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上半年第二次作业_民事诉讼法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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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测验提交: 2018年上半年第二次作业.民事诉讼法2018年上半年第二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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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问题 1.需要评分

一、名词解释:1.诉讼标的 答案

所选答案:

诉讼标的,指作为诉的内容的、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特定权利主张。

.问题 2.需要评分

合议制度 答案

所选答案: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一般由3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或者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问题 3.需要评分

两审终审制度 答案

所选答案:

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历史上,都曾出现过各不相同的审级制度。中国建国初期曾实行三级三审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改为四级两审制,即两审终审制。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1]

.问题 4.需要评分

管辖恒定 答案

所选答案:

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问题 5.需要评分

公益诉讼 答案

所选答案: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问题 6.需要评分

二、简答题1.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的区别。答案

所选答案:

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与第一审程序比较,虽然都是普通程序,但是也有以下区别:

(1)第一审程序是审判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在依法提出上诉、扰诉情况下才进行的程序。

(2)案件的来源或案件的启动因素不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则来源于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3)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是起诉书或者自诉状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则是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有权进行审判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进行;而第二审程序则只能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第一审也是终审,不存在第二审程序。

(5)是否开庭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不同。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而第二审程序则对有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审程序对有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第二审程序则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6)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独任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二审程序则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

(7)所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同。依第一审程序审判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后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依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除死刑案件外,一经宣判立即生效。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与第一审程序比较,虽然都是普通程序,但是也有以下区别:

(1)第一审程序是审判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在依法提出上诉、扰诉情况下才进行的程序。

(2)案件的来源或案件的启动因素不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则来源于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3)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是起诉书或者自诉状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则是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有权进行审判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进行;而第二审程序则只能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第一审也是终审,不存在第二审程序。

(5)是否开庭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不同。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而第二审程序则对有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审程序对有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第二审程序则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6)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独任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二审程序则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

(7)所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同。依第一审程序审判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后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依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除死刑案件外,一经宣判立即生效。

.问题 7.需要评分

2、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答案

所选答案:

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物通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往往是提供劳务行为的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利益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权利也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质权的客体就包含特定的权利。(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所确认的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 8.需要评分

3、简述我国法院调解的特点和意义。答案

所选答案:

1.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的方式比较多,如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等,但是除法院调解以外,其他方式的调解都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其所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审判组织扮演着较审判模式中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从而使调解带有浓厚的诉讼性质。同时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等同的效力。

2.法院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的权威性双方当事人对该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认同,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便会使法院调解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同时,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审判模式”和“调解模式”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基本形式。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其提起再审的理由也受到严格限制。

.问题 9.需要评分

4、小额诉讼适用的条件。答案

所选答案: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由此看来,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解决某种特定类型的纠纷,还在于其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即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将案件分流,减轻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从而在普通程序中实现程序的公正,而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程序得以提供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但必须看到的是,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正式确立,但仅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略显粗糙,仍须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其完善。

.问题 10.需要评分

5、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上是2014年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保障诉权的新增规定,请谈谈你对保障诉权的理解。答案

所选答案:

作为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重要组成之一的诉权理论,在大陆发系诉讼理论历来存在较大的争议,先后形成了近代的诉权私权说、公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在发展过程中,又经历了抽象的公法诉权说(抽象诉权说)、具体的公法诉权说(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诉讼内诉权说)等学说的演变,前苏联及我国则主张二元诉权说。综合各种学说,我们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完整内涵包括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个方面,程序涵义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涵义则是指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双方行使诉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围绕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法律适用而交互作用的一种纠纷解决过程。当事人双方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基本上奠定了民事诉讼结构的大致格局并直接涉及到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问题。诉权与审判权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法院这两种不同的诉讼角色来享有并加以行使,正是二者的交互运作推动着民事诉讼的发展进程。

目前我国对诉权的保护极为薄弱,立法上对诉权的保障极为不周,司法实践中诉权保护不足和侵害诉权的现象也相当严重,因此,应当大力加强诉权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障的力度。这就要求加强诉权的立法保障与司法保障:一方面,应当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司法保护提供较为全面的实体法依据和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应当尽快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并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法官更加重视当事人的诉权,杜绝随意阻碍和剥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情况发生。作为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重要组成之一的诉权理论,在大陆发系诉讼理论历来存在较大的争议,先后形成了近代的诉权私权说、公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在发展过程中,又经历了抽象的公法诉权说(抽象诉权说)、具体的公法诉权说(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诉讼内诉权说)等学说的演变,前苏联及我国则主张二元诉权说。综合各种学说,我们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完整内涵包括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个方面,程序涵义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涵义则是指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双方行使诉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围绕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法律适用而交互作用的一种纠纷解决过程。当事人双方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基本上奠定了民事诉讼结构的大致格局并直接涉及到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问题。诉权与审判权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法院这两种不同的诉讼角色来享有并加以行使,正是二者的交互运作推动着民事诉讼的发展进程。

目前我国对诉权的保护极为薄弱,立法上对诉权的保障极为不周,司法实践中诉权保护不足和侵害诉权的现象也相当严重,因此,应当大力加强诉权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障的力度。这就要求加强诉权的立法保障与司法保障:一方面,应当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司法保护提供较为全面的实体法依据和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应当尽快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并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法官更加重视当事人的诉权,杜绝随意阻碍和剥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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