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税征管_营改增后地税
营改增后地税征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营改增后地税”。
加强 “营改增”行业地方税种征管的研究
作者: 曹欣鹏 日期: 2014-07-17 字体: 大 中 小 | 保护视力色:
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那时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在我国正式拉开序幕,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攻坚时期。“营改增”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
“营改增”将以前的对纳税人每个环节的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每个环节只对纳税人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现象,相关行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相应下降;另外,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劳务由于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下降。减税的连锁效应将极大地减轻纳税人负担。江西省“营改增”试点以来,除少数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外,90%以上试点纳税人税收负担明显下降或有所降低,并且带动与试点行业相关的纳税人税负有所下降。截止2014年2月底,江西省因“营改增”累计减税10.44亿元,其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累计减税3.85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营改增”多抵扣税款6.59亿元。
(二)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做到对货物和服务等同征税,有利于防止重产品、轻服务的问题,将推动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加速集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据了解,江西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由2013年8月的9268户增加到2014年2月底的19624户,新增10356户,增长111.7%,现代服务业呈现强劲爆发式增长的态势。
(三)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同时由于两者对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设计区别,造成行业间税负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税负差别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营改增”使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不复存在,同时还打通了原增值税的税款抵扣链条,产生了减税的连锁效应;另外,将行业间的流转税税收制度进行统一,符合税收的公正公平原则,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振企业扩展业务、开拓市场和做大做
强的动力,进而对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使国民经济得以健康稳定发展。
(四)有利于理顺税收征管关系
自1994年分税制以来,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就长期为应税营业税劳务和应税增值税劳务的界定、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主体税种为营业税纳税人和主体税种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权划分等有关征管事项纠缠不清。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效率,也给纳税人添加了不必要的麻烦。“营改增”后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从而彻底解决了行业界定、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权划分等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扰,对规范税收征管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地方税种的征管状况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营业税作为一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一直是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发票“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也是地税机关加强对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地方税种及有关基金(费)征收管理的有力手段。“营改增”后,作为地税机关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不复存在,特别是由此连带的“以票控税”征管方式的消失,将会对“营改增”行业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通过对“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地方税种征管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笔者认为,“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地方税种征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一)有些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存在偏差
目前“营改增”行业已经涉及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从我们调查走访的情况来看,在以上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当中,或多或少存在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认识上的偏差,即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征管机关也彻底改为了国税部门,其应缴纳的所有税收会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环节全部征缴,往往容易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等等地方税费遗漏,且认为以后和地税部门也不会再打交道了。殊不知,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征管机关还是地税部门。纳税人在“营改增”税收政策认识上的偏差给相关行业地方税费的征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二)少数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地方税费的侥幸心理
