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_信用社亲属回避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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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员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内部控制建设要求,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回避是指信用社(银行)根据规定的范围,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实施工作岗位回避,以增强工作的公正性,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第三条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单位(或辖内)亲属回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回避区域内的员工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 回避区域的界定

(一)省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二)办事处、市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三)县级联社机关及所辖营业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四)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及所辖机构(部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第六条 凡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信用社(银行)员工,原则上工作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在同一个回避区域内工作;

(二)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安排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岗位;

(三)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一方回避。

第八条 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因职务变化需要回避的员工,当事人要主动说明,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回避。

第九条 亲属回避调整工作应按先内后外的原则,各单位先在规定回避区域内部横向之间或上下之间进行。因本身实际困难无法调整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后适当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条 对拒不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欺骗组织、隐瞒亲属关系员工,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调整、交流员工,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亲属回避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登记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亲属回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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