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小知识邀请招标_咨询项目邀请招标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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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与之相对应的方式是公开招标。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二、涉密项目如何采购

(一)采购人可以自行认定并实施涉密项目采购吗?

编者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同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都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践中,涉密项目采购有的是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有的是委托集采机构实施采购。但据了解,大部分地方涉密项目采购方面的管理制度还是空白,甚至对涉密项目的认定各地也有不同的做法和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涉密项目到底该如何采购?如何选择涉密项目供应商?涉密项目评审专家如何产生?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如何保护?„„对于涉密项目采购的这一系列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将陆续推出专题进行探讨。

案例回放

甲单位是某省级国家机关,其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了一批物资设备,项目预算为300万元。

甲单位自行确定了本项目属于涉密项目,因此采购时未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也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而是经单位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决定,直接与国内某知名A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和保密协议。

问题引出

1.采购人可否自行认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2.涉密采购项目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3.涉密项目采购单位可否直接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专家点评

省级国家机关有权限自行认定采购项目为涉密项目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由高到低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低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别的单位是没有确定国家秘密权限的。

本案例中,甲单位为省级国家机关,具有确定国家秘密的权限,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采购项目为涉密项目。

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单位,可以授权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相应级别的国家秘密的权力。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印发了《北京市党政机关定密授权机关名录》,凡名录内的机关单位,均有权确定相应级别的国家秘密。需注意的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定密权在采购人同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采购人不能直接把工程项目自行确定为涉密项目。

涉密项目由采购人单位承办人提出、定密责任人批准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定密责任人作出了详细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单位,经承办人提出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后,就能把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为涉密项目。实践中,可能是由领导班子会或者保密委员会最终决定。因此,本案例中,甲单位作为省级国家机关,有权直接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为涉密项目,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当然,在实体上,甲单位不能把非涉密项目确定为涉密项目,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甲单位认定的涉密项目存在问题,也可以纠正。

如果甲单位无法认定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涉密,应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具体看甲单位拟定的密级。如果拟定为绝密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如果拟定为机密级、秘密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报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对于无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单位,如果想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为涉秘项目,则需报上级单位确定;如果没有上级单位,应当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部门确定。

涉密项目采购单位可以直接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而同时《政府采购法》也未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密级,因此不管是绝密级、机密级还是秘密级的政府采购项目,都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如何采购呢?

首先,不能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例如,涉密信息不能在互联网上传递,这就要求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能在网上发布公告。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均需在网上发布公告,因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均不能适用。

其次,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涉密采购项目亦不例外。本案例中,虽然预算金额为300万元,但不需要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笔者也不建议参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这些采购方式均需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不能把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笔者建议参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选择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案例中,甲单位经领导班子开会研究,与国内知名的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即体现了民主决策制度,又保证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把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内,这是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的。

对于涉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不适用本法,但并未规定应当如何采购,这让很多采购人犯了难。笔者认为,既然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采购人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是不应当受到相应处罚的。具体如何采购,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取决于采购人的意志。笔者建议,为保证涉密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防止腐败行为发生,涉密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建立内控制度,制定涉密采购项目的内部操作规程,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内部规程进行采购,确保涉密采购活动公平、公正、依规进行。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三、怎么分辨是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

主要看资金形式和项目的审批单位。政府采购主要是财政资金,一般由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办负责。一般是采购办或采购处负责审批.招标投标主要是国有资金项目,涉及项目比较多。发改委,建委等都是招投标

四、占项目总价值多大比例即可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费用”怎么算? 占项目总价值多大比例即可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费用”怎么算?

公开招标是我国法定的主要采购方式,但满足特定条件,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比如邀请招标,对于这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了两个法定适用情形,即“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其中第一种情形,实践中比较容易界定,但在第二种适用情形中,公开招标的费用到底具体包括哪些?“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指的是什么?“比例过大”的标准又是什么?到底“多大”可以认定为“过大”?对这些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的话,既不利于全面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成本控制,也会影响实践中邀请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和选用。在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政府采购一线工作经验,就上述问题谈谈看法,希望对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公开招标费用”具体包括那些?--三大部分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应该包括三个大的部分,分别是招标过程中的时间损耗、标书文本制作成本以及专家评审成本和损耗,也即“公开招标费用=时间成本+制作工本成本+评审成本”。

①时间成本

一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从委托开始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所耗时间最少是30日(这里均是采用各个环节法定时限的下限来计算的时间,即签订委托书1日,采购代理机构制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1-2日,采购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确定1-2日,发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1日,等标期20日,开标1日,中标结果采购人认定1-2日,中标结果公告1日,合计30日)。