少数纳税人,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迫于开取发票领取劳务费用的需要,索取发票意识强烈,但纳税意识淡薄。对这类纳税人,地税部门以前主要采取 “以票控税”为主,“巡查巡管”与“以票控税”相结合的征管手段,在代开营业税发票时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征缴。“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以票控税”这一最有力的控管手段,而国税部门对这些纳税人的应纳地方税费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也未必会积极协助征管。少数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对于在开了增值税发票过后还要缴交的相关地方税费,有着能躲一下就躲一下的不良念头,存在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后不及时主动地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的现象。且这些纳税人大多流动性较强,事后往往很难找到人。这就需要地税部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追缴,不但极大地增加了税收征收成本,而且相关地方税费流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
(三)国地税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金税三期”尚未启动,国、地税之间目前还没有建立实时、有效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有关涉税信息,还不能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地税部门,需要地税有关工作人员定期到国税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时获取。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且因手工获取的数据比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的数据较为滞后、误差率较大,难以满足地税部门及时、准确、高效的征管工作要求,也使相关地方税费的征缴难度进一步加大。
(四)代征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对于到国税部门开具门临发票的零星纳税人,各地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相关地方税费基本上是凭借着国、地税人员的感情因素而建立的代征关系,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且两部门人员变动均较为频繁,致使代征工作连贯性不强、代征力度不大,相关地方税费也存在流失的风险。
(五)地税人员思想上存在顾虑
“如果将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我们的工作就是收点零星税(费)了,地税部门还会继续存在吗?”“营改增”试点以来,一股悲观情绪就在地税人员之间悄然弥漫。部分地税人员对“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及地税人员的前途有所顾虑,认为在“营改增”完全到位后,地税部门征收的只是几个小税种以及代征的基金(费),加之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附属属性,地税系统的征管职能将进一步萎缩,地税部门将面临没有多少税可收以及征管难度更大的“尴尬”局面;甚至消极地认为,“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失去的是税务管理权,卸下的是工作包袱,因而从主观上有放松管理的消极思维。这种错误的思维也十分不利于后“营改增”时期的地方税收征管。
三、加强“营改增”行业地方税种征管的建议
“营改增”是一项利好于广大百姓的税制改革,既符合国际税收制度的一般潮流,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但有改革就会有阵痛,其对相关行业地方税种的征管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地税部门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需要广大地税工作者科学地谋划征管策略。
(一)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力度
营业税虽然改成增值税由国税部门管理了,但我们与纳税人的感情不会丢,地税部门应该更加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通过多种途径与纳税人交流沟通,做到纳税辅导干劲不松、纳税服务热情不减。除了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约束纳税人外,还应该用地税机关与纳税人长期以来建立的税企感情融化纳税人。让纳税人明白,“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仍是其应纳地方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到地税机关进行相关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是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同时,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也会一如既往地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地税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感情仍然会香醇不减。通过竭力的税法宣传及纳税服务,极大地增加纳税人在地方税费方面的税法遵从,从而能自觉、主动、及时地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其应申报缴纳的有关地方税费。
(二)搭建国地税涉税数据资料共享信息平台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由于没有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之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渠道,在税务登记、纳税核定、申报征收等税收征管工作中,两套税务机构基本上是各行其是,很少会主动关顾到对方的征管需求。导致税收征收成本增加,纳税人办事程序烦琐,甚至会出现双方争夺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权的现象。建立统一的涉税数据资料共享信息平台,实行国地协作办税,一直是基层税务人员的呼声。“营改增”后,这一需求显得更加迫切。一是共享平台是国地税联合办证及协作核定营业额的有力支撑,历时,纳税人只要在一家税务机关就可以办理好国、地税双方的联合税务登记,无需“跑完国税再跑地税”或“跑完地税再跑国税”,减少了办税程序、节省了办税时间和纳税成本。二是共享平台会准确及时地将一方已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传递到另一方,能有效地进行涉税信息比对,查找漏征漏管情况,及时介入服务,施行管理。特别是对“营改增”后,以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控管,将会是一条优质高效的综合治税途径。
(三)建立统一的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相关地方税费的委托代征机制
“营改增”完全到位后,将会产生大量的到国税部门进行门临开票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不仅大多没有注册登记、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开具发票后很难再找到人。地税部门事后进行地方税费征收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工作事倍功半,甚至是束手无策;但如果国税部门在开具发票时一并代征,则很轻松容易,并不会增加多少工作量,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对这部分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征管的最有效途径应该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但从“营改增”试点前的委托代征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在县一级国、地税部门间建立的代征关系,层级较低,制约机制缺乏,代征的力度不是很大,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委托代征机制,明确规定凡是到国税部门进行门临开票的纳税人,其应申报缴纳的所有地方税费,均由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时一并代征。只有将这种委托代征关系上升到国家税收法规的层面,增加委托代征的法律效力,明确委托代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强化代征人员的责任意识,才能使委托代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化解和防范这部分地方税费流失的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地方税费的征管力度
