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专题研究报告(V1.0)[材料]_政府引导基金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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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专题研究报告
2015年9月
一、政府引导基金概述
(一)政府引导基金的定义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主体之一,政府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不仅应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与调控的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并会直接参与资本的进入,完善市场体系,做好创业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自1998 年以来,创业投资在我国成为热点。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十一五”规划的出台,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为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2005 年11 月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从宏观上优化了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2009 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开设创业板,为创业投资提供最佳的退出渠道,进一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大发展。可见,政府对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
近年来,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的角色在发生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直接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而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进而引导这些资金的投资方向。创业投资是高风险和权利义务高度不对称的投资活动,一般投资者对其望而生畏,单纯依靠市场配置创业资本往往面临市场失灵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大部分创业企业在创业初期都缺乏资金,尝试通过各种方式向创业投资者以入股等方式筹集基金,但是由于创业企业规模不大,前景不明朗带来的风险性很高,使一些创业投资分外谨慎,因而政府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企业有效的获得创业投资提供了“辅助”作用。
所谓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一定义包含三层含义:
(1)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而非商业性基金。(2)引导基金发挥引导作用的机制是“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非直接从事创业投资。
(3)引导基金按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非通过拨款、贴息或风险补贴式的无偿方式运作。所谓“市场化运作”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引导基金在选择扶持对象时应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场状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和政策目标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二是引导基金在使用方式上,主要应当体现“有偿使用”原则,以利于所扶持创投企业强化财务约束机制。
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宗旨主要是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这实际上要求引导基金在两个层面发挥引导作用:一是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二是引导所扶持创业投资子基金增加对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
(二)政府引导基金的意义
1、引导社会资本,推动形成创业资本的聚集机制
中国本土LP 市场发展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真正意义的本土LP 群体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财政和民营资本(民营企业/ 富有个人)组成。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会极大地改善创投资本的来源问题。一方面,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本身为创投市场提供了一个资金来源渠道;另一方面,也会通过政府信用,吸引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同时也可以通过在引导基金运作机制中设计相应的“让利机制”,吸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降低其资本风险。
2、引导投资方向,弥补市场空白
各国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一个较强的政策导向就是扶植既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然而,很多创投机构包括海外基金都倾向于投资中后期的项目,特别是上市前阶段的企业。一般而言,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的公司都具有很高的风险,是最难引入资金的时期。目前,我国能够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的天使投资也较不活跃。因此,政府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可以培养一批极具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好的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为商业化创投机构进一步投资规避一定的风险。
