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实施办法_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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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根据中央、省和广州市关于统筹城乡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实施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根据户籍统计数据,目前我市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约76%,常住人口调控政策应着力于推进我市作为广州北部城市副中心建设的城市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推进我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使市民有效共享社会公共服务资源,促进从化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常住人口调控管理总的要求是符合城乡发展的科学规划,依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户籍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实行户籍人口按居住地登记的管理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客观反映公民的居住就业状况,为政府准确行使各项管理职能奠定基础,发挥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户籍管理改革要从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分步骤进行,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我市的综合承受能力,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定人口迁移的规模和总量。采取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建立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机制,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
二、改革内容
(一)改革人口增长调控管理办法,形成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相协调、平衡的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实行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由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组成。
常住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是准予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拟准入人员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拟准入人员在年龄、婚姻、文化程度、职业能力、纳税额、居住和就业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确定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设置范围和基本项目等内容;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是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具体补充,包括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与结婚的具体年限和毕业学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工种(岗位)的目录等内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由市发改、公安等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二)改革人口迁移审批制度,规范登记、核准和审批工作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及结果,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实施有利于提高迁入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政策,实行各种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管理办法。
实行直接申报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
实行弹性就业入户政策。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在事业单位、企业、非企业单位就业的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条件的非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可实行先就业和办理暂住证,再申办入户的办法。
规范设立集体户的条件。为有利于各单位引进人才,对拥有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办公场所,并能为员工提供合法的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集体户口。
(四)改革户籍人口存量的调控管理政策。
鼓励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到外地就业、生活和学习。对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生活和学习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集体常住户口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自由迁入、迁出或注销、重新登记。
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本着自愿和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具有结婚迁移、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迁移等合法理由的,准予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保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使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各项政策发挥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积极作用。
附:从化市常住户口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从化市常住户口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新生婴儿登记类人员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新生婴儿,准予登记我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父母一方在我市有相对固定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
2、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登记类人员准入基本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弃婴(童)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府〔2005〕75号文)执行。
三、恢复户口类人员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恢复户口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
(一)在我市有相对固定合法住所;
(二)原具有我市常住户口;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参军复退回我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我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我市;
4、归国华侨、港澳同胞回我市定居;
5、到国外或国内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我市。
四、引进类人员准入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有合法住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中级以上资格证书(含中级)的各类专业人才和特殊技能人才,在我市办理劳动社保手续并工作和缴纳社保费二年以上的可申办入户。其本人办理入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第六条“家庭团聚类人员准入基本条件”规定申办入户。
上述引进类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申办入户。
(二)具有体育运动专长和训练发展潜质的体育苗子(年龄限制在20周岁以下),经我市体育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申办入户(每年入户指标控制在10名内);广州市体育局等相关部门确定为广州市体育苗子培养并出具相关确认证明的,可报市政府审批申办入户(每年入户指标控制在20名内)。
(三)参加地级市及地级市以上正式体育比赛运动项目并获得地级市级比赛前三名或省级比赛前六名以上(比赛成绩为申请入户人前三年内取得),男性35周岁、女性30周岁以下的体育人才,可申办入户。
(四)政府鼓励引进文化、艺术等行业的杰出人才到从化落户,该类人才的引进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统一由市人事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申办入户。
五、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准入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有合法住所,符合各级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来我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
(二)在我市有合法住所,符合各级政府关于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来我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准予其本人登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
(三)在我市有合法住所,符合各级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来我市政策规定的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
(四)在我市有合法住所,符合各级政府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来我市管理政策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登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
(五)各级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我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
六、家庭团聚类人员准入基本条件
(一)夫妻投靠申请入户条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迁入我市常住户口:
1、配偶在我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口。
(二)老年人来我市投靠子女申请入户条件:凡户口在外地的老人,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其子女中的常住户口有一人在我市,且具有合法住所。
(三)未成年小孩投靠父母申请入户条件:
1、在我市有合法住所: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我市常住户口;
3、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
七、纳税类人员准入基本条件
(一)个人纳税类人员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非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
1、在我市有合法住所;
2、在我市连续居住、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5年以上;
3、在我市5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以上。
(二)企业纳税类人员准入基本条件: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按其年纳税总额(由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计200万—500万元(含200万元)可申办一个非农业户口,500万—1000万元(含500万元)可申办两个非农业户口,1000万—2000万元(含1000万元)可申办三个非农业户口,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可申办四个非农业户口。入户指标在纳税的次年使用,未使用的不能结转下一年度。
企业申办户口人员需在我市有相对固定住所,在申办企业工作并在我市缴纳社保费一年以上。
八、投资类人员准入基本条件
非我市户籍的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设立生产经营或研发机构开展生产经营研发活动,按其实际投资额计200万—5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可申办一个非农业户口,500万—10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可申办两个非农业户口,1000万—2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可申办三个非农业户口,如投资较大对我市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投资者可向市政府申请办理三个以上的非农业户口(最多不超过五个)。申办入户人应是投资者直系亲属或在职员工(附有关员工证明材料)。
九、在我市生产经营企业工作的非从化籍员工获得从化市级以上(含我市)优秀外来工荣誉称号的,其本人可申办我市非农业户口。
十、购房入户人员准入基本条件
(一)我市常住农业户口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产权者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非农业户口。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办入户的基本条件:
1、所购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在2009年12月31日前获得;
2、在2011年12月31日前购房;
3、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购房入户指标为:70—95平方米可申办一个非农业户口;95—144平方米可申办两个非农业户口;144平方米以上可申办三个非农业户口;申办入户者需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购买商品住房的入户指标为:60—80平方米可申办一个非农业户口;80—120平方米可申办两个非农业户口;120平方米以上可申办三个非农业户口)。
4、购房者在享受其入户指标办理有关入户手续后三年内,本人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为其直系亲属办理“家庭团聚类”入户。
十一、办理不可在市内迁移的集体常住户口类人员的准入基本条件。
对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非农业户口:
(一)在我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我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东省常住户口学生;
(三)有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的招生计划;
(四)经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十二、我市农业人口在我市城镇自建住房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我市非农户口。
十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接受计划生育处理后才能申请入户。
十四、本准入条件所指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直系亲属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住所(暂未领取证件要提供有效购房合同书);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可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所,本人居住的有合法产权或本人租住的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的合法出租房屋。
十五、本准入条件所指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包括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具有我市学生集体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及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生集体非农业户口中迁离的人员。
十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从化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从府〔2003〕28号文)同时废止。
十七、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