“营改增”后,面对地方税收主体税种缺失及相关地方税种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的局面,地税部门应积极进取,迎难而上,开拓创新,努力寻找与税制改革及新征管格局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方式方法。强化税源管理,坚持开展好地方税源调查,及时进行税源分析,施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变动情况和地方税源的变化情况。搞好风险应对,扎扎实实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竭力化解和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挖潜增收。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稽查力度,通过税收法律手段震慑个别在纳税方面思想动机不纯的纳税人,强化税收的刚性。努力完善征管措施,坚持组织收入原则,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质量,确保地方税收及时申报缴纳、应收尽收。
(五)加强干部教育,激发地税人员昂扬向上的工作士气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地税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力度。让地税人员充分认识“营改增”对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的重要作用。引导地税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抛掉消极思维,更新思想观念,理性地看待改革,适应改革需要并热情地投身改革;引导地税干部用科学的辩证法分析问题,认识到“营改增”在给地税部门带来阵痛的同时,也必将带来种种机遇,只要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地税事业仍然大有作为;引导地税干部牢记地税奋斗历程,弘扬地税优良传统,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让地税干部职工从迷茫、悲观的氛围中解脱出来,朝气蓬勃、信心依旧,以饱满的激情、昂扬的斗志投身到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当中,尽忠执法、尽心服务,切实加强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关于加强“营改增”后续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来源:辽宁地税杂志 作者:张燕 刘英君 日期:2014-03-10 阅读:
667次 字体:【大 中 小】 视力保护色:
关于加强“营改增”后续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张燕 刘英君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扩围,地税符合“1+7”条件的纳税户移交到国税局管理,由于无法通过地税发票来监控,税种、税负、征管手段都有所改变,对地税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全新的挑战,通过5个月的运行,我们发现“营改增”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工作,确实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营改增”试点后地方税费征管现状
以沈阳市地税局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为例,此次扩围共有1652户纳税人交由国税管理。“从金税三期”数据查询来看,2012年8~12月份,我局“1+7”行业代开发票为1309笔,代开营业税的发票金额为2.49亿元,征收地方各税1407万元;而2013年同期,“营改增”后,改由国税部门代开“1+7”行业增值税发票,到目前为止仅有1户纳税人来地税局缴纳了地方各税2000余元。由此看来,在“增”和“营”之间确实留有“两不管”真空地带,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分析原因有三。
1、税收管理员主观上存在放松管理的意识
部分税收管理员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征收的只是附属税种或是小税种,因而从主观上有放松管理的想法,认为移出去就是卸“包袱”,没有主体税种,就不关地税的事了。这种错误的想法,导致“营改增”日常征管弱化。
2、纳税人主观认识存在误区,使增值税附属税种管理弱化
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不少纳税人误认为代开发票的相关税费在国税部门开票环节已全部征缴,往往容易把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遗漏,即便地税机关加大宣传力度,但是总不如在国税开票环节逐户提醒纳税人来得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3、发票管理权丧失,地税控管手段相当薄弱
虽然地税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建设,纳税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但是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还需要一个长期渐进过程,“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缺少发票这一最有力的控管手段,特别是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零散动产租赁业)和个体或个人纳税人,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后,极少主动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地方税费。“营改增”前,根据相关规定地税在代开发票时附属税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但是“营改增”之后国税部门对地税部门管户的所得税在代开发票时未协助监管,导致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营改增”是一项方向正确、目标明确、势在必行的税制改革,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体制起着积极的作用。作为地税部门在此项工作中正确面对、积极适应、主动配合,促使了“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同时,国、地税应该齐心协力共同加大对纳税人的征管力度,确保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以“营改增”工作为契机强化税收征管
1、加强主观责任意识,正确认识“营改增”是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我们本着“交户不丢感情,交户不忘服务”的工作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在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准确核实符合营改增”条件的纳税户,严格按照“1+7”营改增范围移交名单。二是做好纳税服务。利用税企互动平台、QQ群、微信群向纳税人宣传“营改增”税收政策。移交的同时,及时收集、研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营改增”问题,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公告和宣传资料的方式告知相关企业。三是加强业务培训。要认识到移交并不是甩“包袱”,地税部门仍然有对其他税种征收的权力,只有准确计算出增值税后,才可以对附属税种地方各税做到应收尽收。因此不断加强对增值税政策的业务辅导培训。
