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皖民三终字第0009号_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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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娴。
原审被告:查春龙。
上诉人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查春龙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中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加强,被上诉人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娴,原审被告查春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深圳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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