3、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自主创新
目前,我国民间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吸引社会资金,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引导资金流向高科技产业,通过运用创业投资机制,利用创业投资机构的综合能力,对处在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料等领域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出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研发为动力的创新型企业,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带动我国以自主创新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4、培养人才,促进本土创业投资发展
培养创业投资家是一个地区创业投资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培养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是美国和以色列创业投资成功之路,而建设本土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又是创投发展的必由之路。如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的一个成功之处就是为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输送了大量的优秀人才,使创业投资业成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行业。因此,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该注重培育本土的创业投资家,从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业获得快速发展。
二、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历程分析
(一)探索起步阶段
(二)快速发展阶段
(三)规范化设立与运作阶段
三、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分析
政府引导基金是按政府产业政策对符合优先鼓励发展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的重要渠道。虽然全球各国或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运作上各有特点,但主要采用参股支持和融资担保两大运作模式。
(一)参与支持模式
参股是引导基金运作的最基本的业务模式,是我国政府引导基金采取的主要运作模式。所谓参股就是指由政府出资组建母基金,母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组建子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由母基金作为引导基金,和具有较强管理经验及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作,吸引大量社会资金的投入以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子基金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母基金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运作,负责与其它出资人共同确定子基金管理团队和基金运作规则,确保子基金投资于政府规划中重点产业的创业企业,但具体投资决策完全由子基金的管理团队自由决策,最终以出售基金的形式实现退出。这种模式能够很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放大效应,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繁荣。以色列、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是成功采取该种模式的典范。
(二)融资担保模式
融资担保方式适合于信用体系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所谓融资担保是指政府引导基金为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一般政府引导基金以货币形式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按照商业准则,创业投资企业应将其股权作为反担保或作为质押提供给政府引导基金,对政府引导基金的货币资本亏损承担责任。美国和德国是成功采取该种模式的典范。
(三)其他模式
除以上两种模式外,有的政府引导基金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了跟进投资、阶段参股、风险补助以及投资保障等其它形式。其中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属于股权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属于无偿资助。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对选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5 年内退出,投资收益用于向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跟进投资是引导基金业务模式中唯一直接投资企业的方式,也是引导基金的一种辅助业务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跟进投资的资金只能占整个引导基金总额中很小的比例。
阶段参股是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并且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
风险补助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
投资保障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确定的辅导企业予以投资前或投资后的资助,各地引导基金在运作中还引入担保机构,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的问题
