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工作政策措施讲解_优抚社会工作项目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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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政策措施讲解(2011.3)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臵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它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优抚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优抚对象为祖国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为创建和保卫共和国立下过不朽功勋,付出过巨大牺牲和沉重代价,在政治经济中给予他们适当优待,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公正的一种体现。为了做好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地、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国家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及其贡献大小,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不同的优抚层次和标准。对烈士遗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对象实行国家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住房、交通、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优待。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还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从保障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切实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各项优抚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维护优抚安臵对象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优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优抚的涵义及优抚对象

1、优抚的涵义

优抚,即优待和抚恤的总称。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中的待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的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放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残疾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遗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

优抚工作的主要服务内容: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补助、烈士褒扬和拥军优属等方面。

目前,我国优抚工作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思想教育,一方面是对优抚对象的政治思想教育,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拥军优属的自觉性。扶持生产是解决优抚对象物质生活困难,增强他们自我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群众优待是优抚工作的强大物质基础和后盾,既能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又能加强全社会拥军优属观念。国家抚恤是国家对部分优抚对象实行抚恤性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优抚工作十六字方针突出了优抚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了优抚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优抚制度,推进优抚工作实现法制化、制度化、社会化的基础和根本指导思想。

2、优抚工作的对象

优抚工作的对象(简称优抚对象)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优待抚恤的人员。我国现阶段的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⑴中国人民解放军人现役军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消防、森林、黄金、缉私等武装警察部队服

现役的官兵,包括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

⑵革命伤残人员。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⑶革命烈士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

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人员。

⑸病故军人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人员。

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系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

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系指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

⑻红军失散人员。系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的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⑼在乡复员军人。系指1937年7月6日后至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人员。

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系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11)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系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和参加核试验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此外,民政部门还负责国家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军队队列编制序列内的无军籍职工、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统一组织的军人训练、演习中伤亡的无工作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伤致残的人民群众也属民政部门的抚恤范围。

二、优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

优抚工作政策措施从工作内容的角度来分,主要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优待补助三个方面。

㈠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是国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及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人民警察遗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

1、死亡性质

死亡的性质主要依据死亡时的情节有关规定,由相应机关审批认定。分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种。

①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㈠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㈢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臵突发事件死亡的;

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㈤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其他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烈士的审批程序:在地方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并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申请批准为烈士。军队的则根据死者的死难情节,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②因公牺牲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㈡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㈣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㈤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其他因公死亡的”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③病故

现役军人除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的,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经批准后,应发别发给其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

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的顺序是:①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②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③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④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子女;兄弟姐妹。

3、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①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列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兄弟姐妹。

③定期抚恤金发放条件、标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

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二)残疾抚恤

残疾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人员给予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恤形式。

1、残疾抚恤的分类:

①按残疾对象分类为: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②按残疾性质致残原因分类为:

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具体情形同死亡抚恤的性质认定)

③按残疾对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由重到轻分一级至十级。

2、伤残评定

①伤残评定对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②伤残评定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述对象负伤致残,其残疾程度达到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试行)》,符合因战、因公、因病范围的,可给予评定残疾等级。

具体条件(略)③残疾的申报、程序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残疾,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新评、补评、调整等级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两个以上现场证人姓名及线索;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材料,并向现场证人索取旁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查阅负伤时有关历史证据,并向申请人原部队索取证明,经审查认为

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填写《残疾伤残人员评定(提高)残疾等级呈报审批表》,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五)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人员评定(提高)残疾等级呈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六)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下达《同意评定(提高)残疾等级决定书》;认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下达说明理由的书面意见。所作决定均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退回市(州)民政部门。

3、对残疾军人的保障

①生活保障。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②医疗保障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支付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补助。

③行动保障

国家根据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形免费安装、配制假肢和代

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

④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特殊保障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主要是住房、医疗、生活护理等方面)

4、残疾军人死亡后的有关待遇

①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三)优待补助

优待补助是国家、社会、群众对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给予物质上帮助和政治上关怀的一种必要形式,是优抚工作的重要内容。

1、优待工作

①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优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

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③医疗优待。资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给予医疗补助。资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给予住院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

④交通、参观游览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⑤就业优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

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⑥教育优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的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⑦住房优待。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⑧随军家属安臵优待。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受妥善安臵;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臵;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臵,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⑨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优待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按照《兵役法》规定,只对服现役期间(二年)的义务兵给予优待。

②对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予优待,但仍可享受现役军人家属的政治待遇。

③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是通过考试进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义务兵有区别。因此,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同样也不享受此项待遇。

④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考取军校后,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2、补助工作

补助,是指政府对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部分优抚对象给予经济补助。补助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期定量补助;另一种是临时性补助(也叫临时救济)。

定期定量补助是指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现阶段,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共有六种: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②红军失散人员;③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④在乡复员军人。⑤带病回乡退伍军人。⑥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和参加核试验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优抚对象要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须由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镇(办)审查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证。各地应该经常对定补对象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定补对象各方面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临时补助。临时补助是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采取的应急性一次性补助。对补助对象的困难情况要作好调查核实,切实保证能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临时补助款的发放,要准确及时。要防止使用不当或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

三、优抚工作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二)、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优抚工作还包括烈士褒扬、拥军优属、优抚事业单位管理、涉军稳定等多项内容,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讲解了,今后有时间再和大家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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