2、借“纳税排查”和“纳税评估”之际,对移交的“营改增”企业做到户清税明
一是借“纳税排查”之机,清理后遗症。2013年8月份市局部署了纳税排查工作,为了使移交的“营改增”户企业不留死角,准确核算“8月1日”界点前后的收入,我局借纳税排查的有利契机,对“营改增”户2012年收入额较大的240户企业,纳入排查选案的范围,通过税收管理员深入实地、认真核查,纳税排查入库1422万元,其中“营改增”240余户查补入库890万元。二是与此同时,税源管理处下达了对“营改增”纳税人专项评估工作,我局充分抓住这一有利契机,针对目前税收收入下滑的不利形势,在完成市局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另选动作,又选取风险点高及零申报的50户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共评估入库233万元,是2012年纳税评估总额的51倍。
3、国地税联合控管,建立“营改增”后续征管的长效机制
由于国税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后,纳税人极少主动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地方税费,需要我们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追缴,导致地税工作难度加大。与国税局签订《国地税联合控管协议书》,在确保不在“增”和“营”之间留下“两不管”真空地带的前提下,委托国税部门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协助地税局监控纳税人缴纳地方各税,在金融商贸开发区办税大厅一站式完成。流程如下:由国税局准确核定增值税额—纳税人填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地方各税审批表》,地税代开发票窗口审批应纳税额—地税窗口缴纳地方附属税费—纳税人持地税《税收缴款书》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地方各税审批表》到国税局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随票附属税种的地方各税委托国税控管是一条较好的征管途径,亦是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方便纳税人的一种最佳征管机制。
地税部门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作者: 徐庆涛 日期: 2013-11-14 字体: 大 中 小 | 保护视力色:
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胜利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其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1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进一步抓好今年年度改革任务落实,同时谋划了明年的改革任务,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均在此列。由此可见,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号角已全面吹响,面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不断弱化,地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化解营改增
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
一要立足现实,切实做好营改增户头的地方税征管
对第一批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要做好其它地方税及基金费的征收管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提前谋划,早在5月份就出台了全市物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为8月份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的地方税征管赢得了主动。营改增后,传统的以票控税手段也不复存在,地税部门要尽可能地加强与国税部门的信息沟通,可应用信息化的手段搭建国地税信息交换的平台,建议总局将其纳入金税三期的开发内容。同时,各地还可积极探索用驻点征收的方式来解决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即通过政府部门的统一协调,地税部门派遣工作人员进驻国税办税服务厅(点),及时足额地征收各种地方税费及附加,继国地税联合办证后,逐步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模式。二要放眼长远,规范下一步营改增行业的地方税征管
对即将要列入营改增的铁路及邮政电信等行业,要提前规范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为下一步营改增赢得主动,千万不能认为附加的地方税费量小难度大而放弃管理,因为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大(有专家预测最快十二五期间营改增就会全面到位),所得税及相关附加所占地方税的比重将
会逐渐增加。
三要积极稳妥,征管改革要服从地税大局的需要
近年来各级地税部门在征管改革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为做好地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重点税源管理和税源专业化管理可谓应运而生。营改增之前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确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但营改增后税源专业化管理则需要重新考量,因为税源专业化管理大部分是按行业管理来进行划分的,在行业管理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已改或即将要改为增值税后,税源专业化管理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甚至重点税源管理也会随着营改增的推进而发生变化,有些地方为了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需要,还收缩了基层的一些机构,这对地税的去留是极其不利的,出于地税大局的需要,在征管改革尤其是机构改革上一定要谨慎为之。
四要积极献言,提出税制改革的合理化建议
三中全会后,税制改革的步子会加大,按照惯例,改革前中央一定会进行大规模的调研和试点,地税部门多年来从事地方税费的征管,各类人才精英辈出,有着财税专家们无法比拟的宝贵实践经验,在税制谋划上更有发言权,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这种优势,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工作中去,广泛建言献策,比如:积极推进房产税的扩围,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划归地税部门征管、资源税的扩围、城市维护建设税设立单独计税依据等改革;加大社保费改税等费改税的力度;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即除国有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外全部划归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等。
五要广泛宣传,取得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地税成立近二十年来,在组织收入、队伍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说是一支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队伍,我们要多向各级地方政府汇报,为各级地方政府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多分得一杯羹出谋划策,特别是抓住物流业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与地税部门尚有差距这一有利时机大做文章,这与地税部门的未来走向也是休戚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