(二)对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建议
(三)对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展望
五、案例分析
(一)上海浦东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上海浦东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创投引导基金”)成立于2006年,资金规模10亿元人民币,由上海市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投”)具体负责运作。
上海浦东创投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最有创新性,首先成立人民币基金,然后再走出海外设计架构,投资于美元基金,再回到中国进行投资,开创出引导基金“走出去”投资外资VC的先河。例如引导基金成立当年的第一单,浦东科投在开曼群岛设立一支有限合伙制基金,以外资LP身份给德丰杰龙脉中国投资基金500万美元,避免了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审批程序的麻烦,成功走出一条国有资本参与国际主流创业投资基金的合规路径,成为中国第一个规范登记的示范案例。
上海浦东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概览
(二)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6年3月22日,由国家开发银行与中新创投共同组建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 苏州创投引导基金”)正式设立,总规模为10.00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时为了充分发挥地方资金的引导功能,吸引和集聚一批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进一步活跃地方投资氛围,培育出一批具有可持续自主创新能力的市场化的高科技企业,推动园区由“制造”向“创造”迈进。通过这一“向创投基金投资”的母基金的设立,园区将力争在3年内,吸引10家左右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入驻,形成创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良性互动。
2009年9月,国内政府引导基金热潮翻涌之际,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完成其所有投资,吸引众多地方政府前去取经,基金管理者坦言所谓的苏州模式是“以引导基金之名,行市场化之实”,基金成立三年来,边实践边摸索,走出一条市场化道路,成为了创投眼中难得的优质本土LP。
1、模式探索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之初,运作模式并无先例可供参考,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成立后的半年,由于外汇管制严格而无法投资境外基金,投资境内基金的条件还不成熟,引导基金并无施展的空间。此外,在“红筹模式”仍然通畅时,一流的GP并不青睐人民币基金,外资LP较本土LP成熟得多,资金供给也相当充裕,相对二流的GP又难以满足引导基金的要求,所以需要接触大量GP以寻找合作伙伴。直到2007年,引导基金的运作出现转机:首先是“红筹模式”被禁,境外上市受阻,加之人民币升值,国内二级市场活跃,创业板开闸加速,GP开始考虑“本土募资、本土投资、本土退出”。
2008年5月,苏州引导基金宣布与德同资本、软银中国、智基创投等共同设立6支人民币子基金,规模分别为5亿左右,其中,引导基金分别投资1亿元,其余由创投公司自筹,这些基金的架构都遵循“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模式。尽管开局良好,但第一批合作机构在设立时仍然面临重大挑战,主要是子基金的法律架构问题,国际通行的有限合伙制在中国没有得到普遍许可,而且GP在境内募集基金面临LP偏少的窘况,即便募集成功也会与同时管理的境外基金的产生潜在利益冲突。经过反复研究,引导基金和GP共同选择了与有限合伙制最为接近的中外合作非法人制,即外资GP与本土基金做中外合资(Joint Venture,简称JV)的结构。具体操作是:先在托管银行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在需要投资某个项目时再向海外“CALL”钱,海外的LP按照出资比例将外币汇入,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转为人民币后再投资。
关于“JV基金”的设置还有两个问题:其一,搭建了中外结构的人民币基金按照现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项目的投资仍被视为外资,这些基金的投资就受到很多限制,比如在产业投资方面会受到严格限制,需要按照相关产业目录去做。其二,结构中加入了外资,基金设置程序也会比较复杂,管理团队在这方面有经验,帮助GP一起做架构,去跟商务部进行沟通,做了很多这方面的复杂工作。然而这些国际一流的GP仍然选择与苏州创投引导基金合作,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充分的市场化。
2、与GP合作现状
关于如何选择GP有一个转变的过程。引导基金成立初期主要与海外的美元基金管理人合作较多,看中其有较好的过往经验。从2008年下半年起,挑选GP的战略重心开始有所转移,随着国内创业板的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回暖,引导基金的管理团队认为未来本土GP中一定会诞生出更多出色的团队,能与美元基金抗衡。
2009年9月,整个引导基金已全部投完,一共投了16家基金。从投资阶段来看,8支针对成长期和早期投资,5支是相对成熟期的投资,3支后期IPO投资,还有2支与食品饮料相关的并购基金。从法律架构来看,16支基金中各种法律形式均有体现,其中8支是中外合作非法人结构,即与那些海外的、以前管理美金基金的GP合作,另有3支基金是传统的公司形式,剩下的5支则采取有限合伙形式。如表1.2.3.1.1所示,引导基金选择的GP基本为国际一流的创投管理机构,本土创投鲜见。
3、市场化运作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定位是,国内第一支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运作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充分发挥创投资金引导、管理团队引导、创业企业引导、产业资源引导的作用,丰富和完善了苏州工业园区和长三角地区的自主创新平台功能。
