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暂行办法[定稿]_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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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1年11月30日通过)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各学院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查目的】
有效惩治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和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硕士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
〔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或者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四)伪造注释的;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的;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七)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作出不当学术评价的;
采用专门软件检测的,原则上每篇学位论文只检测一次。
检测软件由专人负责使用,严格保密软件使用账号和密码,严禁利用检测软件从事非检测硕士学位论文的活动。
第八条【保护著作权】
审查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保护被审查学位论文的著作权。
第九条【送达和查阅检测结果】
〔第一款〕硕士办公室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检测通过名单,并将检测结果通报相关教研室及导师。
〔第二款〕答辩申请人和其导师有权到硕士生教务办公室查阅自己论文或指导论文的检测情况,并且有权向审查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参加审查工作小组会议表达意见。
第十条【处理决定及其公示】
〔第一款〕在充分考虑答辩申请人和其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对软件检测结果,审查工作小组经讨论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重复率在10%以下的学位论文,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答辩计划库。但是,答辩申请人应当作出适当修改。
在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以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法学院硕士生教务办公室提出异议。硕士工作委员会在征求答辩申请人和其导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附件1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
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惩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2009年6月颁布)、《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第六条 各学院(系)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一、实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即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评阅专家保密,评阅专家也实行匿名评审);
二、利用检测软件对论文进行检测;
三、交叉使用或者同时使用前述两种方法。
准备答辩的、已经答辩的或者已经取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被举报(匿名或者实名)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各学院(系)应当通过前款所列方法进行认真审查。
第七条 各学院(系)应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对拟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并公示通过审查的学位论文作者名单。
各学院(系)应将事前审核的原始记录予以保存,并报送研究生院。
第八条 研究生院可抽查已经完成答辩人员的学位论文。
各学院(系)应在收到研究生院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拟抽查学位论文的文本和与文本一致的电子文档提交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经抽查发现学位论文具有学术不端行为嫌疑的,应当将该学位论文退回学院(系)复查。
第九条 学院(系)应对研究生院退回的具有学术不端行为嫌疑的论文进行复查。如有异议,学院(系)应当制作《异议审核意见书》。
《异议审核意见书》由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论文
会对指导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理。
根据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轻重,对指导教师的处理分为:诫勉谈话、暂停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学校范围内对被认定为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及其导师的处理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研究生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复议结果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复议结果确认不属于学术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为当事人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应当附带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学生本人未提出申诉申请,其指导教师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10%以下的论文,应视不同情况适当修改,修改合格后方可列入答辩计划库。软件检测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2、对列入“答辩计划”的人员,学院应有书面认可意见。学院的书面认可意见包括如下内容:拟推荐答辩人员姓名、软件检测论文结果、导师意见、学院意见等。
(三)软件使用注意事项
1、由于流量有限和责任有限,软件只限于审查拟答辩硕士生(论文完成且导师推荐答辩)的学位论文,原则上每人只审查一次,在报答辩计划前完成。
2、软件由专人负责使用,账号和密码注意保密,检测结果提交审查小组认定。
3、不可利用检测软件从事商业化操作。
4、检测结果由学院专家小组进行认定和解释。
(四)各学院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工作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
20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