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案例(优秀)_第二审到特别程序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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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案例

【案情】1997年10月8日,甲县玉龙乡新庄村何家大院住户何江龙与何小兵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在双方抓扯过程中,邻居孙正义的岳父出面劝解,遭到何江龙的辱骂,孙正义见状,顺手拿起一根大棒向何江龙打去,击中其后背。事后,何江龙以何小兵打伤自己为由,向甲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小兵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费等1000元。甲县法院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孙正义出庭作证,认为是他自己不慎把原告何江龙打伤,不是被告何小兵动手打的。但何江龙仍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合议庭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并非本案被告所为,而是孙正义打伤,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是,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江龙的诉讼请求。何江龙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没有公正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材料审查后,并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何江龙的起诉。【问题】1.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裁判哪个正确?

2.第二审法院未开庭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是否合法?

【案情】吴祖得以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王春芳离婚。A市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春芳与吴祖得于199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一年后,生有一女孩。小女孩出生2个月后,吴祖得即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王春芳在答辩状中表示不同意离婚,开始开庭审理,见吴祖得离婚决心非常坚决,于是向法庭表示同意离婚,但要多分家庭财产。

A市郊区法院认为,王春芳及其女儿生活较困难,在分割财产应当给与照顾。现原、被告都同意离婚。于是,郊区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吴祖得与被告王春芳离婚,小孩随王春芳生活;财产归王春芳所有;吴祖得承担3000元债务,并且每个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元。

吴祖得不服一审判决,以共同财产分割不公正、不合法为由提起上诉。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离婚是错误的,女方在分娩不满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不应支持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应当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吴祖得的离婚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只能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上诉人吴祖得仅就财产分割提出上诉,只能就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进行裁判;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女方分娩不到1年,男方根本不具有离婚诉讼的诉权,故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吴祖得的起诉。

【问题】你同意哪种意见?

【案情】龙江县已退休老干部有私房4间,因患病急需治疗费。1996年5月,该退休干部唐丰作将自己的4间私房卖给其进城做生意的表弟唐丰业,双方协议,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唐丰业付房款8万元,待唐丰作死后,才将房屋交付给唐丰业。1997年8月,唐丰作患病治疗无效死亡。唐丰作死后其大儿子搬进这4间房屋住,欲全部继承该4间房屋。唐丰作的小儿子知道情况后,要求两人各继承一半。但大儿子唐伟亮坚决不同意,坚持自己一人继承,无奈小儿子唐伟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一审判决后,大儿子唐伟亮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案件审理中,唐丰业知道此事后,即到二审法院找到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说明他以购买该房的情况,并要参加诉讼。

【问题】唐丰业能否在二审中参加诉讼?

【案2】刘兰与王远中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6年4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王龙兵。1998年1月,王远中开始参与赌博,刘兰多次耐心规劝无效。双方在家里时常发生争吵、打架。1998年12月刘兰以王远中赌博成性,劝阻无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王远中离婚。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刘兰与王远中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结婚以后夫妻感情也不错,王远中参与赌博的行为虽一定程度中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于是,责令王远中改掉赌博恶习,判决驳回原告刘兰的离婚请求。刘兰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诉,王远中不同意离婚,向刘兰真诚表示他坚决改掉赌博恶习,今后决不参加赌博,并写了书面保证书。同时,他还请刘兰的父母及亲朋好友劝说刘兰,不要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刘兰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但是,撤回上诉不几天,王远中旧病复发,又参与赌博。由于上诉期15天未超过,刘兰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问题】市中级法院能否受理刘兰在上诉期内第二次提出的上诉?

2.撤回上诉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案情】原告王建、王成明与被告王兰平系是同胞兄妹关系。母亲早逝,父亲死后遗有私人房屋两间,为王兰平一人占有。原告王建、王成明均要求继承该遗产房,遭王兰平拒绝,于是,二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王建和王成明各继承一间房屋,同时判令二原告各付给被告3000元。王成明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尽赡养义务多为由提起上诉,要求由王建给付4000元,其本人只给付2000

元。

【问题】二审如何确定上述当事人的地位?

【案情】张小花与其丈夫孔大军经多年共同劳动经营,购房屋7间,存款6万元。1985年孔大军病故。当时并未分割财产。张小花仍与其两个儿子共同生活。1986年张小花又与两个儿子共建两间房屋。其后不久,张小花的两个儿子为财产归属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张小花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家庭财产纠纷,把家庭财产一次分割清。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定案件性质为家庭财产纠纷,将9间房屋和存款都认为是张小花和其两个儿子的家庭共有财产,判决三人各分配三分之一财产。张小花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中7间房屋及存款是她与丈夫多年共同劳动所得,自己应多分财产,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1.二审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2.对该案,二审法院可否改判?

【案情】李春与李斌是同胞兄弟,李春在外地工作,李斌一直与年迈的父母共同生活在农村,李春虽工作在外地,但经常在节假日回老家探望父母,并带一些物品和现金。其父母相继去世后,留下砖木结构的正房三间,土坯西房三间和一些农具及家具。李春和李斌为继承其父母遗产发生纠纷,李春以李斌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斌长期与其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李春虽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但也经常回家探望,并从经济上给予资助,也应分给适当遗产,拟判决如下,其父母所遗留正房三间,东两间由李斌继承,西一间由李春继承;土坯房三间由李斌继承,家具和家具由李春继承。李春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理中,李春和李斌的同包姐姐李兰英向二审法院提出,她也要求继承其父母遗产。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兰英确系李春、李斌同胞姐姐,虽已出嫁,但一直坚持每月寄给其父母50元生活费,应当分给适当遗产。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1.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孔小兰诉吴洪刚离婚一案,经审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孔小兰和被告吴洪刚离婚。吴洪刚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吴洪刚因车祸死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问题】二审法院裁定终结后,一审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A贸易公司与B实业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被告B实业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第十二天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该县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B实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B实业公司不服裁定,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正确,遂裁定驳回B实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县法院的裁定。该县法院于是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实业公司对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在进行二审审理中,发现B实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一、二审驳回B实业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有错误,同时,该县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也有错误。

【问题】二审法院对B实业公司上诉A贸易公司一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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