为了使来源于犯罪活动的财产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采取各种手段的过程。洗钱犯罪是一种典型的国际犯罪。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黑手党金融专家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洗衣店。他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把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的来源,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
通常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从逻辑上讲,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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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清洗系统的过程。该阶段的目的是将犯罪活动得来的资金改变得易于控制并减少怀疑,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或将钱存入地下钱庄,通过地下钱庄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然后进入外国银行;或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
2、培植阶段:是通过在不同国家间的错综复杂的交易,或在一国内通过反复持续地运用不同金融手段来掩盖和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以及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
3、融合阶段: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阶段,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金融和经济体制中。犯罪收益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犯罪收益了。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的洗钱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有时很明显,有时则发生重叠,交叉运用,难以截然分开。同时,洗钱犯罪活动的构成并不要求完全完成上述三个阶段。
洗钱犯罪的主要危害如下:
动摇社会信用,诱发金融危机,威胁国家的安全反洗钱的实践表明,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通道。商业银行的信用是其“生命线”。但如果有消息披露某银行被洗钱分子利用,公众将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制约,资金的流动毫无规章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另外,恐怖组织需要资金支持,这些资金的转移都是通过洗钱完成的。洗钱已成为恐怖组织获得资金的重要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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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这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造成资本外逃,使腐败资金转移境外,导致社会财富流失美国的非法收入经过清洗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汇集在美国境内。而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向流向境外。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已经排世界第四位。我国的资金严重匮乏,大量的资金外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在我国,贪污腐败和洗钱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贪污腐败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就形成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助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就为犯罪分子的下一次犯罪提供了资金支持,这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比如黑社会就通过洗钱寻得了掩护资金,这样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和不安定因素。
二、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
利用现金进行洗钱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洗钱者利用账户尤其是个人储蓄账户提现的自由度高、转账功能强的优点进行洗钱。利用对公结算账户进行洗钱一是设立空壳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有的是先捞钱后洗钱,一些人员非法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用新身份来解释其非法暴富;有的是边捞钱边洗钱,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
通过家属经商掩盖其黑钱来源;有的是连捞钱带洗钱,先创办私人企业,通过企业经济往来将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并予以合法化。二是非贸易结算和虚报贸易结算。利用境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将在境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国外,或将国家和企业的资金中饱私囊。利用网上银行洗钱网上银行既可以是传统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可以是在互联网上设立的虚拟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对客户及其交易的了解程度远不如传统银行,所以“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较难得到有效落实,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网上银行的这个弱点,大肆洗钱。洗钱分子还利用网上虚拟交易进行洗钱。先开设一个网站提供网上购物服务,同时与银行签订协议,银行提供网上支付支持,同时第三方提供认证。然后通过在网站购物实现资金转移,实际上这个交易并没有发生,而只是进行了资金的转移。由于银行、网站和第三方并不一定在同一国家,信息交换不充分,同时洗钱分子对交易进行刻意掩饰,所以利用网上虚拟交易进行洗钱通常较难发现,网上洗钱正渐渐成为犯罪分子清洗不法收入的主要手段。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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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负面影响。
三、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四)现金缴存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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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对大额可疑现金收付活动要求报告,但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从主观上也未必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括动留下了空间。
(五)反网络银行洗钱难
网上银行具有开放性服务、资金转移高效便捷等特点,已日益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一是网络银行的环境不能有效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当客户开设账户后,客户只需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就能够方便地登录其账户,进行转账或其他交易活动。就算最初开立账户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账户的人。这些因素都使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二是网络银行交易监测技术落后,缺乏完善的监控体系。网上银行因其无国界性,资金流动无拘无束。而基层银行对网上交易缺乏资金交易监管的有效手段。跨区域、跨系统的资金交易难以得到有效跟踪与监测。
(六)银联卡境外漏洞:成为投机者套现洗钱工具
随着国家对打击地下钱庄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资金挪移的渠道比以往更加曲折隐蔽,新兴金融支付手段如银联账户、电子银行、电子支付平台等工具则成为了投机者又一重要的资金转移“通道”。
尽管外管局规定,境外刷卡消费每日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等值外币,除珠宝类的商品单币刷卡金额不得超过等额5000美金;各大银行亦对每日刷卡金额亦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但投机者层出不穷的手段仍让人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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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犯身上往往备有数张甚至数十张银联卡、单双币信用卡,每张卡资金就几十万元人民币。在与商户商定手续费用后,将资金以刷卡套现方式取出来,虽然单张卡数额不大,但积少成多,投机者甚至能套现出上百万元现金。
类似的手段正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而变得更加隐蔽。一些国际性第三方支付机构如paypa有着全球通用的资金账户,可以与银联账户关联,投机者能够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并关联多个国内银行账户,将国内银行资金转移至paypal,继而再将资金一点一点转移至境外账户里,这样监管机构更难追查资金来源。
四、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
(二)强化对网络银行的监控手段
一是完善与网络银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为了使网络银行的发展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及其对金融业和反洗钱监管造成的影响。集中力量研究、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
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电子加密法、电子证据法等。二是建立跨区域网上银行交易反洗钱业务监控系统和建立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使其能将所有符合“大额”“可疑”标准的交易信息自动汇集到反洗钱监测中心,有效遏制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制定严格的网络交易和虚拟货币变动保存期限规定。可参照金融机构纸质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使网络产生的交易记录数据至少保存五年。四是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特别是要引进那些熟习网络交易管理和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提高商业银行的反网络洗钱能力。
(三)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
尽管反洗钱有助于遏制腐败、改善金融环境,但是同反洗钱投入的成本和银行可以量化的业务损失相比,反洗钱的回报无疑是“远期的、模糊的、难以量化的”。据银行业人士的估算,我国目前上报一笔可疑交易所需要的平均直接成本约为80元人民币,而商业银行业务客户至少带来600万元的金融净资产,无疑是一份非常可观的收益。在商业银行间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商业银行若在反洗钱上过于“执著”,多少有点儿“损人不利己”的意味。尽管法律规定了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但是这同商业银行保护客户利益,追求盈利的动机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也让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员工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有时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何只有约束、没有激励的机制都是不科学的、不完善的、不均衡的,当然也就注定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作为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的秘书长,严立新在多个场合提议建立反洗钱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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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五)加强员工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是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使重点岗位的业务人员具有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和熟练的反洗钱技能,掌握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等知识,熟悉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及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办法。同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了解洗钱犯罪及所造成的危害,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
总而言之,反洗钱工作成败与否不仅事关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还事关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各方要正确认识并深刻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和大局意识,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