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抢修车高速公路施救作业基本要求(推荐)_高速公路施救作业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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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抢修车高速公路施救作业基本要求

(试运行)

一、清障施救作业基本程序:

(一)赶赴现场,轮胎抢修车接到求助信息或公安交警部门、路政管理单位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出人员和车辆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清障施救,确保白天5分钟、夜间10分钟内出动,到达事故现场时间按每小时80公里速度推算,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到达现场时间以当时规定的高速公路安全行车速度推算(应急车道堵塞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摆放安全标志,清障施救人员到达事故(故障)现场后,按规定摆放好安全标志,设置清障施救安全作业区域,以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三)撤离人员、抢救伤员,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清障施救人员协助现场高速公安交警人员将滞留人员撤离危险区和抢救伤员,同时配合相关部门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侵害;

(四)抢救财产、转驳货物,在安全作业区域内对事故(故障)当事人财产及事故车辆装载的货物进行抢救和转驳,最大限度地减少服务对象的损失;

(五)引吊、拖离事故(故障)车辆,待交警和路政人员勘验完事故现场后,清障施救人员应当根据事故或故障车辆现场基本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拟定清障施救方案,并在高速公安交警和路政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对事故(故障)车辆进行规范的吊装和牵引操作;

(六)清理路面,完成清障施救作业后,清障施救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现场可能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路面障碍物进行清理,如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相关部门清除的,应及时通知;

(七)撤离现场,待高速公路恢复畅通后,清障施救人员应朝来车方向由远至近依次撤出安全标志。

二、操作规程

清障施救服务人员赶到现场后,应严格按下列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一)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迅速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

(二)向当事人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表明单位和身份;

(三)询问和查看车辆故障原因,征询当事人意见;

(四)告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及全部所需费额;

(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对故障车辆进行清障施救作业或牵引至服务区内安全地带,或由最近收费站牵出高速公路;

(六)收取清障施救服务费并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票据;

(七)填制协议书、开具收据或发票,交当事人填写服务意见并签名(详见附件2)。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清障施救服务费用结算的,可由单位、当事人家属或授权的代理人办理;

(八)对故障车辆停放影响交通安全,存在事故隐患且拒绝服务的,应采取警戒、警示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置;

(九)属于事故车辆的,应在公安民警的指挥下,快速抢救伤者,及时清理、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并按照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指令和要求,将事故车辆和货物拖曳(牵引)、转运至指定地点停放,协助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维护现场秩序,迅速恢复交通;

(十)事故车辆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请求事故处理民警对清障施救服务作业情况予以证明,并积极配合民警及时查找当事人,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耐心、详细的解释

三、清障施救人员工作要求

(一)在高速公路从事清障施救作业前,需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清障施救作业操作规程的培训;

(二)进入高速公路作业必须着统一的清障施救工作服装;

(三)不得擅自到安全作业区域外活动,不得将任何清障施救设备置于作业区域外;(四)不得随意变更设置好的安全作业区域;

四、清障施救注意事项

(一)清障作业注意事项:

1、作业前应向服务对象告知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文件依据和标准,事先讲明计算方法和所需费额;

2、一般简易作业,在抵达现场后,应先安排专人摆放安全标志牌;移动作业时应有人持指挥旗(灯)疏导车辆;大规模清障施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应请求高速公安交警部门实行作业现场交通管制;

3、在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路段和安全作业区外,轮胎抢修车作业不得逆行。

(二)安全标志摆放注意事项:

1、大规模清障应按作业现场交通管制办法摆放有关标志、设施;

2、小规模清障由于机动性强,可于现场前方500米外开始设置第一级限速标志,200米后设置第二级限速标志,采用渠化隔离装置布设作业区及改道,于后方100米处设解除限制标志。

3、一般规模清障,只设警示区、渐变区和作业区,相应的标志设施要求与大规模清障相同;应使用反光标志牌及反光锥形筒隔离作业区域,白天距现场区域来车方向150米外连续设置,夜间或雨、雾天气距现场区域来车方向200米外连续设置;反光锥形筒的间隔不超过10米,锥形筒呈斜弧型排列;将“前方施救”标牌摆放于最远端,距其不低于30米处摆放变道指示牌;作业过程中,应当安排一名以上清障施救服务作业人员在来车方向进行警戒(见附件)。所有清障施救服务作业人员应当在安全隔离区域内活动,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撤除标志标牌应当由作业现场中心位置向来车方向远端依次撤除。

五、交通事故现场救护原则

在判断情况的前提下,先抢救危重伤员,后护理一般伤员;先处理危机生命的严重损伤,后处理一般损伤;在不加重可能是隐蔽伤的条件下,进行明显损伤的处理和伤员翻动、搬运。

六、清障施救服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作业流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放置反光标志牌、反光锥筒,设置安全防护区域;

(二)不按规定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不按规定穿着反光背心;

(四)疲劳驾驶、违法停车、骑压车道分界线行车、逆行、擅自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八、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及作业人员在清障施救工作中应文明礼貌,规范服务,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求助信息或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指令后,不及时到达故障或事故现场;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故意拖延抵触,不及时进行清障施救作业;

(三)不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证件;

(四)不向当事人出示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计算公式,收取清障施救服务费用不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五)采取哄骗、威胁等手段强行提供清障施救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冒充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拦截、查扣车辆、证照,收取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或罚款;

(七)故意或过失损害高速公路路产(含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扩大高速公路路产损失;

(八)敲诈勒索、辱骂殴打服务对象或损坏、非法占有、盗窃清障施救服务现场物品;

(九)发现交通事故现场不及时报告,私自处置、撤除;

(十)发现路面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品,不按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处理和排除;

(十一)遇到不接受现场清障施救服务且未排除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不报告擅自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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