苏州创投引导基金在国内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做到了最大程度的与国际接轨,其市场化运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以参股GP设立子基金作为运作模式,不设投资地域和投资规模限制,给予GP最大的决策自由,并且与其它LP同股同权,不放弃投资收益,遭遇损失时也能平等地分担投资风险;其次,引导基金的管理团队足够专业,熟悉国际通行做法和语言,降低了沟通成本,再加上积极的服务态度,务实的解决问题的精神,极大地提高了合作效率。此外,苏州创投引导基金的资金配比方式为将不到1/4的资金放在当时如火如荼的Pre-IPO基金上,而投入在成长期基金的金额高达50%以上,剩下的则是给了更早期的基金,通过投资偏好不同投资领域和投资阶段的创投管理团队完善自身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以达到FOF在整体收益上的安全和平衡。目前所投资基金的情况和行业分布为,种子期、初创期占50%,还有30%在成长期,投资领域方面包括TMT、生物医药、新能源、消费服务,通过分散化投资达到对各个行业的覆盖,在金融危机的覆盖下,能更多地减弱金融周期的影响。
4、经验总结
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成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得到苏州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在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之后,苏州政府要求苏州创业投资集团的引导基金在实现一定的政府职能前提下,以盈利为目的,自负盈亏,不向所投创业投资企业强加让利或保底等条款;二是依托国家开发银行的优势。苏州创业投资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已有业务对接,共同向被投企业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三是开放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思路。苏州创业投资集团自成立之初就定位于全国,对投资范围不加限制并尽量不参与所投基金的日常运作与项目的投资决策,以市场化最优为衡量标准。
总体起来,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个市场化定位运作的基金,引导基金不参与GP团队的日常运作,也不参与项目的投资决策,不会占GP管理公司的股权。引导基金以项目最优的原则,只是选择最合适的项目,而对投资地域不加以限制。此外,依托自身的LP国家开发银行面向全国。最后,截至目前,引导基金对人民币基金的设立,尤其是中外合作非法人制基金的设立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概览
(三)深创投运作政府引导基金的探索与实践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 年8 月,注册资本18.68 亿元人民币,可投资资本量为80 亿元人民币,是目前国内资本规模最大、投资能力最强的创业投资机构。公司股东包括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目前,公司在北京、上海、香港、深圳、重庆、苏州、西安、成都、武汉、中山、郑州、湘潭、南通、萍乡、淄博、威海、合肥、襄樊、潍坊、北京、常州、无锡、杭州、洛阳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或区域性引导基金,合作伙伴遍及全国。
1、深创投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现状分析(1)背景介绍
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的根本意义在于扶持中国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从而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办法》出台后,各级地方政府逐渐意识到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于发展当地经济的重要性,并试图付诸于实施。深圳创新投政府引导基金的创立初衷缘于:一是被称为“红色创投”,深创投应该起带领作用;二是深圳创新投成立之初的宗旨即为“立足深圳、面向全国”,为完成搭建在全国的网络布局,创新投决定用政府引导基金的形式来创建全国性网络,在此过程中实现自己的行业责任、社会责任。
(2)建立政府引导基金的好处:
与政府合作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对深创投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丰富投资项目来源
创投机构的投资难点就是项目,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就有了政府的参与,那么政府就有责任推荐优势项目,也就解决了创投机构项目来源的难题,有了政府的优势项目作保证,也为创投机构提供了发展空间。
与政府和谐互动
政府设立了引导基金,实际就是创投机构和各级政府建立了一种良性、互动、相互依存的关系,而这种依存关系就是不可或缺的资源优势。有了这种特殊的政府资源作保证,在涉及许可证、税收、土地等软环境方面的实际问题时,就会得到优化的服务,很多难题就会迎刃而解。
低成本扩张
创投机构要想做大做强、实现良性扩张,最大的难点就是布点的成本过高。而有了政府引导基金的参与,创投机构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政府网络和政府的诚信优势,实现低成本的布点、扩张,形成准入门槛。
吸引民间资本
扩大资金规模创投机构要想放大资金规模,难点就是民间资本的信任,有了政府引导基金,无疑就是为创投机构提供一份信用担保,成为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创投的不竭动力。
突出了政策优势
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国情中,一切发展都离不开政策的支持。而政府引导基金的设计,恰恰突出了政策的优惠,有了优惠的政策和良好的制度,就可以保证创投机构的经济收益。(3)与政府引导基金的合作情况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于2005 年开始思索建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 年做了大量的工作。2006 年高交会期间,创新投与七个地方政府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签约,随之正式创立政府引导基金是2007 年1 月,与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张家港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首期基金规模为3 亿元人民币的苏州地区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基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模式。与深创投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的政府机构按层次分为: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当地政府能提供稳定的产业政策,不断提供好的项目源,和足够的合作诚意及资本金,机构投资人愿意与各级政府合作,为地区发展作出贡献。
