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公司输电线路故障查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_电力公司安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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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公司
输电线路故障查找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省电力公司输电线路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输电线路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降低输电线路故障跳闸率,提高输电线路设备可用系数,及时掌握输电线路故障情况和规律,积累运行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220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维护的电业局(公司)及供电局(或工区)。
二、编写依据
2.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
12.2《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生(2003)481号文件
2.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文件
2.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文件
2.5《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总(2003)413号文件
三、线路故障
3.1本办法所指输电线路故障是指输电线路跳闸及输电线路跳闸后造成的线路“一类障碍”或“线路设备事故”。
3.2 线路跳闸是指由于输电线路本身缺陷或外部隐患的作用和影响,造成输电线路发生闪烙,引起变电站线路侧开关动作,无论开
关是否重合成功,均视为线路跳闸。
3.3本办法所指故障线路不包括因变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或发生电网事故时受影响的输电线路。
四、故障点查找及其管理
4.1电业局(公司)应积极推广“四川省电力公司雷电定位系统”的应用,采取包括加装行波测距装置等先进技术和措施,以提高输电线路故障测距和故障点查找的准确性。
4.2输电线路发生跳闸后,电力调度中心应将有关保护、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故障测距范围等信息及时通知沿线相关运行维护单位安排故障巡线,及时通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
4.3输电线路发生跳闸故障后,无论开关重合成功与否,运行单位均应及时组织进行故障巡视,以发现故障点、查明故障原因。
4.4故障巡视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4.5输电线路运行维护单位应从线路两端变电站收集相关保护动作、故障录波、故障测距等记录,作为查找故障点和分析故障原因的依据。当值调度、变电运行及保护专业人员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线路故障巡视。
4.6对长度不超过30公里的输电线路,均应进行全线故障巡视和故障点查找,重点对测距故障点两端10公里范围内线段进行巡查;对长度超过30公里的线路,可先对测距故障点两端10公里范围线段进行故障巡视和故障点查找;如未发现故障点,则应向两侧延伸范围巡视。
4.7对于两个及以上运行单位共同运行维护的输电线路发生故障跳闸,如果测距故障点(如两端测距不一致时,以靠近分界点最近的测距故障点为准)到运行分界点之间距离在15公里内,两个单位均应组织故障巡视,其中测距故障点不在运行维护范围的单位其巡视段线路长度不得低于从运行分界点起的10公里。鼓励相邻单位跨运行管辖范围进行故障点查找。
4.8故障巡视应结合对保护动作情况、故障录波资料和故障时气
候条件的分析进行;注意收集当地居民的所见所闻,对重点怀疑杆塔、线段应采取登杆(塔)检查,以利发现真实故障点。
4.9如果第一次故障巡视未能发现故障点,运行单位应在调整巡视人员分工或安排其他班组人员,采取包括登杆(塔)检查的方法再次进行故障巡视。
4.10在故障巡视中发现故障点后,对包括可能的闪烙痕迹、放电树木等故障点现场情况应进行摄影、录像记录,作为故障原因调查分析资料。
4.11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故障巡视后,无论是否查找到明确故障点,均应在10天内组织进行故障分析,其内容包括:故障原因、故障形成过程及内在机理、暴露出的设备缺陷、隐患和可能的人员责任、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4.12对未发现明确故障点的,电业局(公司)生技处应组织线路运行、变电运行、继电保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有关保护动作、故障录波、测距记录等技术资料进行共同分析,提出可能引发或造成故障的分析意见及防范措施。
4.13未发现明确故障点或故障原因分析与相关记录不相吻合的,此次故障应列入“不明原因”故障范围;同时线路运行单位应将测距故障点两端各10公里范围线段纳入到线路“缺陷记录”中,在定期巡视中加强其缺陷发现和查找,直至发现故障点或对该段线路进行全面检测、检修,确认该段线路设备已消除隐患、经省公司生技部同意后才允许取消该缺陷记录;相关保护动作、故障录波、测距记录等技术资料应一并留存。
4.14输电线路发生故障后,相关运行维护单位在10天之内应填报《架空输电线路故障(一类障碍、事故)技术调查分析表》,并由电业局(公司)生技处上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
五、统计与考核
5.1输电线路故障的归属划分及考核统计:
5.1.1由一个电业局(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的线路发生故障跳闸,该电业局(公司)记故障一次;
5.1.2由两个及以上电业局(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的线路发生故障跳闸,线路两端故障测距基本一致(测距故障点分布在2公里范围内),或线路两端故障测距不一致,但两测距故障点均在同一单位运行维护范围内,且任一测距故障点距运行维护分界点都超过15公里,测距故障点所属电业局(公司)记故障一次,其余单位不记故障。
5.1.3由两个及以上电业局(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的线路发生故障跳闸,线路两端故障测距不一致时,其中任一测距故障点距运行维护分界点在15公里内,两个单位均应组织故障巡视和故障点查找,发现故障点的单位,记故障一次,同时记发现故障点一次,其余单位不记故障;双方均未发现故障点的,两个电业局(公司)各记故障一次,同时记未发现故障点或不明原因故障一次,其余单位不记故障。
5.2省公司鼓励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线路设备缺陷或隐患。对于除自身运行维护范围内承担输电线路生产、管理职责外的各类人员,发现输电线路存在可能造成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或重大设备、电网事故的缺陷或隐患,经省公司核实后将给以1000-10000元/处(次)的奖励,同时对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人员给以相应经济处罚。
5.3电业局(公司)未在故障发生后10天内上报《架空输电线路故障(一类障碍、事故)技术调查分析表》,对电业局(公司)生技处分管领导、线路专工给以经济处罚200元/次。
5.4输电线路发生故障后通过故障巡视或10天内未发现明确故障点,对线路运行班组全体成员、供电局(或工区)分管领导和线路专责给以经济处罚100元/人;在3个月内查到故障点、并且原因分析与现场一致的,可以返还具体发现人员的原经济处罚罚款,但故障巡视时具体负责该段(或杆塔)巡视的人员应增加经济处罚100元/人。
5.5对应由两个单位进行故障巡视和故障点查找,双方均未能发现故障点的,对两个单位均按第5.4条予以处罚;对跨范围查找到故障点的,省公司对相关单位和具体人员,比照5.2条进行奖励和处罚。
5.6对弄虚作假、隐瞒故障真实原因、将故障人为责任原因转移为不明原因的,鼓励进行举报,一经省公司调查核实,对电业局(公司)给以经济处罚30000元/次,并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责任分析,相关责任人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省公司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
5.7对电业局(公司)输电线路故障查找情况根据其故障查找率
(C)和运行维护线路长度在下表奖罚标准内进行年度考核:
注:1)线路长度(公里):指电业局(公司)运行维护的220kV、500kV线路的合计长度;
2)故障查找率C:C=(Dc ÷ Dg)×100% ;其中Dc为电业局(公司)当年220kV、500kV线路查找到故障点、故障原因明确的故障次数之和;Dg为电业局(公司)当年220kV、500kV线路发生考核故障总次数之和;
3)表中奖罚金额值为上限值。
5.8在输电线路发生故障跳闸后,开关应重合而未自动重合或变电站不能提供保护动作记录、故障录波、故障测距等资料的,虽未造成电网事故,但应对这些设备的维护单位给以经济处罚10000元/次。故障前经调度命令退出线路重合闸的除外。
5.9在省公司“处罚通知”下发10天内,所有经济处罚由电业局上缴省公司财务部,并将收据复印件交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查。
六、其它
6.1电业局(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110kV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故障查找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并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6.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四川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
6.3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