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检察院_57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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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意见

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直接体现,是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促进检察权公正、廉洁运行的有力保障。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使全市检察机关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更加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昆明市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把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融入日常工作,不断增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权威性、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建设新昆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接受监督原则。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二)主动接受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应强化主动监督的意识,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及时充分原则。检察机关要本着及时、充分的原则,采取各种有利于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措施,确保人大、政协监督权利的充分行使。

(四)改革创新原则。检察机关必须在实践中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密切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方式途径。

二、工作机构

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工作机构,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同本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选配具有较高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综合协调能力强、工作作风严谨细致的人员从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为昆明市检察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日常工作机构。

三、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工作方式 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可采取如下方式:

(一)报告工作。各院要高度重视每年对“两会”的报告工作,认真准备报告材料,派人旁听代表、委员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按照会议要求和代表、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措施。同时,要根据同级人大、政协的意见和本地区的检察工作实际,每年争取向人大政协专题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半年向人大、政协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同时将书面材料抄送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地区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批评、意见、建议以及人大政协交办申诉、控告件的情况,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等。

(二)邀请视察、座谈。昆明市检察机关两级院要主动加强同当地人大、政协的联系,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通报检察工作的重大情况,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检查评议,每年要召开1-2次座谈会,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耐心解答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努力改进检察工作。

(三)组织走访、约见。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以及关注的具体案件情况,适时组织走访、约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活动,直接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走访、约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中所收集的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四)邀请旁听办理重大案件。各院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刑事案件庭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庭审及公开听证会,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五)邀请参加群众来访接待。适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要将接待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提前通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做好组织、记录等各项落实工作。

(六)送阅有关资料。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工作简报、工作通报等,以便代表、委员及时了解检察工作。

(七)设立专用电话,专用邮箱。各院要设立联系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专用电话和专用邮箱,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布,确保与代表、委员联络渠道畅通,随时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

议的代表、委员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答复。交办单位另外确定办理期限的,承办的检察院应当按期答复。

与其他单位共同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批评、意见和建议,检察院为主办单位的,应主动征求协办单位的意见,在答复代表时,应当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意见;检察院为协办单位的,应当在收到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

在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批评、意见和建议时,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委员;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先向代表、委员如实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理时限,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理,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批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起草答复函,经分管院领导签发,加盖承办检察院公章,同时抄送交办单位。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批评、意见和建议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申诉、控告件的程序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转来的申诉、控告件,各级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有关要求依法认真办理。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信函、来访、参加会议转交材料等形式直接交市检察院的申诉、控告件,由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统一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需要列入办理事项的,经市检察院领导审批后予以督办并及时向代表、委员反馈,同时抄送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各级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向各级检察院交办的申诉、控告件,由收件的检察院受理。收件的检察

(三)各基层院要积极探索和总结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经验,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指导,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发展。

(四)各院应落实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专项经费及必要装备,保障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基层院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联系本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具体意见。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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