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重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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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多经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组员:安监保卫部主任 工程部主任 发电部主任、安全专工 工程部安全专工 发电部安全专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小组 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工程师 多经副总经理

安监保卫部全体成员 生产部门安全专工 各值长、各单元长、安全员、重大危险源责任人。第六条、领导小组组长的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发电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领导小组副组长是所辖工作范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2)、在所辖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组长负责.第八条、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领导小组成员是所辖工作范围内(专业部门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2)、在所辖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3)、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对主管副组长负责.(4)、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5)、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7)、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小组组长职责

(1)、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带领工作小组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2)、对工作小组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全面负责.(3)、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4)、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6)、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小组副组长职责

(1)、在工作小组组长领导下,在所辖工作范围内,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2)、对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负责.(3)、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4)、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6)、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十条、工作小组成员职责

(1)、在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专业、部门、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

(2)、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3)、对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情况进行安全监督;

(4)、及时如实汇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5)、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日常管理适时监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十一条、公司所属部门安全监察部职责(1)、安全监察部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3)、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4)、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5)、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7)、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责任部门

(1)、管辖设备中有重大危险源的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控、维修保养、检查检验工作,并根据岗位责任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设备部每年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的制订要结合重大危险源问题的整改,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3)、建立各部门、班组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督制度,组建重大危险源监督三级网,责任到人。

(4)、各班组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填写《重大危险源月度监督卡》,形成重大危险源月度分析,由部门安全专工汇总并进行部门重大危险源分析于每月28日前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三条、按照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按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安全管理模式,发电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安全管理模式,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经分支机构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四条、辽宁调兵山发电公司按照当地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 报分支机构和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发电公司每年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经大唐辽宁分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4)、重大危险源等级;(5)、安全对策措施;(6)、应急救援措施;(7)、评估结论与建议。(8)、《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当地市政府、大唐辽宁分公司、集团公司。

第十八条、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发电公司应及时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到市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十九条、发电公司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第二十条、发电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2)、危险辨识与评价;(3)、报警系统;(4)、应急设备与设施;(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7)、保护措施程序;(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9)、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二条、发电公司要每年开展一次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三级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直接监督,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由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接监督,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发电公司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公司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二十五条、发电公司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除火电厂灰坝外,其余都要列入本企业重点防火部位。第二十六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放静电设施齐全有效。第二十七条、发电公司电力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列入技术监控的范畴。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火力发电厂灰坝的管理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灰坝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一般为电力设计院)进行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做好坝体监测,保持坝前干滩,保持坝体护坡完整,定期巡视,确保灰坝安全。做好灰坝保卫的宣传工作,落实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发电厂升压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所在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氢罐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第三十一条、划定油区,主要包括:燃油罐、油泵房、装卸区。油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立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配置泡沫消防系统。燃油母管应定期测量厚度。第三十二条、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锅炉检修平台、汽轮机车间桥式起重机械、斗轮堆取料机、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要做好定期检验工作。第三十三条、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四条、锅炉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的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三十五条、发电公司的危险化学品仓库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储。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第三十六条、新建电厂不得再设计供检修用的集中供应氧气、乙炔的集中供气站,原有装置应逐步淘汰。

第三十七条、电厂不得再设计使用放射性物质用于测量等装置,原有装置应积极采用替代装置。

第三十八条、淘汰的放射性物质(包括生产和医用)应移交当地公安或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在用放射性物质的保卫工作。相关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知识,配备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落实双人、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试验室的设计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十条、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应设置围堰。相关工作人员要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第四十一条、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大客车、通勤船只或用于旅游、运输的大客车、游船等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四十二条、车辆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制氢气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从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量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临界值以内。

第四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发生变改或标准发生变时必须重新评定,已不成为重大危险源的要填写重大危险源变更记录。

第四十五条、运行人员负责进行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视,巡检内容要包括部门所属重大危险源,在巡视记录中对巡视情况进行记录。第四十六条、未实行点检定修部门重大危险源检修责任人每2天检查一次,班组每周检查一次,部门每月检查2次,实行点检的部门按点检周期进行,每月检查一次。

第四十七条、班组重大危险源检查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由部门安全员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查。第四十八条、各部门、班组、点检员、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检查时要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部门,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检查人。

第四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巡视记录中要有反映设备健康状况的主要参数,对重大危险源设备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当设备健康状况发生改变时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进入问题库实施闭环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在日常巡视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缺陷汇报记录。

第五十二条、相关专业对重大危险源缺陷要高度重视,组织专业人员制定缺陷治理计划及方案,一周内不能完成的要录入问题库,进行闭环监督整改。

第五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缺陷应及时处理,缺陷处理的优先级高,按缺陷的危急程度,按排人力、物力排除。

第五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缺陷处理完成后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点检员对缺陷处理质量负责;未实行点检的部门,专业主任对缺陷处理质量负责。

第五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缺陷处理完成后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如重大危险源级别发生改变必须上报分公司及集团公司。

第五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缺陷暂时不能处理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进入问题库。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七条、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及评估不准确的考核相关责任部门500元。

第五十八条、未对重大危险源责任人进行相关培训的,考核相关部门200元。

第五十九条、未把重大危险源列入重点防火部位的,考核相关部门200元。

第六十条、未取得重大危险源责任人资质证书或证书超出有效期的考核相关管理部门500元。

第六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查未开展及检查不全面、记录不完整的,考核相关部门200元。责任人每次50元。

第六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未落实责任人,分工不明确,组织机构未建立的考核相关部门100元。

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及通勤大客等未取得相应检定证的,考核相关部门100元。

第六十四条、未制定重大危险源预案及未进行演练的,考核相关部门200元。

第六十五条、由于人员责任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按照相关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十六条、发生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时,事故责任按点检员50%,检修责任人30%,运行责任人20%进行考核。

第六十七条、对重大危险源缺陷处理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的,考核责任人50元,部门主任100元。对由于缺陷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调查规程处理,并追究领导管理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安监保卫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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