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冰锋与孙利红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_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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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冰锋与孙利红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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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三民辖终字第19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冰锋,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利红,女。
上诉人张冰锋因与被上诉人孙利红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913号裁定,以“其在义马变电站工作,在洛阳市老城区居住,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上诉至本院。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被上诉人孙利红起诉上诉人张冰锋索要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电业局股权及分红而发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张冰锋的户籍所在地为三门峡市湖滨区,故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张冰锋对其上诉理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范敏英
审 判 员郭相耀
代审判员赵曜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韩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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