而一个邀请招标采购项目,从委托开始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所耗时间则最少是35日,比公开招标要多一个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时间耗费方面来看,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要多5个工作日。

可见,邀请招标的时间成本比公开招标的时间成本相对要大一些。

②制作工本成本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同样是一个采购项目,不论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还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其制作工本方面的成本基本相当,反而是邀请招标还多了一个资格预审环节(或组成评审委员会或由采购代理机构单独或与采购人联合进行),而且还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③评审成本

评审成本主要取决于采购项目的大小、采购项目技术含量的高低,以及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多少。仅就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而言,采购项目越大,评审时的专家评委就越多;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越高,专家评审所耗费的时间也越多;参与的投标供应商数量越多,评审的时间就越长。所以,在上述三个影响评审成本的因素中,项目大小和技术含量都是客观的,无法改变,唯一可以调整的,是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即三家以上或三家,只有在这个因素上才有可能降低评审成本。

由于在工程采购中,实践中发现,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N个供应商投标,还是邀请招标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其项目节支率基本差不多,所以耗用大量的时间去评审,在结果效益相当的情形下,两利相权取其重,笔者认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什么是“采购项目总价值”?--项目采购预算

实践中,决定是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价值”是关键。那么,这个“总价值”具体是指什么呢?

“价值”有哲学和经济学概念之分。笔者认为,这里的“价值”应为经济学的概念,即泛称物品的价格,是与“费用”相对应的,所以应该是指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

在此,可能会有同行有疑问:既然“价值”有多个维度的含义,为什么我国法律要用“总价值”这个概念呢?笔者臆断,可能是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20条的内容,即“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之规定。

所以,这里的政府采购“总价值”,应该是指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不包括“社会效益”这块,也就是说不涉及定性的问题,因为“定量”与“定性”的范畴是没办法相比较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公开招标方式费用”与“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较,不可能是“公开招标方式费用”与社会效益的比较,只能是“公开招标方式费用”与项目预算的比较。所以,这里的“采购项目总价值”是指项目采购预算。

“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多大为“过大”?--占预算3%以上

目前,省级公开招标(货物和服务)的数额标准一般为200万元,地市级为100万元,工程类为200万元。如果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代理费收取标准,即:货物和服务100万元以下的1.5%,工程类100万元以下为1%,1亿元以上的0.01%(2011年有所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5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合计收费=1.5+4.4=5.9(万元)

从这一项目来看,采购代理费用只占项目预算金额的1.18%(5.9万元/500万元)。

按目前政府采购节支率8.8%(2012年国家公开的前10年平均节支率是11%)计算,50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节约财政资金44万元,采购费用5.9万元占节约额44万元的13.4%。

随着政府采购预算的不断科学化和精细化,近年政府采购货物类的节支率一般在6%左右,照此计算,500万元可节约30万元,5.9万元的采购费用占节约额30万元的19.6%。

通过上述计算分析以及采购实际经验,笔者认为,采购代理费用占采购项目预算的3%以上,或占预计节约额50%以上的,均应当认定为“比例过大”。

需声明的是,笔者在此抛开了“社会效益”,纯粹仅从“经济效益”方面来谈“比例”过大的问题,也不涉及效率与效益的关系问题。如果将这些因素都考虑进来,则需要另作分析讨论,可能结果会有不同,也更复杂。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工程采购中,有一个建设资格的要求,同时还有一个国家标准的预算,工程采购项目不要求最低报价(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只要有资质,谁做都可以。所以,工程采购项目为了减少评审量,有一个邀请招标之采购方式(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笔者不赞成有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明确规定,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在采购需求明确、质量同等的情形下,供应商越多越好,竞争越充分,价格的比拼效益就越高,就越能采购到物美价廉的货物。

公开招标费用占比大小由谁认定?--采购人

政府采购中,每一个环节的定性,都由对应的责任部门或人员,比如变更采购方式,也就是招标采购改非招标采购的,依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对于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那么,对于“公开招标费用费用占比”是否“过大”的问题,该由谁来认定呢?笔者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主体责任,并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由采购人自己认定,凡公开招标费用费用占比达到规定标准和比例的,采购人即可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五、政府采购与委托招标公司有什么不同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键看采购是不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是不是自行采购,只有部门采购和自行采购才能委托招标公司。其他政府采购都通过采购中心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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