中央级:如中华青年创业基金(拟与团中央设立)、留学生创业基金;
省级:如重庆基金、北京基金、湖北基金;
地市级:如郑州百瑞基金、苏州基金、西安基金、成都基金等; 县级:如武进基金,长兴基金等。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情况(部分)
2、深创投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分析
深圳创新投定位于直接投资和基金投资相结合,并逐渐以基金投资为主。现在,已与苏州市、武汉市、淄博市、重庆市、湘潭市、中山市政府共同组建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具体运作中,主要是采用深圳创新投和地方政府联合出资设立基金公司,然后再委托给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组建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
(1)管理方式
深创投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一般采取公司制,其具体的管理方式和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委托管理制,也就是“基金+ 管理公司”模式,如西安基金等;二是全权委托管理制,即不单独成立区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管理者为深创投集团总部,依托创新投的几大优势,基金投资及退出的最终决策者为基金董事会,现在深创投一般推荐使用这种模式,因为其决策流程相对简单;第三种是跟进投资制,即不需设立基金公司,政府承诺一部分投资用于跟投,深创投负责寻找项目并作出投资决策,之后跟投方依照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签署跟进投资协议,在合同范围内跟随投资,这样政府便可以解决资金问题,因为资金不需要一次到位,随跟随投,合作方式比较灵活。
(2)政府出资比例
对于在与政府成立政府引导基金的过程中政府财政的出资比例,如果由政府与深创投出资设立,出资比例一般低于50%,如果由政府、深创投引导其他商业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政府出资比例一般为30% 至40%,一般来说,合作基金存续期限按规模有所不同,一般7-10 年不等。另外,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的资金可以分步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小于基金总规模的20%。
(3)基金利益的分配
为保证投资人的利益,保证金融杠杆的有效性,政府引导基金签订的同时,双方一般约定合作基金的多少比例必须指定投向哪个地区,之外的部分才可以在周边及更远的区域进行投资,这样便可以在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支持本地企业这种博弈中找到平衡。
对于利益分配的问题,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利益分配方式是不同的,同时还有很多补充条款可以作为补充。委托管理制和全权委托管理制的利益分配方式较为类似,在基金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50%情况下,政府方可以要求对基金清算,并享有有限受偿权,在基金盈利时,政府方享有固定收益;对于跟进投资制,合作基金不收管理费用,也不需要支付管理公司相应的奖励额度,但在发生投资收益后,跟进投资方按比例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中的50% 将支付给管理公司。
除此之外,还有其它的一些分配方式,如政府承诺部分让渡其出资份额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在跟进投资中共担风险,高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或者是选择收购,也就是2-4 年后可按原始投资加固定回报收购股权。这些特殊的分配方式主要适用于种子期、初创期或成长期的项目投资,以弥补对中小企业投资的不足,从而贯彻政府意图。
深创投政府引导基金不同运作模式对比
3、深创投模式的经验总结 作为国内最大的创业投资机构,深圳创新投在基金管理和投资方面的丰富经验,一方面,许多地方政府慕名而来,另一方面,深圳创新投同样需要丰富的可投资资金和项目来源。所以由各地方政府和创新投联合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必然,其将打造一个政府与市场战略合作的“双赢模式”。深创投在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上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
出资模式创新
政府引导基金牵涉到政府的投资,也牵涉到企业的投资,投资是一个过程,在没有投资的时候将资金都沉淀起来显然不是最优的,所以深创投政府引导基金是按照投资进度资金逐步到位。
管理模式创新
深创投政府引导基金采用商业化运作,即政府派人参加基金的运作,但是政府并不干预基金运作的具体进程,这样就既能够贯彻政府的意图又符合商业化管理的要求。
收益模式创新
政府出资部分类似优先股,当基金的净值接近政府投资额的时候,余下的由其他商业机构来承担,也就是说政府不承担损失,跟他合作的商业机构要承担损失。同时,引导基金运作好的话,政府只收取固定回报。目前固定回报绝大多数是利息,也有一些银行的同期存款利息。
近几年来,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政府引导基金建设的已初具规模,网络布局正在形成,基本完成了在沿海中心地区的重点布局,并开始向中西部地区扩张,创业投资与基金管理网络即将覆盖全国重点二线城市和地区。对于未来的规划,深创投将在区域布局方面,在全国建立区域性引导基金30 支至40 支,覆盖全国大多数省份;在行业布局方面,要选择合适的合作机构,建立能源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行业引导基金10 支;在基金规模规划方面,要实现从“多数量,小规模”到“少数量、大规模”的战略转变,即在全国布局完成后,重点设立规模在10 亿人民币以上的引导基金,并控制基金的数量。同时,将完善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解决部分基金在投资项目分配上的利益冲突问题,形成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经理汇报制度与业绩薪酬考核制度,促进创新投的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